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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蚌埠历届行政当局未设专门机构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戏院、戏班为私人经营,实行“班主制”、“箱主制”。抗战胜利后,地方党政军警多插手文化经营,各霸一方。
民国38年初蚌埠解放,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教部设立社会教育组,行使文化管理职能。4月,在市人民政府教育局内设文化组(科)。建国后1951年,教育局改为文教局。嗣后,1952年1月改为市人民政府的文教科,1955年4月恢复为文教局。此间,一直为文化、教育合一管理。同时,建国后成立的文化馆(站)、图书馆,文联(筹)及戏曲、音乐、美术等群众文艺团体,市总工会俱乐部,团市委青年俱乐部等,都与文化部门相配合,开展一些管理工作。
1956年5月,市单独成立文化局,开始与教育管理分开。局下设人事组、艺术组、社会文化组。1957年7月,艺术组撤销,社会文化组改为文化组,另成立文化整改领导小组。1958年增设电影组。同年,市文化局与蚌埠专区文化科合署办公,对外称蚌埠专区文化局,内部设两个班子。至1959年4月,专区文化科与市文化局分开办公。分开后,市文化局下设人秘组、艺术组、电影发行组、社会文化组。1960年,文化局增设企业管理组,管理下属的文艺农场、美术工厂、炼铁厂、新华书店、影剧院等。1962年,文化局增设剧目研究室。1965年3月,文化局精简机构,将艺术组、社会文化组、电影组合并为业务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文化局机构受冲击,干部大部分下放劳动。1968年,市革委会政工组设立文教小组,再度将文化、教育合一管理。1970年8月,改为市革委会文化局。
1980年9月起,取消革委会建制,市文化局隶属市人民政府领导,其内设机构几经演变,至1985年,设有办公室、宣传科、组干科、艺术科、社会文化科、戏剧创作研究室等,辖电影公司、京剧团、梆剧团、泗州戏剧团、歌舞团、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文物商店、文化服务公司、复印厂以及与省新华书店双重领导的市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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