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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4年(1935年),在凤怀地方法院成立后,司法行政事务由法院管理。
1951年,在市人民法院内设公证组和专职律师。1956年5月,成立市人民委员会司法行政科,编制4人,主管司法行政工作。是月,还增设法律顾问处,至6月成立公证处。1957年7月,市司法行政科撤销,司法行政工作仍归市人民法院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行政业务停办。1979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司法行政科,至12月增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
1980年10月,市司法局成立,原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给该局。局内设办公室、司法科、公证处、法律顾问处。1981年9月,局增设法制宣传科。1983年9月,司法局建立劳改劳教农场,成立劳改劳教科,至1984年撤销。1985年,市司法局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调解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公证处、法律顾问处6个科室(处),编制42人。
1982年5月,市辖4个区政府分别成立司法科,负责辖区内的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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