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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4年(1935年),凤怀地方法院检察署在蚌埠设立后,开办了刑事检察业务,具体情况缺乏史料记载。建国后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建立,陆续开始对公安机关提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及人民法院进行的刑事审判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一、侦查监督
(一)审查批捕
1954年12月起,市人民检察署开始对市公安局、蚌埠铁路分局公安处、淮河水上公安局和治淮委员会保卫处等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中,本着对公民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形成“个人承办、集体研究、检察长批准”的办案制度。办案人员做到认真阅卷,严把证据关,注重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选择重大复杂案件,与公安机关一道进行侦查。1956年开始,对刑拘后提请批捕的案件,一律提讯被告人。同时还建立案件复查制度,注意对错捕或漏捕的加以纠正。至1957年底,检察机关累计受理公安部门提请逮捕的1242人,办结的1207人。其中,决定逮捕的940人,批捕率为77.8%;决定不逮捕的157人,不捕率为13.1%;另有追捕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6人(件),公安机关撤回不捕的3人。通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质量逐步提高,不批捕率逐年下降。1954年12月至1955年2月,不批捕率为34%,1955年3月至8月降到14%,1957年降到8.4%。此期的审查批捕工作,立足于巩固新生革命政权,着重打击反革命分子。对罪行严重、民愤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核实主要罪行后,均及时作出逮捕决定。1955年至1957年,全市批捕的反革命分子,占同期批捕人犯的49.2%。
1957年下半年,在“反右派”斗争开始后,检察工作受到“左”的干扰,批捕出现扩大化。1958年,检察工作的批捕办案程序,被视为“清规戒律”予以废除。是年,在批捕的反革命分子中,有的是以往已作过从宽处理或已宣布被管制的人,有的只属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对有轻微偷窃行为的人或在生产中出现差错的人,也予批捕过。全年共批捕1412人,是上年批捕人数的20.7倍。1959年,贯彻“少捕、多管、大改造”的原则,批捕人数较上年下降80%。但到1960年、1961年,根据“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和“对社会治安从严管理”的精神,批捕人数又明显上升,甚至连一些偷青吃青、杀食牲畜的农民也以“破坏农业生产”罪予以批捕。1958年至1961年的4年中,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计2424人,年均批捕560人,批捕率达到82%;不批捕的396人,不批捕率为14.4%;其余为补充侦查和撤回。对批捕扩大化的问题,于1962年进行了复查纠正。其中,复查1958年批捕的案件,错批率达32.6%,全错的涉及22人;1960年错捕的,占批捕人数的7.6%。
1962年至1965年,“左”的错误得到纠正,审查批捕工作恢复正常,批捕人数逐年下降。到1966年5年中,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945人。其中,批捕724人,年均批捕144人,批捕率为77.9%;不批准逮捕180人,不捕率为19.3%;其余为补充侦查和撤回。批捕正确率到1964年达到99.2%。在批捕的人犯中,有一批是乘台湾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时加紧活动的现行反革命首犯和骨干分子,对其非骨干成员一般不批准逮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查逮捕人犯工作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健全审查批捕的办案制度,对案件着重从“事实、定性、适用法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1979年后,反革命罪犯减少,刑事罪犯逐年上升。1979年3月至1982年4月,计审查批捕697人,其中刑事犯占99%。1983年,根据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精神,审查批捕工作做到紧密配合“严打”斗争。是年8月至12月,在“严打”斗争第一战役中,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计审查批准逮捕人犯741人,其中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惯窃、流氓集团首犯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占60%以上。1984年1月至6月,在“严打”斗争战役中又批捕809人。随“严打”斗争的开展,刑事案件发案数下降,审查批捕人数从1983年的2380人下降到1985年811人。
1954年至1985年(除去因“文化大革命”和其他情况中止12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提请批捕的人犯11320人,审结11100人。其中,批准逮捕9099人,批捕率为81.9%;不批准逮捕1274人,不批捕率为11.4%;补充侦查649人(件),补查率为5.8%;公安部门撤回78人(件),占0.07%。
(二)审查起诉
1950年9月,全市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市检察机关即协助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和公安部门审阅侦查起诉案卷。在做法上,先是军法处或公安机关将侦讯终结案件,以公函形式连同全卷移送检察署审查,后于1951年春因案件激增,一度将移送公函改为审批表。在审查起诉的反革命案件中,有组织武装暴动的现行反革命人犯,有潜伏特务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有汉奸、恶霸等。审查中,对起诉量刑过重过轻、定罪不当等差错均予以纠正,保证了“镇反”运动的健康发展。
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检察机关重点对贪污案件审查定案。“三反”中,经审定为贪污分子的114人,其中起诉判刑的5人,其余分别给予管制、群众监督劳动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对不够定贪污分子的369人作为一般经济问题,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理。“五反”中,主要对运动中揭发出来的19户严重违法户进行审查。“五反”运动后至1954年,检察起诉工作暂时停顿。
1955年起,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展审查起诉工作。至1957年,检察机关累计受理公安部门移送的起诉案件644件,其中,决定起诉332件,免予起诉78件,决定不起诉70件,补充侦查30件,公安部门撤诉3件,未结案的131件。在决定起诉的332件中,杀人案10件,偷盗案206件,其他刑事犯罪案116件。在审查起诉案件中,通过阅卷、提讯被告、询问证人、复验现场等方法,对被告人罪行逐一核实。其间,在1956年上半年审查内部肃反起诉案件时,存在有把关不严、执行政策不准等问题,有的案件未提讯被告人。是年7月起,市检察机关实行“审查起诉案件一律提讯被告人”的制度,办案质量提高。
1958年开始,受“左”的思潮影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忽视质量,将以往一些已作从宽处理的反革命案和不以反革命论处的人,又重新按反革命罪予以起诉,将一些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作敌我矛盾处理。1月至11月,共办结942起案件,其中除退查和公安机关撤回4件外,其余全部决定起诉。这11个月起诉案件的数量,超过前3年(1955年至1957年)总和的1.78倍。1958年至1961年,市检察机关累计受理起诉案件2096件,其中,决定起诉1731件,不起诉20件,补充侦查30件,撤回3件,未结312件。起诉案件中,因审查不严,有一部分案件办案质量不高,甚至有的案件错判。
1962年至1966年,检察机关纠正“左”的影响,恢复了办案程序和办案制度,保证审查起诉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央关于“治安要好、捕人要少”和“区别对待,多种处理”的方针,着重打击现行犯罪活动,起诉案件逐年下降。1965年,决定起诉的案件仅93件,低于以往的起诉案件数,办案质量也有所提高。1962年到1963年,法院对起诉案件作有罪判决的平均为99.3%。“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此项审查工作中止。
1979年后,审查起诉工作重新开展,严格做到依法审查,力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1981年、1982年,共起诉各种犯罪案件481件,人犯625人,其中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惯盗5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占40.5%。1983年8月起,全市开展“严打”斗争,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审查起诉工作,从重从快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到1985年的3年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3708件,人犯4941名,经审查决定起诉的3104件,涉及人犯4104人,起诉率占办结案件的86.4%。其中,1983年8月至12月起诉案件最多,为1185件。1983年开始,对起诉案件质量实行抽查制度。1984年1月,抽查338件起诉案件,发现应起诉作免诉、应为不起诉作免诉以及漏定、多定罪行的计18件,差错率为复查案件的5.3%。至1985年上半年,又抽查216件,有差错的仅3件,占1.1%,抽查后均作了纠正,并找出原因,以利提高办案水平。
1954年至1985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7770件。在办结的7141件中,决定起诉的6296件,起诉率为88.1%;决定免予起诉的354件,免诉率为4.9%;决定不起诉的192件,不起诉率为2.6%;补充侦查的264件,补查率为3.6%;公安部门撤回的35件,占0.04%。
二、审判监督
(一)支持公诉
1954年第四季度开始,市检察机关会同法院选择部分案件进行公判试点。1955年,检察机关确定了公判庭程序,并按程序出庭公诉13起案件。1956年,全年起诉69件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席法院的预备庭,其中有11件出席公判庭。到1957年6月,改为全部出席公判庭,全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06起。此期,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参加公判活动,主要是在公判调查中揭露被告人的罪行,在辩论阶段发表公诉词,对法庭如有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
1958年起,受“左”的干扰,刚刚建立起来的公诉程序和制度被废止,到1962年才开始恢复公诉。但恢复后做法简单,除个别重大案件外,一般案件没有严格依法纪程序进行,也无律师辩护,公诉人只发表公诉词和对被告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1963年,出庭公诉的案件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6%,至1964年达94%。“文化大革命”中,公诉活动停止。
1979年2月起,凡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均恢复出庭公诉。到1980年3月,出席公判庭公诉11起,全部按法定程序办理。1980年4月至1985年,市、区两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1458件。
(二)监督审判活动
1950年,市检察机关在“镇反”期间,对由市军法处和市法院审判的其中12起重罪轻判的案件,在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后均予改判。1957年规定,公诉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副本,均由承办起诉或出席公判庭的检察员审查,发现问题集体研究,由检察长决定处理。监督中,对所发现量刑上的偏差和其它一般性问题,均以口头提出改进意见;对应予刑罚而无罪判决的1件,经提出抗诉后,法院作了改判。1958年以后,审判监督业务中断。
1979年,恢复对判决书、裁定书的审查监督和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1980年至1985年,检察机关认为法院错判的案件,并提出抗诉的有14件,其中,市院2件,县、区院12件。1980年,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30件次。1983年8月到1985年9月,在“严打”斗争中,对未经审判即发判决书送人犯去服刑,对在法庭上遗漏宣布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和上诉权,对警戒麻痹致某死刑犯庭审结束时逃跑(后被逮捕)等违法或错误问题,均提出口头和书面建议,共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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