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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审
1975年9月,蚌埠在东郊筹建了收容审查所。1980年2月,该所改称为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查队,至1984年2月,复称收容审查所。该所每年收审违法人员近百名,负责对接收的劳动教养人员和被判拘役以及余刑不足一年的劳动改造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此外,还承担全省流窜犯罪嫌疑人员的中转任务。收审中对需送审的,由公安分局签署意见,送交市局审查批准。接受审查对象时,逐人进行登记,填写卡片,建立档案。在审查时间上,一般不超过1个月,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待问题查清后,需要逮捕、劳动教养、转送、释放时,办案单位须持公安局批准件带人出所。
二、看守
民国38年1月解放,市公安局、法院分别设立有看守所。建国后1951年2月,两所合并,由公安机关管理,设所长1人,看守员2人,会计、事务长、上士各1人,并相应制定看守规则和人犯的学习生活管理制度。1962年起,执行公安部制定和颁布的《看守所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和《看守所人犯守则》(试行草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看守所增强看守力量,改善监房设施,建立健全了值班、号房监管、安全检查、提审押解人犯及犯人通信、亲属接见和出入监所等各项看守制度,并对看守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号房包干到人,做到包安全、包教育、包管理。自1979年以来,未发生人犯逃跑、死亡、伤害、闹监等重大事故。同时,犯人经过经常性的监规、政策、法制、形势、前途教育等,多有悔改表现。1985年,看守所共收到犯人坦白余罪材料80份,检举揭发材料130份。
三、劳教
1957年11月23日,市人民委员会成立劳动教养(简称劳教)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部、公安局、市人事科、市民政局、市监察局、淮河水上公安局等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办。对劳教人员一般由内部单位、住地派出所或者家属、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劳动教养申请书,然后经市一级审查后收审。是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精神,收容教养的面较大。1962年9月,改为主要收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中清理出来的有轻微犯罪的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劳教工作中止。
1979年后,市革命委员会重新成立劳动教养领导小组。1982年,全市收容劳教的案件,偷窃占50.6%,流氓占15.6%,聚众斗殴和伤害占18.1%,其他诸如赌博、窝赃、车祸、诈骗等占15.7%。1983年10月,市劳动教养领导小组改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公安局调配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是年后,收容劳教案犯逐年减少,1984年的收容数是1983年的51.5%,1985年的收容数是1984年的79%。其中,偷窃占52.6%,流氓占20.6%,扰乱社会治安占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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