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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解放前,无专门劳动管理机构。私营业主使用劳工,多自行招雇,工薪也由业主自定。遇有用工或工薪方面的较大争议,由各业成立的行业公会出面协调。
建国后,于1949年10月5日成立市劳动局,属市人民政府领导。劳动局下设审查督导、劳动调解两科,编制10人。同时,市辖各区相应设立劳动股。建国初,失业人员多,安置就业任务重,市委于1950年1月专门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并设立劳动介绍所,配工作人员7人,属市劳动局编制。
1952年1月,市劳动局改为市政府劳动科,将原来两科改设为调解组、工资组、劳保组,全科20人。10月,增设建筑工人调配站,配备15人。1953年2月,恢复称市劳动局,内设组改为科;劳动介绍所、市就业委员会、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三机构合并,称劳动介绍所。1957年后,劳动管理体制趋向集中统一,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工实行统包统分,工资也纳入统一管理。
1958年11月,市劳动局与蚌埠专区劳动局合署办公,至1959年底分开。1961年11月,建筑工人调配站撤销。1962年11月,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东、中、西3个区劳动调配站,分区负责劳动力的调配管理。3个区调配站人员共10名,其中,东区3名、中区3名、西区4名。1963年机构缩编,劳动介绍所及3个区劳动力调配站撤销;局设人秘科、计划统计科、工资科、劳动保护科、劳动调配科,合计40人。嗣后5年,机构、人员相对稳定。1964年,局成立经营性劳动服务队,有建筑工人300多人,到1965年底移交给手管局。
1969年,劳动局机构撤销,劳动管理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综合小组承担。1970年8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民政劳动局,实行民政管理与劳动管理合一体制,局内的工资组、计划组、劳保组等承担劳动管理工作。1973年3月,改变民政、劳动合一体制,分别设立市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民政局。劳动局编制14人,内设人秘组、工资组、计划组、劳保组、劳动力管理组,至1976年又增设锅炉检验所。1978年,局内原设的组改为科,并增设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也设在局内。1979年3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待业青年问题指示精神,在劳动局内成立市劳动服务公司,开始为6人,后逐步增加到25人。
1980年9月,市劳动局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划属劳动局编制,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与劳动局合并。1983年7月起,市劳动局负责指导怀远、五河、固镇县劳动局工作。局内设办公室、工资科、计划科、保险福利科、技工培训科、安全监察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科,辖劳动服务公司,全局45人。1984年,蚌埠技工学校建立,属劳动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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