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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劳资关系
蚌埠解放前,私营工商业老板随意裁员,拖欠扣发工人工资,虐待、打骂工人等现象屡有发生,劳资关系紧张,工人多消极怠工或开展罢工斗争。
1949年10月,在市劳动局成立后,即配合工会、工商联合会等组织,进行劳资关系调解工作,对劳资双方进行社会主义劳动政策教育,并着手建立劳资协商会,订立劳资合同、协议等。10月29日,在私营卷烟业首先订立劳资合同。合同确定:工人每天劳动时间为10小时;解雇工人时,厂方需发给一个月至三个月工资;资方须接受工人监督,不得随意打骂虐待和解雇工人。合同也对保障资方合法权益作了规定。随后,又在轮船业、浴业、杂货业组织订立劳资合同,在西药业、菜馆业、旅业建立劳资协会。11月5日,由劳动局、工会、工商联合会、工商局4个方面代表,共同成立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资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作裁决。
1950年底,全市成立劳资协商会22个,其中,行业性13个,厂店9个,订立劳资协议48件。各劳资协商会积极从事劳资双方矛盾的调解工作,对恢复生产、减少失业起了明显作用。1951年,劳资协商会发展到44个,订立合同协议64件,共召集劳资双方大小会议696次,劳资关系得到改善。
1952年,全市开展“五反”运动,私营工商业的职工普遍对资本家和私营业主的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斗争中,有的出现过火行为,劳资关系又趋紧张。为此,市劳动部门既保护“五反”运动的开展,又普遍召开劳资协商会,号召工人以主人翁身份团结资方搞好生产,使一度紧张的关系渐趋平稳和正常。是年,全市有劳资关系的企业1409户,关系处理较好的有1155户,占总数的82%。
1953年至1954年,在对劳资协商会进行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加强劳资关系的调解工作,重点对资方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对劳方进行主人翁教育。1954年,各劳资协会共处理拖欠工资等争议纠纷272件,比上年减少62.38%。
1955年,商业系统对百货、棉布、杂货、药品、食品、油酒6个行业中所签订的劳资协议进行了修订,对职工的工作日、工时、公休、请假和劳保、医疗等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6月起,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劳动规则纲要》,不仅在国营企业制定劳动规则,也协助私营工厂和公私合营工厂制定劳动规则,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条文固定起来。1950年至1955年,市劳动部门共组织订立劳资协议1241件,订立集体合同622件,接待和调处劳资争议2437件。其中,解雇方面1081件,工资争议方面319件,劳动纪律方面181件,拖欠经费方面54件,虐待学徒方面33件,开除工人方面28件,其它方面741件。
1956年后,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改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办法代替。
二、劳动力计划管理
(一)用工计划编制执行
1953年4月,劳动部门对全市各国营单位新用工人、职员,根据生产计划分别制定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始建立劳动力计划管理体制。1954年,基本建设工程增多,从第四季度开始,对基建劳动力试行劳动力平衡计划。各单位设立调配员,定期上报需用工人数,由劳动部门综合制定出临时性供应计划。1957年,为合理使用劳动力,计划编制中强调增产增事少增人,办法是老企业增产增事不增人,新企业增人力求从老企业中抽调。几年间,通过编制劳动力平衡调剂计划,既基本满足各单位对劳动力的需要,又避免了人力浪费。
1958年“大跃进”,用工不按计划,增人失控。1959年,恢复编制和执行劳动力用工计划,对控制盲目增人起到一定作用。
1960年开始,劳动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转为压缩城镇人口、精减职工,至1963年共精减职工57827人。
1964年、196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停止招收固定工人,必须补充劳动力的,一律在系统内外多余职工中调剂。增人审批权限,属国营企业的,控制在省劳动局;属集体企业的,由各主管局负责,并纳入市劳动计划。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用工计划管理受到冲击,一些单位私招乱雇人员。一方面城镇知识青年大批下放农村,另一方面又有大批农民工被吸收入城,形成非正常的劳动力对流。
1978年以后,劳动力计划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正常轨道。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用工单位出现私招乱雇现象,严格执行劳动计划,当年共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以及农村劳动力7726人,另外还动员上千名“以工代干”人员返回生产岗位。国营企事业单位需要临时工的,由劳动部门批准,按下达计划使用。全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内。
1984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劳动计划管理体制进行简政放权的改革,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定员定额
1949年,在私营纺织行业和私营烟厂,开始编制工人的生产定额,以便于实行计件工资制。1950年在国营企业中,也开始推行计件工资制,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
1959年,结合整顿劳动组织,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主,全面开展生产定员编制工作。在全市9大生产部门共核准定员58204人。之后,按照定员陆续对多用人员进行精减、压缩。至1961年,在整顿劳动组织、精减职工的基础上,企业已普遍做到用人有计划,劳动有定额。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定员定额管理废弛,不少企业用人无定员,工人劳动无定额,指标无考核。1973年后,定员定额管理逐步恢复,各主管部门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所属单位的人员重新核定,对超编和多余人员进行精减和压缩。但不少企业在管理层次上的定员定额工作未能落实,以致非生产人员过多。1977年,据重工、轻工、化工、纺织、手工业和电子6个系统的63个单位调查,非生产人员共9698人,占职工总数的25.67%,个别单位高达40%左右。
1978年,对各行业非生产人员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机械、冶金、电子行业千人以上的企业为13%至15%,千人以下企业为14%至16%,500人以下企业为15%至18%,其它系统比上述比例略低。执行这一规定,减少了计划外用工和“以工代干”人员。
1982年起,全市企业分批开展劳动组织整顿工作,把定员定额管理作为企业整顿的一项内容,建立了专管机构。到1985年,已验收102家企业,但未验收的企业,定员定额管理仍较薄弱。
(三)精减职工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蚌埠市用工数量猛增。1960年起,贯彻省委决定,开始压缩用工,压缩对象是1958年进城的农民工和从街道进厂的临时工,到年底精减7980人。
1961年,按照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加快精减职工步伐,全市撤销5个国营工厂,7个中等学校、7个技工学校,又将43个全民所有制工厂合并为17个,50个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年共精减职工27798人。1962年,用“关、停、并、转、缩、改”的办法精减职工,至年底共关停35个企业,精减职工23147人,其中精减回农村的14393人。
1963年,以精减临时工和1958年以后来自农村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共精减6882人,为省下达指标的116.7%。这次精减,对1958年以后来自农村并在城市结婚的女职工,由国营单位精减到街道;对孤儿、侨属、烈士子女、前线军官家属等,照顾不减;对无家可归者安排去农场。
1973年,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精减职工工作。主要的精减对象是:1972年后属弄虚作假、违反招工政策、“走后门”进入的人员,1970年后未经批准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计划内临时工改为固定职工中不符合省规定的人员,1970年前进厂没有改为固定工的临时工,正在使用的季节性、突击性临时工等。被精减人员安置去向:原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仍回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家居农村的,动员回农业第一线;家居城镇的,有条件的组织起来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当年省下达精减任务是3060人,至年底共精减3395人。
(四)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
1978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工作。到1979年共压缩8300人,其中,压缩回农村的农民工2953人,清理退休留用的工人1653人,辞退超计划使用的临时工2797人,退回拉用集体单位和街道的劳动力897人。清理后腾出岗位,相应安置了待业青年。
1981年,使用计划外用工数量又有所回升,年初已达到8506人,比1979年增加2731人。其中包括:一些单位招用工资不列入计划的人员,从事脏活、累活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农民工,退职退休职工等。当年清理辞退农民工966人。1982年至1985年仍继续清理,计划外用工逐年减少。
三、职工调配
1952年10月,市劳动部门成立职工调配站,承担职工调配工作。全市统一调配的工种有9个,当年调配3215人。1954年调配工人3101人,其中技术工人占36.3%,主要从事基本建设工作。1956年,市劳动部门对职工调配工作开始登记建卡。1958年后,社会劳动力的调配转向调剂余缺。1960年,全年共调配临时工4645人次。
1977年起,调配工作除调剂余缺外,对夫妻分居两地要求调动的,一般给予照顾。
1981年,全市共办理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调动手续1733人,其中、外省、市调动431人,省内地、市间调动778人,市内跨系统调动524人。另市内调剂劳动力381人次。1982年,共办理外省和省内其他地市调入职工659人,调出职工338人,还办理市内跨系统调动931人。1983年,调入调出合计办理720人。
1984年,市劳动局为促使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开始下放职工市内调配权力。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人,在市内调动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一般由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发函(附商调表),与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联系,经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后,办理调动手续,不经劳动局转换行政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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