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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居民婚姻多由媒人说合,当局未予管理。30年代中,国民政府推行所谓“新生活运动”,少数人实行新式婚礼。民国24年(1935年)起,凤怀地方法院始在蚌受理离婚案件。民国36年5月,市社会服务处曾在社交堂举办第三届节约集团结婚仪式,由市长李品和为13对新人证婚。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9月起,市民政局和区、乡民政股开始办理婚姻登记,至年底,共办理结婚登记210对,复婚登记2对,离婚登记69对。到1951年9月,累计办理结婚登记1137对,复婚登记2对,离婚登记230对。1952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4556对,是50年代中办理结婚登记对数最多的一年。另办理复婚登记74对,离婚登记2338对,解除婚约231人。1953年1月,市人民政府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教育公民结婚须依法登记。1954年,农村妇女与城市工人结婚的现象增多,至6月,仅东市区办理结婚登记的275对中,入城农村妇女就达99人。1957年起,各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登记中的审查调解工作,东、中、西区共调解成功离婚纠纷433对。
60年代初,市郊农村包办婚姻、欺骗婚姻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郊区民政部门多进行说服教育,取得一定效果。1963年,各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中,重视开展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宣传,说服结婚者实行晚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婚姻登记工作一度不能正常开展,至1975年后恢复正常。各婚姻登记机关既宣传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又宣传提倡晚婚。结婚登记中提倡的婚龄是:城市,男二十八岁,女二十五岁;农村,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是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2831对,离婚登记62对。1976年,全市结婚登记中,符合提倡晚婚年龄的达80%。
1980年11月,民政部颁发《婚姻登记办法》,至1981年1月,国家新《婚姻法》颁布,市均遵照执行。1981年,全市办理结婚登记7959对,复婚登记16对,离婚登记85对。是年起,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每年办理1~2对。1982年,三个市区陆续将婚姻登记工作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办理。1983年起,根据省政府指定,蚌埠市负责办理淮南、淮北、滁县、阜阳、宿县等地的涉外婚姻登记。
1985年1月,市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妇联、团市委、总工会、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婚前体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凡新婚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必须进行婚前体检,凭《婚前体检合格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月8日,市民政局发出《关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通知》,组织对1981年以来结婚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到1985年底,市辖四区共补办结婚登记手续966对,尚未补登者有469对(市区56对,郊区413对)。蚌埠市1950~1985年婚姻登记情况一览表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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