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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5年(1936年)9月,国民政府内政部曾在蚌设立陆军士兵复员站,负责安置复员退役的国民党军队士兵。至蚌埠沦陷,该机构撤销。
建国后1950年,市人民政府设立复员委员会,负责安置复员退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接收后一般安置回原籍,属城市户口的给予安排适当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回蚌埠后,人民政府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1955年,郊区发给生产有困难的荣复军人耕牛6头,驴骡4匹,犁2张,耩子5只,耙10盘,及其它一些生产用具。此后,市党政负责人经常带领检查组,检查复退军人在住房、口粮、医疗、待遇等方面遇到的问题。1962年,在检查中发现,有590户复退军人的944间房屋急需修缮,有168户复退军人需建房345间。为解决这一困难,市人民委员会先动员有关单位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不足部分由公益金、福利费予以补助;后又拨出房屋修缮专款2.7万元。同年,针对市郊一些复退军人缺少衣被的情况,发动有关部门先后筹集新旧衣服1000余件,布335米,重点照顾复退军人中的困难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得到加强。对回籍的复退军人,一般本着组织分配与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安置。原在部队有专长者尽可能对口安置。安置中,对困难较多、原籍农村的复退军人,尽力给予帮助。1983年,市人民政府曾专门拨给郊区安置经费2.15万元,木材22立方米,使72名退伍军人建平房和平楼227间。1950年至1985年,全市累计接收安置复退军人12907名,平均每年360多人。1985年,接收安置727名复退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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