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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烈士褒扬
民国38年(1949年)1月,津浦铁路淮河铁桥被溃逃的国民党军队炸毁。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三支队奉命修建淮河木便桥,施工中王吉珍、刘建国、李鸿顺、周福贵、周建斌、任武志等6人因公牺牲。为纪念烈士,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三支队于7月1日在淮河南岸铁桥西侧建立了“淮河便桥建桥烈士纪念塔”。同年11月,开工修复正桥,先后又有王焕伦、宗恒泰、刘标法等人牺牲。翌年,在铁桥修复后,也为烈士树立了“淮河铁桥修复落成纪念碑”。
1956年11月,市民政局向市属各区就调查烈士事迹及烈士遗物和烈士坟墓、陵园、碑、塔、亭、纪念馆等发出通知,至年底收到呈报的调查登记表25份。1963年统计,全市有烈士墓13座,分布在市郊长淮、长青人民公社和西市区。
1981年9月,市民政局开始编纂《烈士英名录》,共登载180名烈士英名。1983年3月,省民政厅在蚌埠进行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试点,至4月底结束,共有131位烈士家属办理了换证补证手续。
二、抚恤证发放
1950年10月,市召开荣誉军人评定残废等级会议,为抚恤证发放工作做准备。1951年7月开始评定残废等级,并首次颁发属革命残废或因工(公)残废的军人、警察、国家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的抚恤证。
1962年11月,市民政局开始对除在乡三等残废人员以外的各类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换证工作,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统一印制的抚恤证,至年底换证435张。1964年2月至5月,又为在乡的43名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新证。1972年,换发由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残废抚恤证,至1981年7月,换发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新证,共换发627个。其中,革命残废军人598人;因工(公)残废人民警察2人,残废工作人员25人,残废民兵、民工2人。1985年,全市有抚恤证的革命残废人员计741人。
三、抚恤金(物)发放
革命烈士抚恤建国初期,对烈属的抚恤以粮食为主,一般困难者每月补助粮食11公斤,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22.5公斤。1953年8月开始改发抚恤金,执行内务部统一规定的标准。按革命烈士不同等级,牺牲抚恤在150~650元之间,病故抚恤在120~520元之间。1954年,全市共发放抚恤费815元。以后,内务部又多次调整抚恤金标准,市遵照执行。1984年4月,执行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发放制度,从班长、战士级到师职或十四级干部,抚恤金幅度为2000~2400元。是年,市区共发放抚恤金1.47万元。1985年10月,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级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级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获得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1951年,按《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以残废等级分别发给抚恤粮及残废金,共发放残废抚恤费7106元(抚恤粮折合成现金)。1955年起,一律改发抚恤金。1956年,共发抚恤金1.55万元。以后,随着情况的变化,残废抚恤金标准多次调整提高,至1984年,市区共支出残废抚恤金4.36万元。1951年至1985年,市区累计支出残废抚恤费80.55万元。
蚌埠市1984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标准

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1984年前,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均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起,改为发放定期抚恤金,其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市区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市区的,每人每月30~35元。抚恤对象中的孤老,以及一户中有两个直系亲属系烈士或牺牲、病故军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各增加5元。是年,全市将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由定补改为定期发放的共716户,全年抚恤总额22.8万元,月人均27.19元,为原人均月定补12.91元的2.1倍。
四、补助发放
定期定量补助建国初期,对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补助,以粮食为主,一般困难者每人每月11公斤,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22.5公斤。1960年后,对优抚对象,农村每人每月补助3~6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5~8元。1980年,全市对定期定量补助进行了3次复查,对漏补、错补的及时纠正。是年,全市共定量补助410户,429人,定补金额5.6万元。其中:烈属59户,66人,每月定补1018元;病故军人家属6户,8人,每月定补137元;失踪军人家属4户,4人,每月定补72元;复员军人211户,211人,每月定补2098元;退伍军人94户,94人,每月定补723元;残废军人31户,41人,每月定补512元;红军遗属5户,5人,每月定补121元,合计每月定补4681元。各类人员定补面(补助人员占补助人员、非补助人员合计数比例)分别是:烈属占34.7%,病故军人家属占16.6%,失踪军人家属占40%,复员军人占68%,退伍军人占5%。之后又对定补标准作了多次调整。1983年至1985年间,烈属和红军遗属每人每月的补助标准,在城市一般烈属为25元,孤老烈属为30元;在农村一般烈属为15元,孤老烈属为20元;红军遗属为35元。1985年,全市定补金额7.3万元。
蚌埠市1951~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1950年至1957年间,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为照顾烈军属中困难户子女入学,对其子女发放入学补助。1950年有公费生13人,其中入合肥炳辉学校学习的2人。1952年,烈军属子女入学者616人,其中,免费入学者247人,享受助学金者36人。1954年,确定补助对象为直系亲属,享受对象计369人,每户补助标准为:一、二年级学生2元,三、四年级学生2.5元,五、六年级学生3元。1957年前,每年合计补助款均在1000元以上,1958年后补助款未超过此数,至1985年,补助款为328元。
临时补助建国后,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优待对象,发放有临时补助。历年补助款数量不定,最多的1981年补助7.85万元,最少(除无补助年份外)的1960年补助1344元。
蚌埠市1952~1985年临时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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