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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起,蚌埠市开始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一五”时期,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等,均采取直接计划管理形式;对私营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和农业实行间接计划管理。结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供应材料、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办法,逐步把私营工商业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轨道。计划管理职责范围是:在工业方面,负责对省属工厂计划的监督执行,对市属工厂的生产、财务、劳动等计划进行审核、检查与监督执行,对私营工业(包括手工业)的营销进行指导;在商业方面,负责监督国营单位商品流转计划及价格政策的执行,掌握公私经营的比重,监督市场的安排;在财政金融方面,负责审核监督财政预算的执行,审核监督税收计划和货币流通计划的执行;在基本建设方面,负责检查监督基建工程进度及器材的供应,监督市政建设计划的执行。另外,还对劳动工资、交通运输、农业生产等方面计划实施监督。全市性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一般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先由省里确定市计划主要指标,市计划部门再形成计划草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讨论认定。自1954年起,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均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中,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查和批准。此期,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大部分工厂根据全市计划的总盘子,负责定期编制本企业计划。省属企事业单位计划,一般由单位直接报其省的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
“大跃进”期间,计划编制程序改为自下而上的逐级进行,并且实行生产计划“两本帐”制度。一本是必成计划,对社会公布;另一本是期成计划,内部掌握。由此造成计划层层加码,管理失控。1958年11月至翌年10月,市计委与蚌埠专区计委合署办公,一度实行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
1961年后进行经济调整,改为实行集中领导下的“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计划的编制程序重新恢复为自上而下进行,一般按照省下达的控制数字,市编制各项发展计划,再报省核准执行。计划管理所涉及的企业管理权、基建审批权、物资分配权、财权、劳动工资权、物价管理权等,相应有所上收。“文化大革命”时期,计划管理工作虽有所放松,但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仍然延续。
1979年起,对原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是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实行计划决策分散化。市级计划管理侧重于宏观调控和协调平衡;计划编制由侧重于年度计划向侧重于中长期计划转变;计划形式由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变成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并存。1985年,市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全部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主要农产品实行合同订购;工业产品指令性计划,按省列83种,市本身不再另列。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企业超产部分,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外,均允许企业自销。属指导性计划产品,均由企业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对交通运输亦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着重控制总规模,并放宽审批权限。企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5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或危房改造,以及购置5万元以下的单台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利用外资与引进技术项目在50万美元以下的,也放给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备案。商贸方面,仅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调拨,对其它商品改为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对人口增长,仍严格按指令性计划管理。大中专毕业学生就业,除国家分配外,也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
1980年起,市五年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程序是:由计划部门先根据省五年计划的“盘子”和市有关部门的规划,制定出市级计划草案,广泛组织讨论、论证,最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五年计划的具体执行靠各年度计划来保证。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程序是:一般上一年的9月份由市计委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建议数,按本地情况提出到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建议数,下发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后再经综合平衡,编列成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讨论,最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市计委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年度计划如需变更,在第三季度末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批准。
计划管理机构沿革:
1950年8月,中共蚌埠市委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翌年7月属市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1953年初,市财经委员会开始进行计划管理工作。1954年11月撤销市财经委员会,成立市计划委员会,专门从事计划管理工作。同时,逐步在区(局)和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相应建立计划管理机构。1958年11月至1959年10月,市计委一度与蚌埠专区计委合署办公。1962年,市计委改称计划经济委员会。
1968年,在市革命委员会的生产指挥组内设计划小组,至1976年9月在市革委会内恢复计划委员会。1980年9月取消革委会建制,市计委属市人民政府领导。1985年,市计委内设办公室、综合计划科、物资计划科、工业计划科、基建计划科,辖技术引进办公室、经济调整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等,合计工作人员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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