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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管理
民国前期处于军阀混战中,对市面上的货币缺乏管理,10多种金属币和纸钞混用,兑换比率多变,导致投机盛行。民国9年(1920年),在蚌督皖的军阀倪嗣冲,曾自铸倪氏纪念币在市场上流通。民国22年,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中央银行蚌埠支行虽督促各行庄采用银元记帐计价,但推行缓慢。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中央银行蚌埠分行以新发行的法币兑换银币,但市场沉积银币未能全部兑进。沦陷后,在蚌日伪政权和伪中储银行蚌埠分行服从于日本的金融掠夺政策,对货币严加控制。民国37年,法币恶性膨胀,失去信用,虽发行金圆券取而代之,但仍无信用,明市暗市仍多以银元计价,导致货币秩序愈加混乱。
1950年5月开始,对全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业、合作社等单位实行统一货币管理。建国初期为稳定市场物价,对现金流量加以控制,结算多采用汇划方式。1950年,全市通过市人民银行办理的各项清算资金总额3953.03万元人民币,其中转帐结算占94.1%,现金结算仅占5.9%。1951年4月,市人民银行成立货币管理股(科),配备管理人员40余人,对各单位现金库存、现金收支、商业信用等随时进行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予以制止和制裁。同时,随着币种的统一和发行的高度集中,市面上货币秩序趋向稳定。
1958年,货币管理工作一度被削弱,银行对现金收支只办理不管理,货币投放量猛增。之后经过整顿,管理秩序恢复正常。“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货币管理工作再次受到冲击。1979年后,货币管理制度逐渐趋于完善,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投放货币,使流通中的现金既满足需要,又不过量。1985年,市人民银行针对单位保管现金过量的问题,统一组织各专业银行对2169个单位进行现金检查,重新核定保留现金限额,使总额核减59.6%。
统一货币解放初期货币不统一,市面上流通使用金圆券和银元以及根据地的北海币、淮海币、淮南币、淮北币、盐阜币等。为逐步统一货币,先于民国38年1月底至2月初,降低金圆券与华中币的比值。2月4日,华中币与金圆券的比值由原1000比40调为1000比100。2月10日,明令宣布华中币为合法通币,停止金圆券的使用。2月12日,市军管会明令禁止银元买卖和流通,继取缔银元交易市场。2月13日,市军管会宣布,限人民币、华中币、北海币3种币在市面上流通使用,其它地方币停用。3月1日起开始收兑不予使用的地方币,6月10日起开始挂牌收兑银元。建国初,针对市郊农村仍多使用银元的情况,于1950年5月起将人民币推向农村。到1951年底,银元退出市场流通,各种地方币的收兑和销毁工作也大体结束,实现了市面上货币的统一。
推行折实制度解放初期,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多次出现涨价风潮,不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民国38年7月开始按中央部署,推行折实制度。7月6日,市人民银行挂出折实单位牌价,以中熟米2市斤、中小麦1市斤、白细布1市尺、盐5钱、烧草3市斤5种商品前5日平均价格之总价,为折实单位牌价,第一天牌价为0.0409元(折成新版人民币)。挂牌当日即办理折实单位存款。之后,对折实单位所含实物和份量不断调整。建国后1950年1月起,市人民银行对私营工商业办理折实单位存款,对全市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2年,开始执行折实单位工资分制度。推行折实制度后,对稳定金融和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同年底,因物价趋于稳定,停止实行折实制度。
代理金库业务195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成立代理公库,并下设华昌街、中荣街、新埠站、盐粮交易所、西南岗、太平街6个经收处,全年经收税款686万元。同时,还建立企业金库制,先设铁道金库,淮南线、津浦线所属各站所收现金均解缴该库。不久又设立邮电金库、燃料工业金库、工会金库。3月21日,建立贸易金库,规定皖北贸易总公司各基层单位收入款项逐日解缴该库,需用款项按计划下拨。1951年3月,支行代理公库撤销,金库业务由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和各办事处、分理处经理。1953年后,财政状况基本好转,企业金库制也先后取消。
二、金银管理
蚌埠素有银元市场之称,金银交易活跃。解放初期,银元贩子、银摊子、银楼、地下钱庄成为扰乱金银市场的四股势力。当时华盛街、华利街、国强路等几处均为银元交易市场,来自河南、山东、山西、天津及本省、市金银贩卖者经常出没于市,每日上市者达六七百人之多。另有数家银楼和40余户银摊,以经营首饰为名,参与金银倒卖,干扰金融市场的稳定。民国38年(1949年)1月21日,市场上一枚银元可兑华中币1.6万元,到2月底可兑华中币3.9万元,妨碍了华中币本位币的信誉。针对这一情况,市军管会于2月12日发出通令,禁止银元买卖和流通,取缔了华昌街、华利街、国强路等处的银元交易市场,4天内使一枚银元兑换华中币的暗价由3.3万元下降到2.9万元。之后对金银贩卖案件进行查处,至2月底,计没收黄金19.5两,银元1万多枚。同时,市人民银行挂牌收兑金银。至建国后1949年11月底计收兑黄金157.93两,白银28553两,银元24514枚。此后,黑市倒卖金银现象虽有减少,但仍未禁绝。翌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颁发《处理查缉金银黑市办法》,全年查获倒卖金银案678起,查收黄金429两,白银482两,银元48849枚;查处伪造黄金案3起,伪造银元案9起;对3家违法经营的银楼罚款70元,另有9家责令停业。1952年,市人民政府又颁布《蚌埠市银器摊贩管理规则》。之后,私营银楼和金银首饰业不复存在,金银黑市交易基本杜绝。
1954年后,市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工作主要是收兑民间散存的金银,对工业生产所需的金银物品予以配售。是年下半年,收兑黄金454.79两,白银2632.89两,银元26085枚。1976年至1985年,计收兑黄金38公斤,白银5528.5公斤,银元49776枚;配售黄金627.5公斤,白银1790.5公斤。1985年,开放金银饰品市场,金银配售量猛增,一年的配售量约相当于前10年的总和。
三、外汇管理
民国24年(1935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新货币法令》,规定外汇买卖集中于中央银行,但市面上黑市买卖甚多。沦陷后,蚌埠外汇失去主权,市民购买火车票或打电报,须拿银元或法币到日本正金银行所设的出张所兑换成日军军用手票。民国35年2月,中央银行再次公布《管理外汇暂行办法》,但市面上倒买倒卖外汇现象继续存在。
建国后,国家规定外币不准在市场上流通和买卖。市人民银行于1955年8月开始挂牌收兑外币,寄交广州中国银行向国外托收。1957年,挂牌兑换的外币有60种。1958年7月,外币收兑范围扩大,除现钞外,对已与中国国家银行建立直接通汇关系的银行,凡签发的英镑、瑞士法郎、印度卢比、加拿大币、港币等6种货币支票、旅游信用证、本票及汇票,市人民银行都办理兑付。1962年4月,挂牌收兑外币减为22种。
1980年8月,中国银行蚌埠支行设为经营外汇的专业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及买进卖出,全部由该行办理;单位留成外汇额度和现汇,由该行监督支付。1985年,该行兼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能,对外汇业务实行领导和管理,对市场上倒买倒卖外汇、套汇等现象严加取缔,维护了国家的权益。
四、结算管理
民国前期,各银行、钱庄相互之间和与客户之间结算无统一管理。民国20年(1931年),银钱业自发成立公会,制定并颁布《蚌埠银钱业营业规则》,对银行票据规范、结算手续等项均作出协议规定,使往来帐款结算趋于方便一致。
建国后,各家银行对开立的结算往来户头,负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责。1950年实行现金管理后,强调信用集中于银行,银行对帐户管理逐步规范。1979年后,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要求,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凡经济法人,不分所有制、经营方式、隶属关系等区别,均可申请开户。仅工商银行一家,1985年就开立帐户5731个,与1980年相比增加69.6%。但伴随多家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的成立,也发生了企业多头开立帐户的现象,难以对其监督管理。
1980年以来,银行结算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和财经纪律,对开户单位相互之间结算往来及单位资金运用情况等,加强了监督审查。“六五”期间,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计审查发现违反财经制度和结算规定的帐目2551笔,金额788万元,均作了纠正,维护了结算双方的合法权益及资金安全。
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1950年,政务院规定人民银行代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建国初期,蚌埠基建投资为数不多,市人民银行在管理中,主要是防止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相互流用。1956年起,市建设银行担负起对基建投资的管理职能,对基建投资按基建计划、程序、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大跃进”时期,拨款工作失去监督,投资损失严重,仅建筑业流动资金一项,1962年经清理,就损失71.3万元。1962年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审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市建设银行曾对停缓“下马”的171个单位的基建工程进行清帐、清资、清仓。“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建管理再次失控,出现了一批边设计、边施工、边筹资的项目和行政首长认可的“点头项目”,资金流失现象较为普遍。1979年以后,管理工作逐步恢复和健全,仅1983年制止的计划外工程即为26项,避免浪费资金2400万元。
基本建设预(概)算管理1954年前,只对部分私营营造厂的承建项目进行审查。1957年后,基建规模扩大,市建设银行以审核平方米造价为主,对工程预(概)算进行审查。1980年至1985年,市建行审查工程预(概)算款合计2.37亿元,核减1300万元,核减造价率5.85%。
预付款管理1956年后,市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款进行核定,一般按照建筑材料价值占工程总值百分比及其必要的储备天数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合同总值的30%。1972年,改为视工期长短确定预付款比例,一般工期在180天以内的,按60%收取预付款;工期在180天以上的,全民施工企业按25%、集体施工企业按40%收取预付款。1975年,调整为按工程年度工作量和企业性质核定预付款。一般情况是,年度工作量越小,核定预付款比率越高。对预付款的扣回,视工程进度确定相应比例。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1956年后,对工期3个月以上的工程,以施工旬(月)报为依据,由市建设银行审查,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证后,对工程价款监督拨付。1958年,对全民施工企业采用“按工程项目分旬分月预支,竣工时一次结算”的办法。1965年,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预支工程价款,竣工时一并结算。1975年起,恢复“按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办法。
工程承包制管理1958年,对基建工程曾推行地区包干、系统包干两种包干方式,两三年后中断。1970年、1973年,又相继在津浦复线淮河大桥南岸引线路基建筑等工程中推行包干责任制。1984年,再度实行基建投资包干责任制,到1985年,累计有包干项目74个,包干额近3000万元。同时,对新开工又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招标承包制,并于1985年制定出《投标招标承包制暂行办法》。两年内推行招标投标项目29个,均节约了投资,保证了工期,部分项目工期得以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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