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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设在蚌埠的官办、私办银行分支机构,业务经营方针、管理方式均受其主管行的支配。本地所设私营钱庄、银号,均系自行开业或歇业,自行确定经营范围和管理方法。民国18年(1929年),中央银行在蚌行根据国民政府金融法规,有权对设在蚌埠的各行庄稽查、监督和管理,但各行庄往往各行其事。各行庄为“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于民国20年3月自发组织银钱业同业公会,制定有同业公会章程,主要职责是筹议同业兴革事宜,计划同业发展方案,消弭同业无益竞争,调解同业劳资争执,办理同业公共事业等;同时,在营业范围、结算方式、评议市价、期票管理等方面制定有规则。沦陷时期,银钱业同业公会解体,日本正金银行和日伪中央储备银行的在蚌行对金融实行高度的垄断管理。民国33年,钱业公会恢复。抗战胜利后不久,国民党政府基于全面内战的需要,加紧对金融业的垄断,按其规定,中央银行蚌埠支行经理兼任本地金融监理官。民国36年,银行同业公会恢复,仍承担一定的协调职能。
蚌埠解放初,市军管会接管了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的在蚌行及安徽省银行蚌埠分行、中央合作金库和蚌埠市银行、五行仓库及裕民银号等。民国38年5月起,市人民银行行使行政、业务双重职能。建国后,适应国民经济恢复和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需要,市金融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此后的20多年内,始终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在总行领导下,实施金融的计划管理,在信贷规模、利率调整、结算方式等方面均执行上级行指令。专业银行在其主管行的领导下,开展各项银行业务。
1979年开始,市金融业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方面改革。主要是信贷业务逐步分散,改变条块分割的状况。到1985年,以市人民银行为领导的,以各家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方式趋向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统一协调。在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各专业银行有一定的资金实贷权,行际之间资金准予互相融通拆借;根据效益情况,可以自主调剂资金的投向;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可以实行差别利率或浮动利率等。同时,银行内部也实行一定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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