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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管理
民国8年(1919年)蚌埠大火后,当局在拓宽马路时,规定沿主要街道两旁不准搭建草房,为早期的规划性管理工作。
民国38年蚌埠解放后,市建设局于6月发布《蚌埠市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沿街建房一律沿街道边后退3米。1952年,道路规划宽度确定后,沿街新的建筑均按照设计道路线退让。1956年,随着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单项规划的制定,规划管理工作加强。
1962年,市建设局向3个区各派驻城建工作联络员一人,主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宣传和监督。1963年12月,市人民委员会开展整顿市容运动,一边宣传城市建设法规,一边组织力量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和侵占城市道路、下水道和公用设施的违章建筑,坚决拆除。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建设局规划部门仅留一人维持工作。1968年底,各区城建组撤销,私房建设无人过问,违章棚屋增多。1976年7月唐山地震后,全市街巷和居民区普遍搭建防震棚,后虽多次组织拆除,但仍遗留不少,同时新的违章建筑也时有发生。1979年至1982年,计拆除违章建筑600余户。1982年,市人民政府发布《坚决制止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再次组织力量拆除一批严重影响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的违章建筑,使乱搭乱建违章建筑的现象有所收敛。1983年、1984年,又先后拆除680户、981户违章建筑。1985年7月,市成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主要负责维护城市规划,整顿市容,至年底共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656处。
二、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管理
蚌埠开埠后,各项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即由警察机构管理。民国19年(1930年),安徽省公安局曾颁布《整顿市面规则》,蚌埠警察机构依照执行,并进行了一些整顿工作。民国35年后,工务局和警察局曾就公用事业管理制定一些管理章程,其中包括饮用水管理、下水道管理、禁止游人采摘中山公园花木、行道树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和布告,但因人力有限,多实施不力。
建国后,蚌埠市一面加强城市建设,一面对各项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立管理制度。1951年,市人民政府即颁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引导市民遵守。1952年,市成立园林绿化专管机构,并于翌年就园林绿化管理发布暂行规定,制止毁坏山林事件。此期,市面上牛车、铁轮车较多,对路面毁坏严重。市于1951年7月张贴布告,禁止牛车、铁轮车行驶市区,并于1955年专门雇人在东岗口、西岗口看守,阻止不符合规定车辆驶入市区。1956年,又对进市和过市的拖拉机,规定了行驶路线。
经过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后,各项公用设施增多,市建设部门逐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958年,市成立淮河堤防工程所,加强堤防、涵闸管理,并指定郊区社队分段包干堤防的养护任务。1961年,市人委发布《关于加强堤防管理的布告》。1962年1月,市人委颁布《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道路、桥梁、码头、堤坝,涵洞、地面杆线、地下管道、测量标志以及交通、邮电、消防、卫生、绿化等方面的公用设施,均须保护,未经建设局许可,不得私自占用或移动位置;同时规定因工程需要必须开挖道路或需暂时影响公用设施者,应事先向建设局申请批准,申领许可证,并办妥委托修复手续后方可动工。对特种车辆入市,也实行通行证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社会动乱,城市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管理松弛,尤其在1967年、1968年,公共设施损坏严重。“文化大革命”10年中,仅毁林、侵占公园即有913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人民政府结合整顿市容环境,在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方面陆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1980年至1985年,在城市道路、桥梁、堤坝、涵闸、园林、绿地和供水、供电、供气及公共交通等设施方面,共制定和实施了20多项地方性规章,促进了各项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管理的改进。
三、地名管理
民国8年(1919年)前,市区街道、居民区和郊区自然村落等地名皆为历史沿袭或约定俗成,称谓多不统一。道路名称,以道路形成的时间先后,称头道街、二道街、大马路、二马路等;郊区村庄名称,多以大户族姓加地形位置称呼,如“×台子”、“××家”、“××孜”等。是年蚌埠大火后,警察局始进行街道命名和易名工作。当时市区主干道名多以“中”“华”、“民”“国”几个字起头。
民国18年蚌埠筹备设市,市政筹备处工务局曾规定市区道路命名原则。南北向主要道路一般以首字“中”或“国”字起头,如“中兴”、“中山”、“中正”、“国富”、“国强”、“国庆”等;支路多以省内县市名称命名;里巷以有关公共道德、卫生方面的格言和名人烈士名号命名。
民国36年初蚌埠建市时,新开辟道路多以外省、市名称命名,如青岛路、苏州路、广西路、云南路等,不久因市民不习惯,这部分路名大多重新更换。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地名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地名的命名和更换仍以市民习惯和历史沿袭为原则,没有大的变化,仅有部分道路拆并、扩建后重新更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9月份由市建设局、公安局和3个区共同主持,按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原则,对道路、里巷、桥梁、居民区的大量名称进行了变更,将许多所谓“带有陈旧意识色彩的名称”代之以革命性词藻,如“东风”、“向前”、“红光”、“新建”、“继红”、“反修”等,地名管理工作陷入混乱。后虽于1977年、1978年两次作了部分更正,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0年正式成立市地名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于1981年进行地名普查。同年,本着“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投(投递信件)好记”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市道路、里巷、桥梁、居住区等重新进行了命名、更名,并相应对地名牌做了撤牌、换牌及建立地名标志的工作。1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道路、里巷、桥梁、居住区命名通告》,自1982年8月起正式实施新地名。
1984年8月,市地名领导小组改称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常设机构,自此地名管理工作走上正轨。是年起,组织力量进行《蚌埠市地名录》的编纂工作,至1985年5月出版,总字数约15万字。
四、城建技术档案管理
城建技术档案是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民国38年(1949年)初,国民党当局在溃逃时,将积存的城建技术档案资料大多毁坏或移走。在蚌埠解放时,仅接收1:5000的蚌埠市街图、1:5000的蚌埠市沟渠系统图和1:28000的蚌埠市郊全图3张图纸。
50年代,蚌埠城建部门未设技术档案室,技术资料无专人收集保管。市政设施技术资料多分散在个人手中,房屋建筑图纸堆放在暗室内,多残缺不全,给使用带来不便。
1960年8月,市建设局成立基建技术档案室,挤出3间房屋作为技术档案办公室和库房,并购置档案柜,抽调5名专业人员,按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3大类,将城建资料收集归档。为便利房屋建筑资料归档和查阅,将城区和近郊按自然街坊或道路分为40个区,每个区内按单位分户归档。档案室建立后,广泛搜集资料,复制和晒印了部分建筑图纸和其它资料。这项工作历时4个月,计装订档案589卷,其中城市规划方面89卷,城市建设方面180卷,房屋建筑方面320卷,另整理科技书籍887册。1961年,新建技术档案库、室3间,制定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建档案无专人管理,出现混乱。1976年3月,市城建局抽调4人突击清理积存档案,计整理1383卷,其中,城市规划档案143卷,城市建设档案187卷,房屋建筑档案1049卷,其它档案4卷,另有技术书籍1385册。
1985年,兴建2400平方米的档案馆竣工。同年10月,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成立,定编5人,隶属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原城建局技术档案室人员和档案资料同时并入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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