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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开埠后,即由警察局代行部分城建管理职能,主要是负责修建城市道路,规定沿街房屋建筑的分布。民国14年(1925年),蚌埠警察局内设卫生科,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洁管理。民国18年至翌年春,蚌埠一度设市政筹备处,成立市工务局,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同时,警察局内设卫生警察队,管理市容卫生及道路清洁工作。市政筹备处及工务局撤销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仍由警察局兼管。日伪统治期间,蚌埠是伪省政府所在地,设安徽省建设厅蚌埠工务局,负责城市建设管理;警察局内仍下设清洁大队,负责城市街道卫生。民国35年3月,市政筹备处成立工务局,下设一、二、三科,一科承担城市规划、市政设施、河道堤防管理,二科负责建筑管理,三科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另外,直属民国市政府的园林事务所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市警察局负责城市街道卫生;地籍整理处下设的地政科,承担土地管理事宜。民国36年,成立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和民主房产委员会,办理土地房产管理事宜。
蚌埠解放后,于1949年成立市建设局,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1950年至1952年2月,市建设局内设工务、公用事业等科,工务科负责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建设和核发建筑许可证,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公用事业科负责水电管理。另外,市公安局下辖清洁大队,仍负责卫生管理。1952年2月至1955年期间,市建设局改称市人民政府建设科,科内设建筑、农林水利两组,建筑组负责核发建筑许可证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农林组负责园林绿化。城市卫生清洁管理划属市卫生科负责。1954年,市民政局设地政组,负责土地管理。1949年至1957年期间,先后由市政府秘书处房产科和财政局房产科负责城市房地产管理。
1958年8月,城市建设由多部门共同管理的体制,变为由城建部门集中统一管理。1959年后,城建部门管理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专业划细,机构增多。1963年底,曾成立市容整顿指挥部,工作4个月即撤销。1972年,还曾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1975年撤销。1976年,成立环境保护办公室。1978年后,分别成立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
1980年,东、中、西区各自成立环境卫生管理所,城市建设管理的部分职能开始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到1984年,东、中、西、郊区分别成立城建局,市、区城市建设两级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工务局为蚌埠最早的城市建设专门管理机构,成立于民国18年,隶属于当时的市政筹备处。民国19年春,市政筹备处撤销,工务局亦同时撤销。民国27年11月,伪安徽省维新政府在蚌成立,设有工务局,至民国30年,改组为伪安徽省建设厅蚌埠工务局。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1月又组建市政筹备处,至民国35年3月,筹备处的第三科改组为蚌埠工务局。局设3个科,定员29名,雇员3名,下辖养护队、第一发电所、第二发电所、园林事务所和农林试验场。民国36年1月蚌埠建市,工务局属市政府,至民国38年1月随国民党市政府垮台结束。
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前身为蚌埠解放初成立的市政府建设局,初内设公用事业科、机料科,辖第一、二发电所和航政办事处。1950年12月,局增设工务科和建筑科,辖第一、二、三发电所和公营蚌埠建筑公司。1952年1月,建设局改名为市人民政府建设科,下设秘书组、机料组、农林组、工务组和建筑组,辖市建筑公司、水泥沟管场、自来水厂筹备委员会、农场、烟草改进所、家畜检疫站和小南山公园。1955年3月,又恢复建设局名称,其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经不断调整,至1958年,设有行政组和市政建设管理组,辖市政建设工程队、园林管理所、淮堤管理所、市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调配站。1959年1月,成立蚌埠专区建筑工程局,并撤销市建设局。1960年4月,市建设局恢复,局内设秘书科、人保科、材料财务科和城市建设科,辖园林管理所、市政工程队、测量队、淮河修防所、自来水厂、淮河水泥厂、水泥构件厂、建筑材料厂、平板玻璃厂、黑虎山采石场、雪华山石灰窑厂、西泉街采石场、萤矿厂和姜桥机窑厂。1968年,成立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翌年2月,市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并,成立建管大队,属市建设支队革命委员会领导。1970年,市建设支队改为基本建设局,至1973年8月撤销,成立城市建设管理局。1976年9月,再次成立市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管理局属其领导。1983年10月,撤销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城建管理局,成立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84年11月,改称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建委),内设总工程师室、办公室、规划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建筑工程管理科、生产计划科、安全工劳科、财务科、职工教育科、地名办公室等,辖环境保护局、房地产管理处、中房开发公司蚌埠分公司、一建公司、二建公司、三建公司、四建公司、公共汽车公司、自来水公司、液化气公司、省房开发公司蚌埠市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第二市政公司、园林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划建筑勘察设计院、市区淮河修防所、路灯管理所、抗震办公室、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沥青管理站、建筑工程管理处、城建档案馆、劳动服务公司、城建监察大队和城建中专学校等,并代管省地质局三一二地质队和第一水文队。
市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1952年,为加强基本建设和基建征地工作,曾成立市基本建设管理委员会,于1954年6月撤销。1959年4月再次成立该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新建工厂筹备和基建工作,1961年5月又撤销。1976年9月第三次成立该委员会,辖市基本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办公室。1978年3月增辖房地产管理局,7月撤销基本建设局。至1980年10月,委员会辖城市建设管理局、建筑工程局、建筑材料工业局、房地产管理局及环境保护办公室。1983年10月,该委员会撤销。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1984年6月成立,主要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委规划科承办。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975年7月成立,编制20人。东、中、西、郊4个区各成立有15人的监察中队。大队和中队主要负责市容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处前身是1952年市人民政府建设科所设农林组,有职工17人,分管园林绿化工作,后划属市建设局。1955年,农林组农林水利业务分出,改称园林组,专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1957年,园林组改为市园林管理所,1960年4月再由所改为处。后隶属关系多有变更,至1985年,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园林技术科、经营计划科、基建办公室,辖南山儿童公园、大塘公园、张公山公园、龙湖公园、花木公司、苗圃、绿化队、建筑队、山林管理办公室和木材综合加工厂。全处职工431人。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前身是1956年在市清洁大队基础上成立的清洁管理所,隶属市卫生局,有职工约300人。1959年,该所改名为市清洁管理处,后隶属关系多次变更,至1978年,隶属于城市建设局,并改名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1980年7月,该处辖东、中、西区环境卫生管理所。1982年7月,环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3个区环卫所划归各区政府领导,市环卫处仍属市城建局。1985年8月,市环卫处和各区环卫所共拥有职工625人。
市房地产管理处前身是蚌埠解放初在市军管会下所设房产部,不久成立房产科,先后隶属市政府秘书处、财政局领导。1952年,房产科改为公产组,1956年改为公产科。1958年,公产科与市民政局的地政科及公产租金征收所合并,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有职工31人,隶属市委财贸部领导。1969年4月,房地产管理局与建设局等单位合并为建管大队革命委员会,隶属于市建设支队革命委员会。1970年11月,成立房地产管理公司。1973年8月,该公司撤销,1974年12月又恢复为房地产管理局。1979年,局增设住宅建设办公室(后改为住宅统建办公室),1982年划出。1983年,局改为市房地产管理处,自1984年11月起隶属于市城乡建设保护委员会领导。1985年,该处辖东区、中区、西区、市直机关和大庆5个房管所及白蚁防治研究所、房屋修建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房管建筑设计室、材料供应站和劳动服务公司等11个单位,有职工816人。
市环境保护局前身是1975年3月市卫生防疫站所设环保组和筹备建立的环境保护监测站。1976年9月,成立市革命委员会环境保护办公室,不久划属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1978年,市环保监测站并入环境保护办公室。1981年4月,在原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由8人扩大至20人,局设政秘、环境管理、综合计划和科技宣传4个科,仍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1983年10月,该局改称市环境保护办公室,1984年10月再改为市环境保护局,人员编制23人,设科技情报科、人秘科、计划财务科,隶属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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