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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至1957年,我县招工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对于招工对象、条件和办法,全县没有统一规定,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青壮年,只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即可招收为工人。1958年至1960年,招工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任务编制用工计划,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实施,条件为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廉、年龄18岁至35岁的城镇和农村青壮年。1961年至1968年,先是关、停、并盲目发展的企业,精简下放职工;后是“文化大革命”形势动乱,未曾招工。从1969年起,我县开始按照上级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和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招收新工人。
一、退伍军人招工
退伍军人招工始于1969年。当年我县退伍1125人,其中非农业户口的77人,农业户口的1048人。非农业户口的全部安排工作;农业户口的无父母、无妻子和无房屋的“三无”对象120人,选招为工人分配到生产建设乒团和淮北矿务局。1970年,城镇和农村退伍军人全部安排到煤矿当工人。从1971年起,城镇青年和下乡知识青年中的退伍军人全部招工;农村退伍军人一般是哪来哪去,个别在部队从事汽车驾驶、机修和炊事等技术工作的,由所在社队推荐,招工单位考核,择优招收为工人。至1978年底,城镇退伍军人549名全部安排工作,其中212人分配到外县,337人分配在县内工交、财贸等系统。农村退伍军人选招279人,其中253人分配到淮北矿务局、汽车运输公司和三二五地质队,26人分配在本县粮食局车队、建筑公司和供销社等单位。此后,城镇退伍军人全部安排,农村退伍军人不再列为招工对象。从1979年至1985年,又安置城镇退伍军人752人,分配在县内工业、交通、文教、卫生和党群等部门。
二、社会青年招工
1970年,我县采取推荐的办法从16至25岁的未婚青年中招工1768人,农业人口占90%,1530人分配在县内工业部门,其余分配到宿县等地。翌年起,农业人口的社会青年不再列入招工对象,招工只在城镇户口的社会青年、下乡知识青年和退伍军人中进行。到1979年,9年内共招收12817人,其中县内全民单位招2096人,集体单位招1006人,淮北、宿县、蚌埠等地在我县招9715人。1980年起,采用文化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在城镇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工人842人,其中208人分配到淮北纺织印染厂,634人分配在县内工业和交通部门。1981年至1984年招收2004人,622人分配到淮北矿务局所属刘桥、前岭、百善煤矿,其余分配在县内全民单位624人,集体单位758人。1985年改革用工制度,开始实行合同制,在城镇青年中通过文化考核择优录用180人,男性68人,女性112人。其中,127人分配到淮北纺织厂,53人分配到淮北砖瓦厂。
三、下乡知青招工
1970年采取推荐的办法从下乡满2年的未婚知青中招工247人,分配到陈庄铁矿和县工业局、商业局、二轻局等单位。招工政策是先下乡的先招,独生子女先招,兄弟姐妹多又无1人参加工作的先招。至1980年,共招收下乡知青6996人,其中60%分配到淮北矿务局系统和宿县、蚌埠等地。其余分配在县内各个部门,1985年,又将174名在乡已婚知青全部招收为工人,分配到本县工业、商业和教育等部门,多年遗留的问题彻底得到解决。
四、自然减员补充招工
1978年开始自然减员补充招工。招工对象是1976年起退休和死亡的全民所有制工人的子女,当年补充招工40人。1979年,离休、退休、退职、死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和干部,均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当工人。1983年7月后,只有死亡干部和退休、死亡工人的子女补充招收1名为工人,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子女及退职工人的子女不再作为补充招工对象。到1985年底,全县累计自然减员补充招工3928人,其中全民工人1962人,集体工人1966人。
五、占地农民招工
由于煤矿占地和采煤塌陷,一些农民失去土地。1974年10月,淮北矿务局开始在我县占地较多的社队中招收固定工,从身体健康、年龄16岁至28岁的青年中招收150人,全是男性。1975年至1981年,前常铁矿、淮北矿务局和淮北纺织印染厂等单位,分批招收符合条件的男女青年1485人,女性占8%。1982年起,煤矿实行招收农民轮换工制度,至1985年末,从占地农民中招收男性轮换工2885人,分配在刘桥、百善、前岭和毛郢等8个煤矿,从事井下采煤掘进等工作。
六、科技人员配偶招工
1981年,对家居农村的在农业和水利部门工作的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配偶,实行照顾招工,当年招收41人,其中36人分配在农业部门。翌年,此项招工停止。
七、烈士子弟照顾招工
1985年改革用工制度后,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阵亡的烈士,照顾招收其1名符合条件的弟或妹为合同制工人。当年招收4人,分配在粮食、供电和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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