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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场掘尸案
濉溪县人民法院于1952年8月2日受理一起无头案。现役军人赵福海申请查明其母冯氏失踪下落。
经查,赵福海之妻杨玉琴与赵之姨兄李伯年,乘赵在外学徒(后参军)之机勾搭成奸,赵母发现后加以干预。1950年农历五月间,赵母突然不见了,同时李、杨多次向外扬言:赵母到上海找儿子去了。据此,县公安司法部门研究认为,李伯年与杨玉琴因奸情共同谋杀赵母嫌疑重大。随缉拿李、杨2人归案。
经预审2人均供认:1950年农历五月九日深夜,李、杨寻欢作乐后,把熟睡的赵母暗杀,并将其尸装入大瓦缸内,先埋藏于堂屋床下,继又将尸体扒出,用毛毯包裹移尸广场大坑,用石坠入水底。后广场扩建,大坑填平,尸体深埋地下。
办案人员立即到现场勘查。先在死者堂屋地下扒出大瓦缸1个,随即组织民工于广场掘尸,并责令李伯年绘图标明坠尸地点,但挖掘6天未见尸骨遗骸。县法院根据已有证据,作出初审判决,上报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批示“死者尸体必须掘出”、随文寄来挖掘费人民币200万元(旧币),并派来审判干部和法医2人。法院立即组织大批民工再次掘尸,并把李伯年押到广场,令其指交埋尸位置。经9天挖掘,终获毛毯包裹的全身尸骨,并有一发髻在头骨下。1955年4月28日,李伯年被处极刑,杨玉琴被判无期徒刑。两次广场掘尸及处决李犯后,全城出现民众奔走相告场面,群众赞颂:“当今法官断案真行!这样难缠的案子也能弄它个水落石出。”甚至有人将此事加以神化传扬。
二、张太瑞宽大处理案
张太瑞建国前先后任国民党保丁、乡队员、还乡队分队长。1945年伙同国民党乡队员郜金德、王怀友等袭击太平乡政府,打死乡长叶家瑞和乡农会主任张国,掠去长短枪各1支;次年又攻打南坪乡政府,当场打死乡长李××,逮捕分队战士6人,掠去长短枪6支;1948年,伙同还乡队打死村长李福聚,捕杀任集乡农会主任王××,打死农民任石头。建国后,张犯畏罪潜逃南京、上海、广西、广东及海南岛等地。1954年10月,张犯在广东被追捕归案,彻底坦白了所犯罪行。在广州市公安局羁押期间,他积极检举反革命分子,提供追捕线索,协助公安部门捕获反革命分子6人。后又在广西、广东、海南岛等地协助公安部门捕获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赵元顺、刘之青等70余人。1956年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张犯罪证确凿,应予严惩,但因检举其它反革命分子,立功赎罪,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不剥夺政治权利。县法院即将其释放,并根据立大功受奖的精神,由县有关部门发给临时生活费,安排到孙疃区铁业社当工人。
三、一件错判的反革命杀人案
张克岭于1958年8月以反革命杀人罪被捕。当时认定张克岭有如下罪行:1949年张任村财粮员时,勾结会门头子黄玉早等人,将村长张克芝杀害;1950年加入会门,伙同会门头子高俊杰(已伏法)等计划攻打南坪、双堆两乡政府未能得逞;1950年会同会门头子锦江娄、徐殿之等两次持枪欲杀害乡主任刘德才未遂。
经查,张的同案犯大部分已经伏法,只有徐殿之在省第三监狱服刑。徐犯供认:打死村长张克芝,是张克岭首先提议,并实施杀害的。当时张克岭慑于肃反的压力,对上述“罪行”也违心承认。据此,法院认定张克岭犯有反革命杀人罪,于1958年9月28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张克岭入狱后,一直不服判决,向各级人民法院、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主席连发申诉信多封,要求给予复查。1966年10月21日经法院复查,仍认定张克岭伙同黄玉早等人打死张克芝事实没有出入,原判正确,申诉无理,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张克岭不服,继续申诉,并提出杀人凶手郭元太在省第三监狱劳改,要求再次给予复查。
1970年,县和省第三监狱办案人员再次共同进行复查。结果查明,参与计划和打死张克芝的共有11人,其中并没有张克岭,徐殿之供证张克岭提议并参与杀人,是县调查人员指供所致,张克岭反革命杀人罪应予否定。至于认定张克岭欲参加计划攻打南坪、双堆两乡政府,是根据会首高俊杰供词,复查时查阅了有关罪犯宗,均未找到任何依据。判定张克岭杀害刘德才未遂罪,经复查,张克岭和徐殿之是在主谋张建民、张敬才的胁迫下接受杀害刘德才的,但两次都自动中止犯罪,并采取了哄骗主谋的方法,尚未构成犯罪。
复查给果证明:张克岭之案纯属冤错案件,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法院撤销了对张克岭的判决,并给予彻底平反。1973年9月8日,我县派人从省第三监狱将张克岭接回,并送医院治病。病愈后恢复了工作,工资晋升两级。后张又组建了新的家庭。
四、王永明遗产继承案
王永明之子王世臣,1945年结婚后月余即和父母(继母)分居,未尽赡养父母义务。其父1960年病故时,未承担丧葬费用。但当其继母孙祖贤1981年欲处理遗产时,王世臣却从中阻拦、纠缠,提出要继承其父遗产。孙祖贤为此诉之法院,告王“生不养,死不葬,无权继承”。法院经深入调查,查明王自分家至其父病故,从未尽赡养义务,病故和迁坟时也未承担任何费用。且在其父病故后,长期末提出继承遗产问题,意味着已经放弃继承权。为此法院判决:王永明遗产,由其配偶孙祖贤继承,孙有权变卖处理。王世臣长期放弃继承权,且未尽法定义务,不准继承其父遗产。
五、蔡素珍离婚案
1979年9月15日,一位名叫蔡素珍的中年妇女,持北京铁道兵第四新管处介绍信,来县法院控告原夫刘同武欺骗离婚罪。同年12月18日,蔡又去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县三和公社公安特派员王廷运陷害罪。淮北市委责成我县处理此事。经两个多月的调查,弄清了问题真相。
1963年,刘同武因生活困难离乡,去颍上县蔡素珍家乡谋生,与蔡相识,后返回家乡入伍。1969年与蔡自由恋爱结婚。因蔡家对此婚姻不满,蔡即去刘家生活,当时刘已转业到北京铁道兵第四新管处当工人。
蔡到刘家生活后,因生活习惯不同,招来了刘同武兄弟姐妹的非难。刘的大哥给刘去信说蔡不爱劳动,并造谣蔡有作风问题。刘听信家人挑拨,1974年探家时提出离婚。蔡为表白自己,睹气去公社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议定:考验1年,查明蔡无作风问题,再行复婚。在以后的两年时间内,蔡先后4次去京找刘,均未达到复婚目的。在这段时间内刘又与她人恋爱,且向领导递交了结婚报告。蔡得知后极度悲伤,找到刘所在单位领导人说明事情原委。领导向刘做工作,但刘不愿复婚。1977年刘返乡找到公社公安特派员王廷运,写了一份假证明,诬陷蔡在家表现不好,与小偷有联系。刘所在单位领导,据此证明批准了刘同武的结婚报告。1978年元月刘与她人结婚。
蔡素珍复婚无望,且背上了“小偷”罪名,不甘罢休,继续上告。新管四处经调查,给刘同武留党察看1年之处分。但蔡因未达到复婚目的,又接连上告到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铁道兵司令部、北京怀柔县花格庄人民法庭。有关部队党委和新管四处,对蔡再三做过细工作,并将蔡家乡大队干部和亲属接到北京,共同做蔡的思想工作,均无效。1979年9月新管四处动员蔡持函来县控告。
经县有关部门调查,蔡素珍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生活俭朴,没有作风问题,没有偷窃行为。为此,给写假证明信的公安特派员王廷运行政撤销职务、党内留党察看1年处分。蔡素珍离婚后仍住在刘同武家里,一间破屋露春天,一床破被稀巴烂,生活异常艰难。刘氏姐弟对她百般刁难,滋事生非,想把她撵走。办案人员会同公社党委、大队干部就地公布案情,澄清是非,给蔡素珍恢复名誉。对挑拨其夫妻关系造成离婚的大哥刘同德给予劳动教养处分,姐姐、弟弟、弟媳分别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和具结悔过处理。尽管法院做了以上工作,但蔡素珍要求复婚的恒心不变,她说:“死要骨头,活要人,不达目的就死在公安特派员家里。”
1980年8月,蔡素珍携着儿子,拉着东西从乡里来到县法院,催促处理。法院给她讲明:问题已查清,是非已分明,沉冤已昭雪,复婚不可能。她精神病暴发,啼笑无常,轻生绝望。办案人员立即帮她解决住宿问题,并从民政部门要来救济款让她做小生意,以维持母子生活,还安排孩子上学。孩子病了,办案人员送米,送药,使她感受到体贴、温暖。与此同时给她讲明党的政策和法律,指出她应承担的责任,并有意识地安排邻居关心她,开导她,以促其回心转意。蔡本人体弱多病,难以从事体力劳动,办案人员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把她母子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为了彻底解除她的后顾之忧,办案人员去刘家帮她妥善处理了房屋和树木问题,并给她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从此她有了安身之地,生活也有了保障。她不胜感激他说:“政府真是处处为我负责到底,我保证听从政府处理。”趁此之机,办案人员试探他说:“旧家拆毁了,你现成的树木,做点家具,再成个新家吧!”蔡无反感地露出了笑容。
为巩固蔡的思想转变成果,办案人员为她介绍一个与她同病相怜的国家干部,他们通过接触交谈,互相了解,双方情投意合,结下了美满的姻缘。蔡素珍为表达感激之情,精心制一面锦旗送给法院民庭,上面写着:“秉公办案人称颂,扶正祛邪法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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