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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在1951年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巩固了人民政权,但办案尚存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问题。根据安徽省第七次司法会议精神,我县于1956年4月对镇反中所判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重点是因历史问题被判刑的案件,以及坦白、自首案件中无明显罪恶、民愤不大、应从宽而没有从宽判处的案件。经过6个月的工作,共复查评议案件780件,793人。其中正确和基本正确的718件,731人;错判的7件,7人;判刑畸重的20件,20人;判处偏重的23件,23人;判处偏轻的2件,2人。共攻判54件,54人,其中改判教育释放的47人,减刑的4人,作提前释放处理的3人。
1962年6月,根据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人委《关于清理劳改犯、劳教分子和刑满就业人员》的指示,我县进行了第二次案件复查工作。其范围为1957年至1962年3月被判刑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申诉或群众、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复查的案件;劳改部门或上级法院转办复查的案件;人民内部矛盾作敌我矛盾处理的案件等。复查时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精神,并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在押)后缓(非在押)的复查步骤,实行分案包干、责任到人、逐卷审阅、边复查边征求群众意见的办法,至1963年5月,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2700件,2703人。其中原判正确的1877人;原判有错予以改判、减刑或释放的66人;提前假释的26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93人;宣告无罪的52人;因事实不清需要重新处理的45人。在组织、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平反人员的工作、生活等都作了妥善安排。
1978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县法院组织16人审判小组,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及“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有申诉的历史老案进行复查。1983年3月,法院又成立刑事审判二庭,承担刑事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复查了“反右派”、“反右倾”、“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4个时期判处的有关刑事案件。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案件855件,其它需要复查的案件527件。通过复查,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案件,都逐一作了实事求是的纠正。其中维持原判1067件。在改判的313件346人中,宣告无罪的165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19人,撤销判决的9人,减刑的53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55件涉及69人的反革命案件,法院慎之又慎,作了反复复查,维持原判1人,宣告无罪54人,免予刑事处分9人,减刑2人,改变性质3人。在复查工作中,法院还与县组织、劳动、人事、教育、统战等部门密切配合,善始善终做好平反人员的落实政策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工作进行妥善安排。1981年和1982年,法院曾3次抽调人员,分赴县境内外重点回访53人,并对其中22名生活困难者,拨专款3120元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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