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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性津贴
1、下井津贴1963年9月,煤矿井下工人实行井下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工人标准工资的15%。1965年,津贴实行范围:下井工作的工人,直接指挥生产的基层干部和井上科级以下的一般干部经常下井工作的(如调度员、技术员、定额员、记录员、安全监督员)及跟班作业的人员,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在井下劳动实习期间和下放干部在井下劳动锻炼期间,均可实行井下工作津贴。支付规定一律按实际下井工作日数计算,凡在工作期间,一律不支付井下工作津贴。
若干年份下井工作津贴标准表

2、医疗卫生津贴1983年,全市医疗卫生津贴实施方案规定9类标准:一类月人均15元;二类12元;三类10元;四类7元;五类6元;六类5元;七类4元;八类3元;九类2元。
二、生活性补贴
1、高温作业工人临时补贴1978年,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每人每月分别发给5元、4元、3元的高温作业补贴。
2、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1978年12月,实行了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制度。取暖期为3个月(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底),补贴标准为每月3元。
3、火葬场职工岗位津贴每人每天0.3元、0.15元两种,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4、教、护龄津贴1986年,对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实行教龄津贴制度,对医院的护士实行护龄津贴制度。教、护龄津贴标准为:教龄或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5、岗位津贴1988年,市煤炭化工开发公司、橡胶厂、焦化厂、物资局下属的金属回收公司实行岗位津贴。津贴分甲乙丙三等,日津贴分别为0.8元、0.6元、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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