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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以后,一些企业开始陆续建立了综合性奖励制度。1960年1月,在濉溪矿务局所属的厂、矿基层生产单位,煤炭厅基本建设局所属的工区,市直商业、粮食、运输等部门,3.4万余名职工中实行奖励制度。全年共发放奖励,包括某些重体力劳动工种年终增发的奖励在内,计913万元,实发奖励总额占标准工资总额的5%,奖励面约占70%左右。1961年,在全矿区重点试行了基本工资加奖励制度。具体方法为每个工种都有定额,定额到组,责任到人,班后评分,按每人每天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评得的分数记入劳动卡片,以分计奖。1963年5月,矿务局系统制定了统一的计件工资管理办法和综合奖、安全运转奖、坑木节约奖、正规循环奖等4种奖励类别,同时废止了各单位执行的其它奖励方法。市地方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1964至1977年奖励制度被取消。
1978年,开始恢复和建立奖励制度。市矿务局系统、焦化厂、针织厂、棉纺厂试行了综合奖,服务公司的理发人员实行了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约占全市职工总数的90%以上,其余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年终一次性奖励,试行综合奖和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奖的企业计发资金,奖金约459.78万元。全民职工年终一次性奖励的人数3.48万人,实发奖金总额32.48万元;集体职工5117人,实发奖金3.98万元。到1979年,全市的企业单位基本实行了奖励制度,全民职工全年实发奖金总数1166.2万元,其中实行节约奖的奖金总额为39.45万元;全年平均每人发放奖金104元,占标准工资数14.9%,矿务局系统平均每人146.5元,占标准工资数26%。1980年,全市全民单位共发奖金1219.53万元,平均每人115.16元,占标准工资数19.72%。煤炭系统发放奖金1085.2万元,集体企业共发奖金26.24万元,平均每人20.8元,占标准工资的4.13%。1981年,全市全民企业(不含濉溪县)发放奖金1460.87万元,集体企业(不含濉溪县)发奖金8.3万元,平均每人59.48元,占标准工资11.27%。1982年,实际发放奖金1.23万元,占下达奖金指标的88%,占标准工资12.98%。1983年,职工人数31929人,实行奖励的平均人数26677人,全年实发奖励总额164.84万元,占标准工资总额的11.44%。
1984年,国家对企业推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在奖金的使用上有自主权。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可以实行发放奖金、浮动升级和岗位津贴等。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实行奖金征税办法。1987年,市经委、劳动局、财政局联合批准市酒厂实行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节约奖按节约增值提取,高粮、曲粮为12%,煤、电15%,玻璃瓶10%,奖金直接进成本,单项列支,不征收奖励税。1988年,企业奖励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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