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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宣传
1961年,淮北市结合“三八”妇女节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了座谈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并结合真人真事开展教育,大力表彰了团结友爱,民主和睦的模范家庭和模范夫妻。“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法宣传工作停顿,旧的婚姻习俗抬头。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保证了新婚姻法的顺利实施。
1987年1月1日,新《婚姻登记法》颁布施行。淮北市围绕实施工作,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普遍培训了婚姻登记人员,加强了检查指导和监督,保证《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的贯彻实施。至1989年,共召开大小会议1330场次,出宣传栏1052期,录相45场,出动宣传车12辆,受教育群众上百万人次,教育面达90%以上。两年间还先后举办婚姻登记培训班8期,共培训婚姻登记人员111名。
1991年,民政局先后两次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清理违法婚姻工作和婚姻登记工作。检查后牛眠乡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269对。
二、婚姻登记工作
建市后,淮北市开始了婚姻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婚姻登记。1962年关于婚姻登记工作又作出了几项说明:全市婚姻登记工作,仍由人民公社办理;各机关、团体、厂、矿、院校、队等单位,距离哪个公社近就到哪个公社办理登记;市直各机关和电厂、总机厂等单位的职工结婚一律由原单位介绍到相山人民公社办理登记。1965年,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变动和市区的发展,淮北市规定婚姻登记原则上在附近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办理。
1980年,全市登记结婚的4810对,办理离婚的61对,调解不离的172对,经调查,淮北市的婚姻登记工作基本上实行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1985年4月,对全市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普查,并举办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培训班。
自1986至1989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28240对,办理离婚案件2224对,其中经审查准予离婚554对,调查和好1585对,转法院处理185对。1988年全市城乡结婚登记平均达到91%,登记合格率90%。
1992年4月,淮北市对婚姻登记工作作出如下规定:1.涉外和涉台婚姻登记由省民政厅办理;2.涉港澳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3.淮北市公民婚姻登记由各区、县民政局及所辖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取消各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和濉溪县所辖濉溪镇民政科婚姻登记资格。5月15日又规定:1.从1992年7月1日起,市辖三区的婚姻登记由区民政局办理(边远乡、镇可由民政局指定或委托乡、镇民政办公室办理)。濉溪县城关镇的婚姻登记由县民政局办理,所辖23个乡镇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协助民政办公室办理。2.农村各乡镇在办理登记时,要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已达到法定婚龄经做工作执意不愿晚婚的结婚当事人,必须同乡镇签订晚育合同、交纳保障金、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方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自1990至1992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41850对,结婚登记率达84.92%。到1992年,全市85个乡镇,10个办事处,设107个婚姻登记机关,配备110个婚姻登记员。
1988年至1992年婚姻登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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