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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乡财政体制始建于1984年3月。按照《淮北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草案)》,烈山区烈山乡先行试点;7月全市普遍推开,并确定“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收入指标,分配给区、乡作为当年的收入基数,实际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参与分成。1985年,市财政对各区超基数收入除保证中央和省应得外,其余部分根据三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分成比例,相山区、烈山区分成比例为40%,杜集区为50%;各区对其所属乡的分成比例,由区乡自行商定。是年,对各区财政体制作了具体规定:农业税附加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年终按各区实际收入一次返还;区财政收入超收部分,上交中央20%,省48%,其余留给区财政统筹使用;根据区、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业务活动开支情况,市财政核定区、乡的支出基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区、乡财政不设金库,全部上交汇入市人民银行,分别入中央和地方金库,超收分成部分和核定后的区、乡级支出由市财政拨付。
1988年,财政收支范围不变,以当年决算收入适当增减为基数,确定递增率(相山区6%,烈山区、杜集区各为4%),分别计算1989年、1990年区级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以1988年初市下达的支出计划为基础,加上调整预算增加部分及经常性支出部分,作为各区1989年和1990年的支出包干基数。市辖三区当年决算收入大于当年包干收入基数的部分,扣除上缴当年省30%后,交市30%,区留70%,当年决算收入小于当年包干收入基数的,短收部分市承担50%,区承担50%。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区财政上交中央和省里的收入由市统一交省。各区农业税附加上交市金库,次年由市返还各区安排使用。
199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设立国家金库淮北市杜集区支库、相山区支库、烈山区支库,并划分区级财政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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