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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管理
清同治三年(1864年),知县裴峻德在文殊寺旧址创办学宫,至光绪十八年(1892年)建成。学宫内设儒学署,主管儒学署者为教谕或训导,亦称教官或校官。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县所属生员。生员犯法,必须经过教谕批准,官府才能用刑、判罪。教谕每年1次或3年2次,将全县生员集中到学宫的明伦堂卧碑前,以卧碑上的圣谕教导生员。
清宣统二年(1910年),县设教育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商讨教育业务,解决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是有相当支配和控制权的教育行政机构。后改教育会为劝学所,辅佐知事办理全县教育行政管理事宜。其主要责任是负责义务教育的调查和劝导;核查各学区的位置和适龄儿童的登记、入学情况;管理教育经费,处理教育纠纷。民国12年(1923年),改劝学所为教育局(以后科、局时常更名),根据县长指示,办理全县教育行政事务,负责适龄儿童的调查和义务教育的推广,学区的划分,县立学校的筹建及管理,师资的培训,办学人员成绩的考核及奖惩,识字运动及国语推广,管理教育经费等。
1949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设教育科(局),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推行和实施普及小学教育,管理和领导各区、乡(公社)教育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工教育和扫盲工作。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区、乡行政管理
清宣统二年(1910年),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本区教育行政工作。民国18年(1929年),各区、乡设教育委员1人,受区、乡政权机构和县教育局的双重领导。
1949年,区设文教区员1人。1957年,撤区并乡,各乡镇教育行政管理由乡中心小学校长负责。1962年,各公社设分管教育干部。1978年,各公社设教育组,至1985年,全县各区、乡均设教育组,负责本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行政管理
民国初期,小学即有行政管理,乡中心国民小学均设校长1人,总理学校事宜。民国26年(1937),乡中心国民小学均设教导主任1人,全面负责教学工作。民国28年,乡中心国民小学校长由乡长兼任,保国民小学校长由保长兼任。1949年,小学在区、乡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1952年,学校由县教育局统一领导。1957年,全日制公办小学由人民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由生产大队管理。1963年,城镇小学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农村小学由所在地人民公社和县教育局双重领导。1969年,农村小学均下放到生产大队管理,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接管学校,城镇小学由工厂接管。1978年,恢复教育局和公社的双重管理。1983年至1985年,小学改由区、乡领导,以乡为主。解放后各小学内均设校长,管理学校内部的行政、教学及经费。
中学行政管理,民国24年(1935年),凤台始办中学,由县教育管理部门直接领导。民国末年,中学教育有所发展,完全中学由县教育局和省教育厅双重领导,普通中学由县教育局领导,校长总管学校事务。
1949年至1957年,完全中学由阜阳专区公署领导,初级中学由县政府领导。1958年,管理权限下放,除凤台中学由县政府领导外,其他中学由区和县教育局双重领导。1969年,县城中学由县革命委员会领导,农村中学由公社革命委员会领导。1983年至1985年,完全中学由县领导,初级中学由区(镇)、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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