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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政府无专门的物价管理机构,市场价格由商会进行协调,但实际上为少数商人所操纵。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负责全县的价格管理。对农产品放开集市价格,对手工业品统购包销,实行明码标价。1953年,县政府逐步对农产品实行统一价格,统购包销。至1958年,全县物价稳定,商品交换活跃。1959年至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物资匮乏,物价上涨。
1963年,县物价委员会成立,与计委合署办公。对属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地产、建材、砂、砖及农业生产工具价格和饮食服务业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同年9月,在全县范围内对商业、粮食、供销、工业、交通、手管、文化、物资、卫生等系统的物价及服务行业中加工修理收费标准进行普查,调整了950种高挂和低靠商品的价格。根据上级的部署,于1964至1965年调整了部分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的价格,缓解了工农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1951年每百斤小麦能换得煤油15.4斤,食盐47斤;1965年每百斤小麦能换得食盐82斤,煤油47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物价委员会组织瘫痪,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对少数地方产品的价格进行核定。1976年,县物价委员会更名为凤台县革命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在县计委指导下开展价格管理工作。同年,县人民政府决定每年进行一次价格年审,检查价格执行情况,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
1980年,县物价委员会重新恢复,但为虚设机构,由县计委下属的物价小组承担具体的物价管理工作。是年,根据上级的部署,对符合规定的145种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提高了统购范围内的部分农产品价格,并根据超购加价和购销倒挂的政策对农民和经销部门给予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剪刀差”。1983年每百斤小麦能换得煤油38.4斤,比1965年提高34%,食盐93斤,比1965年提高11.2%,白布33.7尺,下降21.6%。由于国家财政负担日重,价格改革日显重要。
1984年,县计委物价小组改为县计委物价科。按照上级指示,放开8大类、490种(类)小商品和县管范围内的饮食、修理等行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同年,县物价检查所成立,专门从事物价的监督检查。从1980年至1984年,先后以县物价委员会的名义组织500多人次参于物价大检查,检查2300个厂、店、门市部及摊点,抽检3400多个品种,收缴违价款额15万余元。1984年成立了以城关市场管理员为兼职的城关市场物价监督队伍,物价管理工作逐渐完善。
凤台县部分工农业产品销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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