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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电
1956年至1958年间,电力供应供大于需,电力部门曾采取多种办法,鼓励用户用电。1959年,由于全县大炼钢铁,用电量猛增,使电力供应出现缺口。为了保证炼钢用电,县委号召全县其它工业节约用电。1960年起,为了保证重点供电,在每年的抗洪排涝、农业排灌、午收、秋收、秋种季节,采取乡镇企业停电让路,县属工业避峰和停电的办法。1964年起,淮南市计划用电办公室开始对县采取计划分配用电指标办法,改变过去有电用、无电停的做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工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很多单位停产“闹革命”,使用电量大幅度下降。1969年以后,凤台县工农业生产逐步恢复正常,但用电量上升较慢。1978年后,全县工业和社办企业迅速发展,用电量上升很快,电力供应越来越紧张,供需矛盾突出,计划分配的电量短缺,存在用电高峰时电力缺口大,低谷时负荷率低的问题。
为合理分配电力,1981年3月,成立凤台县三电办公室(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以下简称“三电办”),对全县用电实行统一管理。当年起,采取“死指标、活调度”的办法,对大宗用户的用电量、用电时间作出计划与安排,对超分配的电量,原则上实行今日超明日还的办法。10月,“三电办”规定厂、矿用户要努力提高用电负荷率,充分利用深夜用电,合理安排厂休日,一班制、二班制生产的单位一定要避“两峰”(两次用电高峰)生产,三班制生产的单位,辅助车间避“两峰”生产。“两峰”时间定为每天上午6点至10点钟,下午6点至10点钟。
1983年起,用电指标分配方法:“全所包干、按月分配、按季考核”,同时实行《计划用电奖惩办法》,对超指标的罚,节约的给予奖励。
为弥补县工农业生产用电缺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尽量向淮南市“三电办”争取计划外供电指标。1984年,认购高价电124万度,1985年认购953.4万度,占全县年用电量的14.11%。
电力分配除县调度外,还受到省、市调度的制约。由于华东电网供需矛盾大,在电网超负荷运行及系统事故发生时,即拉闸停电。因此,近几年县内供电不够正常,部分地区有时无电,供需矛盾仍很突出。
节约用电
1958年至1960年间,由于大炼钢铁,县委曾号召全县用户要节约用电。1963年,在安徽省电业管理局统筹下,开展电网节电单项竞赛活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很多单位停产“闹革命”,同时电浪费严重,节电工作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1970年后,工农业生产秩序逐渐恢复,采取普查用户电气设备、取消包灯包费制、生产和生活用电分表计量等节电措施。
自1980年起,限制用电,一般是保生活照明,保完成产量、产值较好的单位。为降低企业的产品用电单耗,1984年3月,县经委下达产品电耗定额。对于超电耗的单位,予以高价收费;低于定额的单位,其节约的电量按节约价值的8%至15%给予奖励。对于计量不齐全的单位,一律按总电量计划算电费。同时,还积极向企业推广新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节能新设备。对正在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帮助他们选用新型号节能变压器、风机、泵、电焊机、电热设备和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
1985年,“三电办”派人专门到青岛等地订购一批电焊机自停装置和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等节电产品,向县化肥厂、磷矿、锅碗厂、棉织厂等单位推广使用,取得良好效果,使企业产品单耗逐年下降。特别是合成氨每吨耗电:1985年968度,比1980年1280度下降32.2%;磷肥每吨耗电,1985年27度比1980年34.9度下降29.3%;锅碗厂万元产值耗电,1985年4000度比1980年5000度下降25%;棉织厂被单百米耗电,1985年96.6度比1980年195.2度下降101.6%。
为了降损节电,从1981年起对全县输电线路进行合理布局,减少迂回,换粗导线减少线路电压降。同时,增加变电所布点,缩小供电半径。1985年底,全县农村达到每区一座35千伏变电所。
安全用电
随着县内电网不断发展,农村电力排灌站、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兴起以及电灯照明的普及,安全用电主要采取推广“两线一地”制,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等措施。自1972年起,每年开展两次定期安全大检查,第一次是春季,一般在雷雨季节前进行;第二次是秋季,在结冻前进行,使农电事故得到控制。
1979年起,凤台供电局对所属的班组、变电所、乡电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每年对全体职工和农村电工进行一次部颁《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及格者持证上岗工作,不及格者限期补考。同时,每年对全县农电工集中进行一次培训,内容是:安全用电常识、触电急救人工呼吸法、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触电保安器的原理及安装使用等。同年起,每年还订购一部分有关安全用电的画、挂历等发放用户,还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车、电影等开展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对安全用电的认识。
1980年,全县共安装触电保安器100台。同时采取国家拨款和地方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整改农村电网。到1985年底,共改造简易变电所4座、农电线路160公里。
电费
1956年至1965年间,实行趸售电价,动力电价每度为0.15元,照明电价每度为0.20元。这期间基本做到按月抄表计算电费,用户按月付清电费,回收率达100%。
1966年元月开始执行系统电价,即国家计委制订下达的电价。1966年至197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使电费回收得不到保证,尤其农业电费拖欠现象严重,10余年间全县共欠电费99万元。
1979年,国家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狠抓电费回收、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县将通知精神转发至各区、镇、人民公社及大中型企业,引起了全县用户对电费缴纳的重视。自1979年至1985年,凤台县电费回收率均为100%。
附:凤台县供电区电费电价一览表
凤台县供电区电费、电价一览表
(197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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