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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粮标准
粮食统购统销之初,对居民需要的食粮,采取划片定点发证购买,一般不限量供应,对机关、团体、企业及学校等通过单位编造计划进行供应。1954年2月,国营粮食公司对消费者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摸底材料,市人民委员会对城市居民口粮供应划分为两个标准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17.5公斤;机关、团体和一般市民,每人每月15公斤。
1955年9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对市镇居民口粮供应定量标准,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弱划分为7个类型,每一类型分列若干等次。最高的为特殊重体力劳动者,月平均25公斤,最低为一般城镇居民,月平均12.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3~10.5公斤不等。对军队官兵的粮食供应,执行安徽省军区后勤部和安徽省粮食厅联合颁发的《安徽省军事系统粮食、食油供应办法》所规定的定量标准。
1957年3月,市人民委员会对部分工种口粮定量标准调高1~2公斤。搬运工人、榨油工人调整为25公斤;拉大锯工人调为23公斤;清道工人调为17公斤;制革工人、缝纫工人调为16公斤;畜牧饲养工人调为18公斤;大学生17.5公斤,高中和师范学生18公斤,初中学生17.5公斤,技校和煤校学生16公斤。
从1960年10月,将口粮定量标准调低1~1.5公斤,除高空、高温、井下工人和儿童以外,平均下降10%左右。调整后特殊重体力劳动者平均定量18公斤;轻体力劳动者平均定量15公斤;大中学生平均定量15公斤;脑力劳动者、一般居民平均定量12.75公斤。
郊区农村集镇不参加农业生产的居民、企业职工、人民公社脱产干部和社办工业职工等人员口粮,原来属农村粮食统销的,从1961年6月份起,全部由国家安排供应。其供应标准: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银行、邮电、供销社职工以及家属保姆,每人每月成品粮12.75公斤,炊事员13.5公斤,专业渔民、船民及货郎担,每人每月16公斤,烧窑工人、石匠17公斤,搬运工人17.5公斤,铁匠20公斤。
从1961年11月起,煤矿生产工人的口粮供应恢复到1960年10月份以前的定量标准。
1965年,对公社以上各级机关干部、大中学校教职员工口粮标准,进行调升,从1971年开始,对城镇非农业人员口粮定量标准也进行调升。城市每人每月口粮定量供应标准:体力劳动者平均20公斤,脑力劳动者平均15公斤,一般居民平均13.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平均9.5公斤。1972年,又动员每人每月节约粮食半斤至一斤上交支援灾区,至1980年5月停止。
1982年以后,居民定量仍为13.5公斤,但已出现部分节余户。1988~1990年市区对城镇定量人口供应仍采取凭证发粮票,定点供应。1988年,市区城镇定量人口674503人,年供应粮食15912.2万公斤,年供应食油384.5万公斤。1989年市区城镇定量人口685149人,年供应粮食13908.5万公斤,人均年供应口粮203公斤;年供应食油378.9万公斤,人均年供应食油5.5公斤。1990年市区城镇定量人口700975人,年供应粮食15444.4万公斤,人均年供应口粮220公斤;年供应食油409.7万公斤,人均5.8公斤。
二、食油标准
1954年,市镇居民食油供应尚未规定标准,凭乡(镇)政府介绍信或供销合作社社员证购买(当时食油为供销社代销),由销售单位控制限量出售。
1955年2月,市人民委员会发布《淮南市食油计划供应定量标准试行办法》,对城市居民食油实行定量供应。煤矿井下工人及经常下井的干部和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2两(16两制,下同);煤矿地面工人,每人每月10两;机关团体、大中学校师生、市区小学教师以及铁路、工厂、企业、建筑、搬运工人等每人每月9两;市民及职工家属(包括矿工家属)每人每月8两;家属户口在农村者,按农村标准;船民一律按原住地定量标准;回民及长期素食僧尼,每人每月10两;劳改及在监犯人,每人每月按3两5钱供应。
城市居民食油定量供应标准,从1959年开始调整,供应标准有所降低,至1965年,井下工人定量0.5公斤,回民及素食僧尼定量0.35公斤,余为0.25公斤。此后,食油定量标准未作调整。
三、品种搭配
据1954年粮食公司调查,居民膳食结构为:食米占40%,面粉占56%,杂粮占4%。由于煤矿职工以面食为多数,故面粉供应在较长时期内偏紧。
1954年大水,粮食调运困难,大米一度只能搭配供应。1956年加工杂粮粉代替面粉供应,1957年从阜阳地区调进山芋片抵口粮供应,但购买者寥寥,粮食部门只好按口粮定量20%比例搭配供应,煤矿井下工人和医院病员、产妇不搭配。1957年一度搭配供应鲜山芋;1959年,按30%比例搭配供应山芋片。1960年,除煤矿井下工人和病员、产妇外,粗、细粮各半搭配供应,粗粮主要是山芋干。山芋干搭配供应,一直持续到1965年。
为照顾矿工面食习惯,粮食部门1958年即对煤矿井下工人和病员、产妇按50%比例供应面粉,其他人员按10~20%比例供应。到1960年,对井下工人的面粉供应比例缩减到20%,大米占60%,杂粮20%,面粉除特需外,一律供应全麦粉。
1965年取消搭配杂粮之后,面粉供应仍然偏紧,除井下工人可以按本人口粮定量80%比例供应面粉外,其他人员只能按20%比例供应面粉。到1975年按30%比例供应面粉。1984年以后,面粉开始敞开供应,随意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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