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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粮征收
解放后,淮南矿区辖洞山、田东、胡圩、洛河、方楼、曹甸、高塘、孔集、山王、鸭背、蔡家岗、连家岗、安成铺等13个乡。1949年秋,征公粮任务100万公斤,其中征收稻谷50万公斤,黄豆30万公斤,高粱20万公斤。计征方法实行累进制,贫农50公斤征1.5公斤、累进率15公斤为一级,中农10公斤为一级,地主富农征收产量的60%。
1950年查田评产,起征点亩产为75.5公斤,税率为16.2%。对受灾户及烈军属和贫苦鳏寡孤独者,给予减免。1951年,市辖25个乡,通过土地改革,统一户籍,登记人口、土地,民主评定农业税计征产量,起征点亩产75.5公斤,农业税附加随正税按20%计征。1952年10月,财粮分开,市成立粮食公司,农业税归市财政局征收,粮食部门负责公粮接收和结算价款交地方财政。
1953年12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公粮征收以民主评定产量计征,附加占正税13%。1955年以“三定”常年产量计征,平均税率为14.8%。1958年“大跃进”导致高征购,当年公粮征收386万公斤,1959年征收444.5万公斤,1960年征收高达927.5万公斤。
1961年,因灾情减免公粮征收额28.9%,征收数为251.5万公斤。1962年,农业税征收平均税率调整为12.5%,因灾情减免额为33.9%,1963年减免税额为52%,1964年减免税额为43.8%。1965年农业生产形势好转,公粮征收减免税额只有6.9%。1972年出现灾情,公粮征收减免额30.9%。
为减轻农民负担,1978年起,农业税征收平均税率调低为5.9%,此后一直稳定在5.9%水平未动。
1985年后,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取消征实改为交纳现金,粮食征购放在合同定购任务内一同价购。
1950年查田评产,起征点亩产为75.5公斤,税率为16.2%。对受灾户及烈军属和贫苦鳏寡孤独者,给予减免。1951年,市辖25个乡,通过土地改革,统一户籍,登记人口、土地,民主评定农业税计征产量,起征点亩产75.5公斤,农业税附加随正税按20%计征。1952年10月,财粮分开,市成立粮食公司,农业税归市财政局征收,粮食部门负责公粮接收和结算价款交地方财政。
1953年12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公粮征收以民主评定产量计征,附加占正税13%。1955年以“三定”常年产量计征,平均税率为14.8%。1958年“大跃进”导致高征购,当年公粮征收386万公斤,1959年征收444.5万公斤,1960年征收高达927.5万公斤。
1961年,因灾情减免公粮征收额28.9%,征收数为251.5万公斤。1962年,农业税征收平均税率调整为12.5%,因灾情减免额为33.9%,1963年减免税额为52%,1964年减免税额为43.8%。1965年农业生产形势好转,公粮征收减免税额只有6.9%。1972年出现灾情,公粮征收减免额30.9%。
为减轻农民负担,1978年起,农业税征收平均税率调低为5.9%,此后一直稳定在5.9%水平未动。
1985年后,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取消征实改为交纳现金,粮食征购放在合同定购任务内一同价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