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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油交易
所建国初期,集市上做粮食生意的都是一些“牙行”,逢集开行,背集务农。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农村集市上的“牙行”除少数人被当地供销社吸收工作外,大多数“牙行”人员都回乡生产。1954年,国营粮食公司在各集镇普遍设立粮油交易所,农民完成征购任务以后的余粮,持乡人民政府证明到粮食交易所出售,交易所收取3%交易手续费。
1955年以后,粮食交易所关闭。1962年国家恢复集市贸易,农村集市交易所由代销合作社经营。1963年9月划归粮食部门经营,粮食局在各集镇设立交易所,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公正评价和检斤过磅,同时对粮食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1964年11月,自由市场再度关闭,交易所全部撤销。1979年,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恢复了关闭多年的集市贸易,粮食交易公开合法,市场活跃。农村集市一些过去开“牙行”的人又重操旧业,自发地成立粮食交易所。1982年,市政府发布通告,规定粮油交易所由国家粮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设立交易所,并规定交易所收费标准为买卖双方各收2%,由交易所统一开票收取。1981年全市粮油交易所有22个,1984年合并成17个。1981~1985年粮油上市成交约在750~1000万公斤。1983年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突破了集市贸易只能余缺调剂的狭小范围,允许私人经营,农民可以进城、出县、出省。多渠道经营以后,大量粮食不经交易所成交而直接流往外地,集市交易所粮食成交量1982年以后便逐年下降,1982年粮食成交量238.5万公斤;1983年成交量198万公斤;1984年成交量172.5万公斤;1985年成交量164万公斤;1986年成交量142.5万公斤。
二、集市管理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农民交纳公粮和完成计划收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储存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以在农村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但初期,因统购统销实施办法还不够完善,统购只是分配任务,农民自报自购,统销一般也只是凭证不限量供应,以致私商乘机套购贩运。城市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以后,少数人因定量偏低,吃粮紧缺,粮食黑市交易活动日趋严重。
1957年9月4日,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各种粮食、油脂、油料均不准在自由市场交易,熟食行业不准在市场上私自收购粮食,对炒货行业用原料,一律不准私自向农民或市场黑市购买。未成熟的新鲜粮食不准采摘投入市场出售,粮食制成品及副产品,除农民社内调剂外,均停止进入市场交易。
1962年,允许集体单位和农民在完成粮油征购任务以后,余粮上市场交易,但只限于在指定交易场所进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长途贩运和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被限制,粮食自由交易活动大为减少,多在市郊最偏僻的地方进行。潘集区小朱集,原来是一个“露水集”,因距市区较远又与怀远县交界,70年代初期,百货云集,群众称之为“小香港”,每集粮食上市量达二三千斤。
80年代集市贸易恢复初期,经营粮油的摊点个体户多达数百家。1985年以后加强管理,规定进入集市贸易必须是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粮食,退出统购的粮食品种常年开放,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单位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但不允许贩运。进入集市贸易的摊点必须设在指定场所,不准走街窜巷,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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