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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制演变
人民公社时实行一级所有制的社队企业,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经营项目由公社直接决定,人员由公社直接安排,资金由公社统一调度。此时为公社统一管理企业阶段。
1960年人民公社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公社的企业经营决策及人、财、物权仍统一于公社;大队的企业利润同农业收入进行统一分配。1962年,人民公社体制进一步调整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队企业使用生产队的劳动力向生产队支付工资,务工社员回生产队与务农社员进行统一分配;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办的社队企业一般实行独立核算,但是企业的利润使用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等,仍由社队直接“统收统支”。此时为公社、大队分级管理企业阶段。
1984年,农村撤社建乡(镇)工作基本完成后,原来的社办企业改变为乡(镇)办企业,原来大队办的企业改变为村办企业,与此同时,联户、个体办企业迅速兴起,“社队企业”的名称改为“乡镇企业”。从此,开始了乡(镇)、村管理多层次企业阶段。在这阶段过程中,随着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乡村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人、财、物的支配权逐步放宽,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进一步得到发展。
二、经济责任制
社队企业早期普遍是沿用农业生产队对副业进行“统收统支”的办法,由社队包揽企业的帐目,没有独立的经济核算。企业内部分配按农业的办法实行评工记分或按劳力强弱确定劳动日基本工分,纳入生产队与务农社员一样进行统一分配。这种办法一直延续到70年代后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社队企业逐步推行了“四定一赔”的经济责任制(定人员、定产值、定资金、定利润,欠任务受罚),企业对职工则实行定出勤、定工作量、定质量,超产奖,欠产赔。社队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减少,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由于农村“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没有改变,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安排、利润使用等方面仍受干扰,存在着吃“大锅饭”的弊病。
1980年后,社队企业实行了“利润大包干”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其形式主要有4种:一是集体承包。采取利润分成或包利润上交数,超额部分自留或再分成。在企业内部实行层层包,指标分解到车间、小组和个人,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或计件工资。二是厂长(经理)个人承包。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属社队所有,交承包者使用;承包者与社队签订上交利润合同,完不成任务,厂长(经理)承担经济责任。工人除基本工资外,还可根据企业利润多少分得一定的奖励。三是合伙承包。企业经清产核资后,承包者对所包设备保值,按规定上交折旧费、税收。承包者有用人权和经营自主权,并对企业经营状况负责,完成上交任务后的所得利润由承包者支配。承包者与职工是合作关系,实行计件工资加奖励。四是个人承包。与合伙经营承包责任制基本相同。至1985年,全市乡村两级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有660家,其中集体承包247家,厂长(经理)牵头承包163家,合伙承包124家,个人承包84家,占乡村两级企业总数的76%。
1985年,开始推行“一包三改”经验(包经营责任制,改干部聘用制、工人合同制和工资浮动制),给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是年全市乡镇企业完成总产值28587万元,比1984年增长117%,劳动生产率提高45%。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的开始阶段,承包合同一般是一年一订,承包期过短,同时承包指标内容不完善,造成承包企业重消费、轻积累,忽视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保养,忽视对职工进行长远的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等诸多弊端。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乡镇企业开始实行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制的试点工作,逐步解决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的短期行为问题,提高了经济效益,增加了积累。此间全市乡镇企业平均每年生产发展速度为76.5%,平均每年净增固定资产6300万元,每年利润净增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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