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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级农业合作社以前,全市农村是农民个体经济——土地私有、分户经营。互助组不论是临时互助组、季节互助组还是常年互助组,都是在不改变农民个体经济的前提下,根据生产需要进行的互助性合作。
初级社,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后仍然保留了私有权,按规定享有分红权,但使用权转移到合作社,由合作社按照统一经营的计划安排使用,合作社可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劳动。
高级社因实现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公有化(集体所有),实行的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和建立生产队作为固定的劳动组织。生产队一般实行“四固定”(固定土地、劳力、耕畜、大型农具),有的还实行了“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开支、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以解决各队经济不平衡、收益分配“一拉平”的问题。
初始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以乡为单位设置的,它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以政代社的行政领导体制。原高级社的集体财产一律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调剂使用;在生产上执行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完全剥夺了各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它造成农村的正常生产、劳动和生活秩序的混乱,使农村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1960年中央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调整。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财产分别为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集体经济的基础。1961年颁布的人民公社《六十条》进一步降低了公有化程度,规定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的财产关系分配制度和经营管理的职责范围,并且在很多方面恢复了合作化时期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1962年2月进一步明确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市郊农村进行了必要的调整,生产队数由1700个左右扩大到2300个左右,队的规模缩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市农村开始一系列的经济改革,主要是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几年的完善与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即生产队通过合同形式,把集体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承包到户,由户自主经营,生产成果由承包户完成相应的国家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后,剩余的全归自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一般都形成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都是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合作经济的生产经营,通过承包,改变了过去集中统一的经营体制,使其经营管理一分为二:基本部分由家庭承担;一部分由集体来承担。家庭经济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经营,运用组织机制,通过计划、协调和生产经营服务、独立核算发包经营、直接经营和生产服务收支,进行集体层次的收益分配,形成集体经营实体。
在实行大包干,农业由集中经营转向分散经营的新形势下,淮南农村又出现了新的经营方式——经济联合体,有的是户联,有的是户与集体联,有的是不同行业联,有的是集体与国营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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