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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解放前,石料、石灰和砖瓦直接涉及煤矿和铁路的建设,当局较为重视,各个煤矿的土木课就直接管理多处窑厂,时称矿办窑厂。九龙岗的石料由小业主乔宝山垄断,销售给铁路和煤矿。民间有少数富户办有窑厂和采石场。
1951年淮南工商联成立后,把分散经营的窑厂、采石场组织起来,成立窑业工会。窑业工会对各窑场实行“连保合同制”管理。1956年,各个体经营的窑厂、采石厂带股加入合作社,田家庵、九龙岗、大通、八公山等地成立了5个砖瓦、石料生产合作社,由市手工业联社负责管理。1958年9月,九龙岗石料厂、九龙岗新华石灰社、大通窑业社、田家庵砖瓦社4个单位转为地方国营工厂后,有关财务、计划、统计、生产管理等业务统由城建局负责,人员配备与管理由所在地区人委负责。筹建于1958年的淮南煤矿钢铁厂,直属煤炭部中国煤矿机械装备集团公司,行业上归省冶金厅领导。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的经营管理遭到破坏,生产受到影响。
1978年成立市建材工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建材工业的规划、协调、管理。1983年11月,建材工业局改为建材工业公司,继续行使行业管理职能。1984年,市建材工业公司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对所属8个全民建材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健全并完善。
二、领导制度
解放前建材行业是包工头或小业主直接指挥生产经营。合作化时期由推选的代表管理生产经营。转为地方国营后,企业由党组织一元化领导。1968~1969年,各企业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负责企业“抓革命、促生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全后,撤销革命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合理的经济秩序逐步得到恢复,各项制度日趋完善。1981年,建材局在系统内推行“大包干”经济责任制(包工资、包辅助材料、包产品质量)。1982年实行联产计酬经济责任制。1983年,局与各厂签订以利润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建材工业经营活动日趋好转,大部分企业扭亏为盈。1984年起,建材工业公司所属企业的厂长有权处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把副厂级的干部任免权下放给企业。1985年7月,系统内企业全部实行了厂长负责制。1986年9月后,企业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逐步完善。
淮南煤矿钢铁厂也于1986年7月实行厂长负责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有分工,对厂长负责。
三、所有制形式
淮南建材业解放前大多是私人经营,工具简单,设备属私人所有。从民国28~33年(1939~1944年),日伪路矿建筑材料包工头垄断石料业的生产经营。九龙岗、大通两个煤矿的资本家为了煤矿建设的需要,也办了一些窑厂,雇佣窑师,由农民为其生产砖瓦。
解放初期,淮南建材业实行自产自销,自主经营。1956年开展合作化运动后,政府为加强对建材行业的管理,先后成立了砖瓦、石料、石灰等生产合作社,个人所有的工具、设备折成资产带股入社,年终按股分红。1958年,市政府又将几个主要建材生产合作社转为地方国营,加上省劳改局兴建的轮窑厂,组成市建材骨干企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初,为解决建材企业职工家属、子女就业,各骨干厂扶植的“五七”小厂经过劳动部门的验收,成为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些乡村和街道,以及一些较大厂、矿的“五七”小厂也纷纷办起了不同规模的窑厂、石料厂、石灰厂、小水泥厂,新办厂大多是集体性质,少数是个体经营。1990年,全市有国有建材企业14个、集体性质的建材企业133个、其它性质建材企业29个,淮南煤矿钢铁厂是直属煤炭部的全民所有制冶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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