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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制形式
〔官商经营〕民国19年(1930年)3月27日,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在九龙岗开办淮南煤矿局,同年4月,在九龙岗东矿建成自备小型发电所,民国23年在九龙岗西矿又兴建1座。民国26年初,宋子文控制的中国建设银公司收购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所属淮南煤矿局50%的股本成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取得控股权。民国27年3月4日,建设委员会归并国民政府经济部资源委员会,其在淮南矿路公司30%的股权,转为经济部资源委员会所有,由淮南煤矿局兴建的发电所,所有制即转为官商联营。
民国24年华商大通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兴建大通煤矿发电房,属煤矿自办发电机构,所有权归商办大通煤矿公司。
〔日伪经营〕民国27年6月4日,日本侵略军侵占淮南。日本“三井矿业株式会社”和“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合组“淮南炭矿株式会社(淮南煤矿股份公司)”,统管大通煤矿公司与淮南煤矿局东西两矿。
次年4月21日,日本“兴亚在华联络部”将大通煤矿公司同淮南煤矿局合并,挂上所谓“日华合办淮南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招牌,民国29~33年兴建的大通发电所、下窑第一、第二发电所以及大通、九龙岗变电所,均归由日军军部控制的淮南煤矿公司所有,由电气课课长参事管辖。
〔官僚资本〕民国34年9月29日,宋子文派朱用和等6人前来淮南接收煤矿和铁路。是年末,接收整理委员会将九龙岗煤矿、大通煤矿、淮南铁路以及下窑发电所等全部合并,重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公司拥有80%股本。民国35年(1946年)4月1日,淮南煤矿局再次成立,发、变电所由煤矿局电气处管辖,是为官僚资本所有。
次年9月,淮南煤矿电气处撤销,改组为淮南电厂,直属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单基乾任厂长,黄存元任副厂长,卢健翔任主任工程师。民国37年12月,淮南电厂正、副厂长弃职离厂,由机务课长李荣宝代理厂长职务。
〔全民所有〕1949年1月18日淮南解放,28日华东财办派员全面接收淮南电厂。收归公有,隶属淮南煤矿局。
1950年1月,为修复旧设备和新建八公山电厂,成立淮南电厂修建委员会,吴伯文、陆法曾任正、副主任。是年3月20日,淮南电厂从淮南煤矿公司中分离出来,直属华东工业部领导。淮南电厂的独立,为淮南电力工业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8月16日,修建委员会撤销,淮南电厂直属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领导,厂长蔡立衍,副厂长吴大真(女),12月,康保良任淮南电厂厂长。
二、组织机构
民国19年,淮南煤矿局九龙岗东矿自备电厂建成发电,属工务课机电股管理,是煤矿的附属生产车间,除少数工人领班外,没有职能管理机构,属个人管理的直线制组织形式。民国24年建成的大通煤矿公司发电房形式相同。
民国28年,淮南煤矿发、变电所均属日本侵略军卵翼下的“淮南炭矿株式会社(淮南煤矿股份公司)”电气课管理,开始设立专业职能人员和机构,属职能制组织形式。
民国35年6月,淮南煤矿局设立电气处,下设机电、电务两课。发、变电分属两课管理,有专职人员和管理机构,属职能制组织形式。
民国36年9月,电气处撤销,改组为淮南电厂,直属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发、供电由煤矿的附属地位取得了与煤矿同等地位。
淮南电厂收归公有后,1950年1月至8月,成立了临时性的修建委员会,为直线职能参谋制组织结构。
1950年8月16日,修建委员会撤销,淮南电厂管理组织机构初具规模,科下设股,增加一个管理层次,属直线职能参谋组织形式。
1952年,淮南电厂机构设置改变为:增设生产技术科,下辖电力调度组,撤销运行科,将一、二发电所合并为田家庵发电所,三、五所改组为八公山发电所,大通为发电四所,发电设备拆迁,机构撤销,供电科改为供电工区。1953年8月15日,华东电业管理局根据皖中电网已初步形成的情况,将淮南电厂改组为淮南电业局,统一管理淮南、合肥、蚌埠地区的发电和供电。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分管的直线职能参谋制组织形式,生产技术实行工程师负责制。
1955年1月,华东电业管理局撤销,淮南电业局划归华北电业管理局领导。9月,华北电管局改名为北京电业管理局。是年,田家庵发电厂成立汽机、电气、锅炉、运输、化学、热工、土木等7个分场。1957年,又将7个分场合并为运行分场,检修队改为检修分场,实行“厂、大分场、小分场、班组”四级生产组织结构。
不久又实行“厂、分场、班组”三级生产组织结构,这种生产组织结构由于从上到下联系渠道缩短,有利于信息沟通,提高指挥效率,适应生产和管理的需要,一直沿用至今。
1958年,全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大变动,绝大部分中央部属企业下放各省、市,由地方管理,7月23日,淮南电业局(1月曾划归上海电业管理局领导)与省工业厅电业管理局合并,成立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合肥供电所划归省局领导,田家庵发电厂改名为淮南发电厂。
1959年5月,成立安徽省淮南电业局,统辖淮南、淮北、蚌埠的发、供电。1960年12月1日,淮南电业局与淮南发电厂合并,成立淮南电厂,淮南发电厂复名为田家庵发电厂,由淮南电厂管辖淮南发、供电单位。淮北发电厂划归淮北电业局,蚌埠供电所直属省局领导。
1962年5月,为适应经济调整的需要,水利电力部将淮南电厂收回为部属企业,加强了“条条”的管理。12月20日,淮南电厂供电所改为淮南供电局建制,供电与发电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管理。1963年1月15日,淮南电厂改名为淮南发电厂。淮南发电厂、淮南供电局均隶属省电业管理局领导。
1968年4、5月间,淮南供电局和淮南发电厂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隶属省电管局、市革命委员领导,下设政工、生产、后勤三大组作为管理机构,生产单位为连、排、班的军事编制组织形式。1973年5月与8月,淮南发电厂和淮南供电局先后撤销三大组,恢复原来的生产、管理编制。同年末,撤销革命委员会,恢复局、厂建制,隶属安徽省电业管理局领导。
1975年淮南供电局升格为处级单位,下属职能科室为科级,生产单位为副科级编制。1983年企业整顿期间,生产单位升为科级编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和建设,1980年淮南发电厂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相应变化,原运行分场人员归口于汽机、电气、锅炉分场。
1982年8月25日,为适应淮南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电力基地建设的需要,华东电业管理局批准成立淮南发电总厂,隶属安徽省电力工业局领导,淮南发电厂改为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同时将汽机、电气、锅炉、出灰分场的运行人员合并为运行分场,以检修班部分人员成立维修分场,大部分检修人员和机修、土木、热工分场合并成立检修处,运输、化学、仍系小分场制。1983年5月21日,淮南发电总厂正式成立,下辖田家庵、洛河、平圩3个发电厂,并设检修处、基建工程处、服务公司等6个县级单位。1986年9月1日起总厂对3个发电厂履行“协调、帮助、服务、监督”的八字职责至今。检修处、服务公司和基建工程处分别于1986年11月、1987年12月相继撤并。
三、领导制度
30年代中期,九龙岗两个发电所由淮南煤矿局工务课机电股管理,淮南煤矿局实行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由首长个人负责的领导方式,发电厂完全执行煤矿局制订的《组织章程》、《工人管理规则》等制度,《工人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工人工作优劣及品行良莠,由主理职员随时查看,分别登记功过。三次小功或小过,合作一大功或一大过,记三次大功者,得酌情提升;记三次大过者,开除”。
华商大通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度,大通发电房执行公司的各种制度。
沦陷时期,“日华合办淮南煤矿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权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矿长、课长、系长负责制,工人要绝对服从上司意志和矿规。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重组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长、经理、协理等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局长、处长、课长、所长负责制。各发电所统归电气处领导。民国36年(1947年)9月,电气处改组为淮南电厂后,实行厂长负责制。
1949年1月淮南解放后,淮南电厂收归公有,实行军事管制。5月,淮南电厂建立由军代表、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职员以及工人代表组成的生产管理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一切有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1950年1~8月,成立淮南电厂修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工程师负责领导修建工作和生产经营。修建委员会撤销后,改组为淮南电厂,由党支部书记、厂长、工程师、职员、工人组成的工厂民主管理委员会领导。
1951年6月,淮南电厂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职工代表会议是工会领导下的一种群众性组织,有权听取和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检查工厂的经营管理和领导作风,有权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管委会决议由工会组织职工讨论,并制订执行决议的计划和措施。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以淮南电厂为基础组建淮南电业局。是时,全国学习苏联企业管理经验和模式,在领导体制上推行“一长制”,局、厂长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全权负责,企业党组织对生产行政工作实行保证和监督。1956年,淮南电业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即企业在生产、技术、财务、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由厂长具体执行,企业日常的生产行政工作则由厂长实行统一指挥,全面负责。1957年又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加强了党对企业的领导和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企业管理上执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在“大跃进”的口号下,否定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立起来的管理制度和方法。1962年,全面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稿)》,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局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管理重新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领导干部被批斗,工会、妇联、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名存实亡,职工代表大会制无法实行,各厂、局、公司先后建立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
1973年底,企业先后撤销革命委员会,恢复淮南发电厂、淮南供电局组织形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局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对企业管理工作从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初步的整顿和建设。在企业领导制度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局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即“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局长(经理)行政指挥”,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局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更加完善。
1982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整顿国营工业企业的决定,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包括整顿企业领导班子、职工队伍、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财经纪律和思想政治工作等。1983年,淮南电力企业先后被华东电管局、安徽省电力局、淮南市经委评为“企业整顿合格单位”并授予证书。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局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党委讨论和决定企业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直接指挥生产和包揽行政事务,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变动、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由厂、局长(经理)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定后,再由厂长、局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适应电力生产的需要,淮南发电总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并简政放权,于1986年9月1日起,撤销检修工程处和生活服务公司,田家庵、洛河、平圩3个发电厂实行厂长负责制。淮南发电总厂在安徽省电力局领导下,履行“协调、帮助、服务、监督”的职责,处理3厂在生产、基建、公共服务机构和生活福利等横向联系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监督各厂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完成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
到1990年,厂长、局长(经理)负责制已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领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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