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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机构
淮南市民兵组织领导机构为市、县(区)两级,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淮南矿务局系统实行“条条”领导(曾一度实行过块块领导),县区所属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地区的人民武装部领导。市设人民武装委员会,为最高领导机关。1960年2月,中共淮南市委成立民兵工作领导小组,1962年3月,成立淮南市人民武装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一直沿续至今。
军事机关经历人民武装部—兵役局—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等阶段。五区一县设人民武装部,为市人民武装部派出机构。人民武装部、军分区属军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门、政府的兵役机关,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1974~1977年,淮南市一度成立市区两级民兵指挥部,为独立的武装机构,掌握全市民兵工作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基层厂矿、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的领导,实行党管武装、党委书记分工负责的原则。自1985年开始,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兵工作逐步纳入企业管理,实行厂(矿)长、经理负责制。
二、组织建设
淮南市民兵组织于1951年春正式成立,组建范围主要限于农村区,民兵必须是贫雇农中的积极分子。开始参加民兵条件要求过高,人数很少,但是在后来的大发展中又偏宽,少数土匪、敌伪军政人员乘机混入民兵组织。1951年秋,结合土改对全市民兵组织普遍进行一次整顿,清洗了700名不纯分子。当年全市24个乡都建立民兵中队,人数120~170人不等。土改将近结束时,民兵发展到4530人。1952年12月,贯彻中央颁发的《民兵工作暂行条例》,实行“普遍民兵制”,民兵发展到5851人,组建了一个基干民兵师。
1958年2月,贯彻中央军委指示,将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同年9月,毛泽东发出“全民皆兵,大办民兵师”的指示后,淮南市从9月18~25日,仅用7天时间就基本上实现“全民皆兵”。全市35万人口中,有153095人踊跃报名参加民兵,其中基干民兵17547人,组建了2个民兵师,40个团,238个营,866个连。1959年4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合作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规定民兵组织和生产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是两套。据此原则,中共淮南市委批准在寿县(是时寿县划属淮南,年底划出)、郊区人民公社建立武装机构,确定民兵组织编制为:县建师、社建团(营),作业区如生产大队、中队为营(连),小队编排,组编班。到1960年,全市共建10个民兵师、93个团、431个营、1811个连,有民兵285433人。
1961年,落实《民兵工作条例》,整顿民兵组织,把身体健康、16~45岁的男性公民和16~35岁的女性公民编入民兵组织,其中16~30岁的男性青年,16~25岁的女性青年列入基干民兵编制。本着有利生产、便于领导、便于行动、便于战时快速动员的原则,公社建团,大队建营,生产队建排,市镇企业单位、机关部、委、办建团,局建营,厂矿建团或营,大的厂矿建师。1962年,毛泽东发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导方针,此后每年冬春季节都进行一次整组,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办理民兵出入转队,改选民兵干部。
“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1968年),由于“武斗”,民兵组织瘫痪。1969年中苏边境“珍宝岛事件”后,对民兵组织进行紧急整顿,组建了武装基干民兵师,市人武部专门掌握一个独立团,2958人。
1981年,全面调整民兵组织,压缩年龄,缩小范围,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民兵年龄限定在18~35岁,其中基干民兵男性18~28岁、女性18~23岁,普通民兵29~35岁,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平时不建立民兵组织。调整后,全市民兵由333706人,减少到161722人,而基干民兵比原来增加2%。
1985年,中央下发〔1985〕22号文件,调整改革民兵组织规模、结构、布局和编组,本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方针,基干民兵减少39.36%。但质量提高了,专业技术兵增加23.5%,建立起防化、通信、侦察、高机、高炮、工兵等专业分队,由单一兵种发展为多兵种。1987年,结合年度民兵整组首次在全市进行了战争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全市人员、物资等综合情况。1990年,加强了对基干民兵的宏观控制,扩大了基干民兵组建范围,回升数量、提高质量,当年超额完成任务8.5%,专业技术兵占基干民兵的26.18%,保持了民兵组织适当规模。
三、专职武装干部
1951年,成立市委人民武装部时开始配备专职武装干部。到1953年,各区均配有专职武装干部,基层只配民兵干部。1959年,郊区人民公社配备专职武装干部。1961年11月,市委批准在基层配备专职武装干部,农村(城市)人民公社人口在4万以上的配专职武装干部2人,以下配1人;厂矿、农场、林场和高等院校在5000人以下配专职武装干部1人,5000人以上配2人。专职武装干部1~2年集训一次。1978年中央下发〔1978〕64号文件,要求除公社、大中型厂矿、高等院校外,企业单位也要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武装干部。专职武装干部来源于优秀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民兵干部。农村人民公社的专职人武干部长期没有明确职务等级,1982年10月15日,市委作出决定,农村人民公社和相当人民公社的农林渔场,人武部长为副科级,副部长为正股级,同时明确区级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人武部长、副部长也参照此规定评定职务等级。根据这一规定,54名正副部长当年明确了等级,在安徽省是首次。1986年6月,县区人武部移交地方后,专职武装干部特指乡(镇)、厂矿企业单位的武装干部。县区人武部的干部称作人武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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