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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解放伊始,民政、司法合一。1949年11月,民政、司法分署,次年,司法行政工作归属人民法院兼管。1956~1957年间,淮南作为省辖市设有司法行政机构,其后撤销,原有业务由市人民法院掌管。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司法行政机构得以复建。1980年8月,市司法行政机构恢复建制。嗣后,五区一县相继建立司法科(局)。1984年,在全省首建乡镇和城市街道司法办公室(司法所),并迅速推广,逐步完善。全市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通过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为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逐步健全。1990年,全市有司法行政机构34个,法律服务部门27个,干警队伍已由复建时期的17人,发展到291人。领导和主管劳动教养、律师、公证以及法学教学工作,指导和管理法律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基层政府管理考察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管理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调查研究、法学研究和司法行政业务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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