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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自1969年以来,县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职工22人。其中,13人安置在农村,9人安置在城镇,还接收安置家属17人。随离退休人员安置在农村的子女、家属原系城镇户口的,保留城镇户口。子女成年后,和城镇青年一样安排就业。其住房问题,安置在城镇的,住房面积按40至60平方米,或买或建;安置在农村的,也按40至60平方米拨给建房经费和建筑材料。到1985年底,共建此类住房342平方米。对身边无子女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职工,县民政部门还积极会同公安、劳动人事等部门调一名子女到身边工作。
二、地方离退休人员安置
县对原籍本县或因夫妻关系等原因在外地离退休后要求来县安置的,一般予以接收,其住房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与军队离退休人员基本相同。到1985年底,县共接收安置外地离退休人员108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50人,安置在城镇的58人。县内的离退休人员一般由原单位负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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