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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以来,每年都有一批义务兵退伍。为了做好安置工作,县成立了复、退、转军人安置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按国务院规定,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县境兵员大多数来自农村,安置时退伍后仍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县安置工作的重点是在农村。向他们讲清安置政策,加强思想教育,并积极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受灾地区和常年口粮不足地区以及没有落实承包田的退伍军人,其口粮由粮食部门从农村回销粮中核定供应到次年接上新粮为止,并及时解决其承包土地;对孤儿、单身汉、病残和参战人员确无住房的,采取“自筹、群帮、公助”三结合的办法给予解决。在生产上优先安排贷款、化肥等生产资料,鼓励他们种好责任田,勤劳致富;并优先安排他们到乡镇企业工作。1982年,在安置造甲乡退伍军人、孤儿罗胜权时,鉴于他回乡后需新建住房的实际困难,遂照顾计划内木材0.5立方米,救济现金100元为其建房。以后民政局又两次派人到罗的家乡,协同地方落实其承包土地,并增拨计划木材0.3立方米,增加救济180元。乡政府也救济其100元。村为其建房包工包草。1983年,他住进新房,结了婚,生活很美满。
近年来,复退军人中有各种技术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材”,县、乡为他们优先提供贷款、场地、电力等,扶持他们办企业和开办各种个体工商业以及开展各种专业生产;乡镇企业在用人时优先录用他们。1985年,全县共接收有技术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材”210人,大部分得到安置。仅双墩区岗集乡就有复退军人开办的修理、养殖、运输、商业、卫生等行业42个。
复退军人中,本人自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回到城镇落户的和1968年以后全家下放的城镇居民、经有关部门批准重新回到城镇落户的,以及接部队烈士枪的农村烈士的兄弟姐妹,退伍后可以照顾到全民或大集体单位工作;服役八年以上的老兵,本人在服役期内结婚,爱人在城镇工作的,退伍后可安排到爱人所在地的大集体单位工作。
县对城镇中的退伍军人历来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根据生产需要统一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各企业单位除了应接收本系统职工的退伍子女外,还应接收一定数量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的退伍军人。外地为照顾父母、夫妻关系要求来县安置的退伍军人,需持原籍地(市)县以上安置部门的联系函件和公安部门的户口证明,经审查批准。对有技术专长的,安置部门都尽可能地把他们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单位工作。
历年复、退、转军人安置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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