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革命烈士抚恤
1965年,县共有革命烈士672人。其中,病故军人14人,失踪军人42人,牺牲军人和其它烈士616人。建县后,开展了追认革命烈士工作。到1985年,共收到要求追认革命烈士的申请132件,已查结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的有54件,待查和因证据不足尚未结案的78件。县根据烈士生前所在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证明书,向其家属发给革命烈士证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家属给予优待。烈士的抚恤金,1978年以前,按国家1955年制定的标准发给,即:参战的民兵民工150元、战士180元、班长230元、连排长280元、营级350元、团级450元、师级以上650元。未追认烈士的病故军人按战士150元、班长200元、连排长230元、营级280元、团级360元、师级520元的标准发给抚恤金。1979年至1980年1月3日牺牲病故的,按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失踪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发给。牺牲的参战民兵、民工470元,工勤人员、战士、班长500元,连排长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550元,营职或十八至二十级干部600元,团职或十四至十七级干部650元,师职或十三级以上干部700元。病故或因公牺牲未定为革命烈士的分别减少100元。1980年1月4日以后牺牲病故的革命烈士按1980年6月4日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分别比1979年增加300元。同时规定,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革命烈士增发1/4抚恤金。1965至1985年,全县因公因战牺牲的革命烈士共30人。其中:战士23人,班长4人,营长、科长2人,管理员1人,共发放革命烈士抚恤金11070元;因公牺牲和病故未定为革命烈士的军人72人,发放抚恤金21600元。
1979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对自卫反击战中牺牲人员家属做好慰问等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在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烈士善后工作的通知》,县委确定一名常委分管这项工作。由县人武部和民政局负责人组成慰问小组,登门慰问烈士家属,发给抚恤金,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先后给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李锦仓、姚兴修、张孝成、鲍广东、童德纪、赵勇、徐芝保、王芬等8位烈士开了追悼会。
1980年,县着手编写《长丰县革命烈士英名录》,1981年完成。共收录革命烈士968人。其中,王培吾、徐百川、崔筱斋等烈士的事迹被收入安徽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江淮英烈》。1983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造甲乡崔家祠堂为崔筱斋烈士建墓立碑。1984年,县人民政府在杨庙乡云峰村为刘云峰烈士在墓前立碑。
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
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凭本人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证明,分别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凭证享受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在外地因公因战负伤,当时已痊愈,返乡后因伤口复发而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在县内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工作人员,县民政部门根据他们的残废情况拟定残废等级,报省、市民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残废抚恤证,和其它革命残废人员一样享受抚恤和优待。年满10年的残废抚恤证,即行更换。县于1972年和1981年进行过两次换证工作。
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金,按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的几项优抚标准发给。特等残废因战致残在职的年补助72元,在乡的420元;因公致残在职的62元,在乡的380元;一等残废因战在职的60元,在乡的360元,因公在职的50元,在乡的330元;二等甲级残废因战在职的44元,在乡的190元,因公在职的38元,在乡的170元;二等乙级因战在职的36元,在乡的136元,因公在职的30元,在乡的126元;三等甲级残废因战在职的30元,在乡的220元,因公在职的24元,在乡的176元;三等乙级残废因战在职的24元,在乡的165元,因公在职的20元,在乡的140元。其中,三等甲级以下只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二等乙级以上按年发给。1978年,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对在乡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作了调整。其中,特等和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年抚恤金提高100元,二等甲级以下的分别提高70至40元。
县对在乡一等以上残废人员的口粮和食油一律按县内干部的定量标准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对二等高位截肢的残废人员,根据需要配给三轮车、假肢、病履等辅助器械,在乡的二等残废军人所得口粮每月不足35斤原粮的,由所在生产队补足。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包括镶牙、装假眼等);在乡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的医疗费用,一律由民政部门担负。自1979年以来,县对在乡的所有革命残废人员,根据他们的不同残废等级,民政部门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费2至5元。
几个年份的革命残废人员情况一览表单位:人
上一篇:第一节 优待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