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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一般为:孤老烈士家属和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1965年全县共有395户、590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其中,烈属244户、325人,年金额12342元;复员军人148人,年金额4128元;退伍军人5人,年金额132元;其他90人,年金额2820元。定期定量补助对象,除了享受国家定量补助外,还享受优待劳动日待遇。1980年,县对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进行审定,纠正了确定对象标准偏低或偏高的倾向,并提高了补助标准。审定后,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205户,年补助金额105240元,户均每月7.28元,比1965年的4.12元增加了76.7%。其中:烈属226户,年补助24624元,户均每月9.08元,比1965年的4.25元增长113.6%;复员军人750人,年补助62712元,人均每月6.97元,比1965年的2.32元增加200.4%;退伍军人229人,年补助17904元,人均每月6.52元,比1965年的2.2元增长196.4%。1985年,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增加到1487户,年补助额增加到193980元,户均每月10.87元,比1980年增长49.3%。其中:烈属186户,年补助61140元,户均每月27.39元,比1980年增长201.7%;复员军人951人,年补助103632元,人均每月9.08元,比1980年增长30.3%;退伍军人336人,年补助27288元,人均每月6.77元,比1980年增长3.8%;其他定补对象15人,年补助1920元,人均每月10.67元。
二、群众优待
群众优待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中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和其它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的标准以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原则。1979年以前,主要是优待劳动工分。对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人员、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实行“定工劳动、定工优待,多劳不少补,少劳不多补”的制度,鼓励优待对象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优待工分和劳动工分一样参加生产队的粮食、现金和其它实物分配。对家住农村缺劳力的军队干部家属优待虚工分,虚工分和劳动工分一样参加分配,即由生产队分配给粮食和其它实物,家属按分配价格付款。1979年全县享受群众优待的有1667户,优待工分1191700分。其中,烈属164户,优待145300分,平均每户886分;军属1114户,优待732050分,平均每户657分;残废军人117户,145850分,平均每户1247分;复员退伍军人272户,168500分,平均每户619分。1980年,县全面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当年,群众优待主要是优待现金、粮食和烧草,由基层干部收齐后送给优待对象。全年群众优待1472户,优待现金和实物折款66449元。其中,烈属157户,9926元,户均63.22元;军属689户,28086元,户均40.76元;残废军人83户,6227元,户均75.02元;复员、退伍军人532户,19171元,户均36.04元;其他11户,3039元,户均276.27元。
1981年,县在划分承包土地时,对现役军人(军队干部除外)和其他社员一样划给承包土地;战士家庭因劳力少,暂时无力承包土地的,生产队预留部分机动土地,待战士退伍返乡后再交其承包。战士已经退伍返乡,尚未划给承包土地的,及时给予落实,并负责解决他们从返乡到新粮收获前的口粮,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当年,群众优待的办法也从分给承包地、优待口粮、烧草、免除上交任务等逐步改变为全部优待现金。本年在合肥市召开的全国农村优待工作汇报会期间,民政部和部分与会代表检查了本县杨庙、岗集两个公社的优待工作,受到一致好评。在同年11月召开的全省农村优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长丰县被评为省优待工作先进县。1982年,县对烈军属的优待标准作了调整。全年优待2206户,优待总额253687元,平均每户115元。1983年以后,对群众优待款的负担,采取以乡为单位统筹,收入多的村多负担,收入少的村少负担的办法。优待款的筹集,在农民交售粮油时由行政村统一按合同扣除应上交的优待款,收齐后上交乡政府,专款专用,年终向优待对象兑现。
三、临时困难补助
县对遇到特殊困难,通过群众优待、国家定补仍不能解决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经本人申请,大队(村)、公社(乡)介绍,民政局审批,给予一定数量的临时困难补助费。对贫困烈军属、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的直系亲属、1952年以前的复、退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因病确实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的,由当事人申请,大队(村)证明,公社(乡)向县卫生局介绍,医疗费用由县卫生局酌情减免。1953年以后的复退军人,个别因病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区、公社(乡、镇)从优抚款、社会救济款中酌情补助。临时困难补助费的发放视补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而定,平均每次补助25元左右。1965年,全年补助789人(次)、19512元。由于补助对象的增加等原因,临时困难补助费逐年增加。1980年共补助4210人(次),105240元;1985年,全年补助7760人(次),193980元。
1965至1985年补助人次、金额见下表:

四、拥军优属活动
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县及民政部门都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在县城,以政府名义邀请驻军代表、烈军属代表以及党政群各界人士参加联欢会、茶话会、座谈会等活动。同时,县成立慰问团,各区乡(镇)成立慰问组,到军队驻地慰问全体指战员,并征求他们对地方政府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给烈军属、复退军人送光荣匾、年画和优抚金,听取他们对优抚工作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同时对他们进行珍惜荣誉的教育。县民政部门还配合有驻军的双墩、五十头等乡的负责人,发动驻地附近的村民制定拥军优属公约,教育村民不随便进入营区,不动驻军的一草一木,保证驻军正常活动不受干扰,从而密切了军政和军民关系。县民政部门经常与县籍的现役军人保持联系,沟通思想,及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每逢节日,给他们发去慰问信、贺年片等,汇报家乡的发展变化情况,鼓励他们安心服役。
双墩公社干部群众和驻军部队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公社和大队干部经常深入双墩港口军营,虚心征求部队对地方的意见和要求,当得知有少数人随便进入营区钓鱼、洗衣、砍伐树枝、在公路边取土等现象后,便及时对营区附近的群众进行教育,要求人人热爱子弟兵,爱护部队的一草一木,不随便进入营区,积极为部队排忧解难。1980年又制定了拥军公约。针对部队人生地不熟、工作任务重,看树护路有实际困难的情况,与营区相邻的陆祠大队主动抽出一人专门为部队护路护树。1982年,一名军人带着孩子到双墩小学报名,因孩子未到学龄,学校没有接收。后来了解到孩子的父母是双职工,工作忙,孩子在家中无人看护的实际情况,主动与军人联系,破例收其孩子入学,解决了他的后顾之忧。驻军远离市区,食品供应是一大难题。双墩公社的食品部门时刻把这件事挂在心上,有求必应,送货上门。1983年春节前夕,部队希望能供应一批鲜蛋,食品部门立即派出精干人员外出采购,送到驻军部队。民拥军,军爱民,部队也制定了拥政爱民公约,积极为地方排忧解难。1980年汛期,驻军部队严密监测雨量,随时向地方政府反映。部队的所有船只也整装待发,随时准备投入抗洪救灾。驻军指战员经常在农忙季节帮助群众抢收抢种,还经常到车站、码头、街道打扫卫生、清扫积雪。1980年以来,部队多次出人出车帮助双墩小学运建筑材料,为学校平整操场、垫房基。战士们经常到学校为学生理发、打扫卫生。部队还选派一名战士担任校外辅导员,给学生讲雷锋故事,讲革命故事,培养学生们的共产主义道德情操。1982年,双墩小学给部队送去了一面“热情关心下一代,雷锋精神放光彩”的锦旗。
庄墓公社薛桥大队地处瓦埠湖边缘,是圩区。1982年8月中旬,洪水冲破了圩堤,吞没了庄稼,包围了村庄,随时都有房倒人亡的危险。在这关键时刻,大队干部、群众首先想到的是优抚户,首先在优抚户的门前打起了拦水坝,做到水涨一寸,坝增一尺,决不让洪水进屋;同时将扎制的竹排放在缺少劳力的优抚户门前,以确保优抚户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队干部昼夜不眠,每天数次涉水到优抚户门前检查拦水坝,给予安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由于干部群众的共同奋斗,在洪水包围村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大队1户烈属、6户军属、38户复退军人家庭,房没倒1间,人没伤1个,财产没有受到丝毫损失。灾后,在分配救济款、物时,军、烈属被列为优先分配对象。军属王化贵在给儿子的信中写道:“今年洪水虽然大,但在政府和群众的关心下,我家人和房产没有丝毫损失。你一定要安心服役,为部队建设多做贡献,不然,你就对不起党、政府和人民对我们的关怀”。
长丰县历年定期定量补助情况一览表(一)
单位:元

长丰县历年定期定量补助情况一览表(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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