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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5月,县人民法院内设法律顾问处,配员1人。1981年7月,划归县司法局,有律师1人,主要办理刑事辩护、法律咨询和代写诉讼文书业务。翌年,律师增至2人,另有见习、兼职律师5人。正式开展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书、解答法律询问五项业务。1981年至1985年,共办理刑事辩护397件,民事代理66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16件,代写法律文书231件,非诉讼事件代理4件,法律咨询9件,接待群众来访1726件。1981年至1982年,承办刑事辩护101件,其中经律师辨护,检察院撤诉1件,改变定性2件,被告获无罪释放1名,获免予刑事处罚2名,获从轻判处34名,追诉1名,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该处律师还为县医药公司、城建局、水电局、税务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5年,县医药公司与长沙市医药公司发生购销薄荷货款纠纷,县医药公司多次催要不成。本县律师以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写信向对方阐明道理,讲清责任,长沙市医药公司接信后,立即将拖欠一年多的货款汇达。
1980年5月,设立长丰县公证处,原属法院,后归司法局,初配公证员2人。1985年有公证员、检查员、见习生5人,主要开展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等公证业务。1981年至1985年,共办理公证906件。随着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两户一体(即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的兴起,经济合同公证量大增。1984年,全县共办理公证23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63件,占办证总数的70.3%,“两户一体”合同公证93件,占全年办证总数的40.1%。1985年,经济合同公证占公证总件数的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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