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群众习称公粮),是农民应尽的一项义务。1951年前,县内实行累进税制,一律征收实物,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以小麦,秋季以稻谷(黄豆)为主。累进税共分25级,人均年收粮在75公斤以下的免征;最低一级收粮75.5公斤至100公斤的征6%;最高一级收粮950.5公斤至1000公斤的征50%。1950年分40级,收粮75.5公斤至95公斤的征3%,收粮1705.5公斤以上的征42%;1951年土地改革以后,实行评定常年产量,按人平均,累进征收,税率如下表:

1958年农业税调整,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按比例税率征收,即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比例税制一直延续至今,其计税产量,税率作过多次调整(1965年以后调整见附表1)。
到1978年,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变化,农业税负担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平衡。地区、社队之间负担上畸轻畸重的情况相当突出。县在总数不变情况下进行了农业税负担调整工作,共调增1358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25.44%,调增税额163735公斤;调减812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5.21%,调减税额31035公斤。调增幅度在5~30%的1184个生产队,调增幅度在30%以上的有174个生产队;调减幅度在5~30%的有709个生产队,调减幅度在30%以下的有103个生产队。
1979年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
1965年建县时,全县纳税土地为158万多亩,计税产量134675吨,依税率计征税额13815吨,平均税率10.3%。扣除灾情和社会减免,实征税额11275吨,占实产的8.4%,人均23.5公斤,亩均7公斤。1971年,执行国家规定,农业税继续实行稳定五年不动,把增产的部分全部留给农民,以扩大农业投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985年,全县纳税土地142万亩,计税产量271295吨,依税率计征税额12945吨,平均税率4.8%。扣除灾减和社会减免,实征税额12740吨,占实产的2.97%,人均17公斤,亩均9公斤。
农业税附加,一般以正税的10%~15%随正税一并征收,作为地方财力,专用于发展地方农业生产和公益事业的支出。1951年开始征收,次年取消,1954年又恢复征收,延续至今。
附1:农业税征收、减免情况统计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工商税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