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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管理
1970年前,县境工业生产厂家仅有加工、轧花几家。1970年起才陆续兴办一批地方工业,商标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恢复全国商标注册的通知》,商标管理工作始开展,县工商局为主管机关,其权限为:督促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监督已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禁止未经商标管理的商品在市场销售;对违反商标管理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罚款直至依法处理。商标注册凡符合条件的,实行二级初审核转,一级核准制度。为加强商标管理,1981年7月,县工商局增设商标合同股,配专职干部具体办理。1982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到1985年,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和审批权限,先后通过县工商局初审,报省、市复审,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共有12个商标:
县服装鞋帽厂生产的“湖虾”牌鞋帽;
县蚊香厂生产的“车头”牌蚊香和卫生香;
县水泥厂生产的“长丰”牌水泥;
县酒厂生产的“沁心亭”牌大曲;
县兽药厂生产的“长农乐”牌兽药;
水湖农场生产的“滨花”牌酱油;
下塘酱油厂生产的“凤庐”牌酱油、醋;
县粮油食品局食品厂生产的“大白鹅”牌花生糖;
县食品公司生产的“水湖”牌烧鸡;
县饮料厂生产的“黄山”牌可乐饮料;
县涂料厂生产的“大厦”牌涂料;
县油厂生产的“水湖”牌食用油。
为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促进正当竞争,1983年在全县集市进行清查,共查出假冒、乱用商标案件6起,罚款612元。1985年,查扣和没收伪劣假冒商品31265部(件)。
二、合同管理
建县后,经济合同由双方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根据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1979年发出的《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1981年起,县开展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县工商局为主管机关,负责全县不同部门之间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银行和信用社通过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1981年,工商局首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工商、粮食、供销等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农商合同由区、乡政府管理。是年鉴证工商合同23份,总值12万元。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开始施行,1982至1983年,全县鉴证工商合同12份,总值356967元,其中购销6份,金额118667元,房屋租赁2份,金额3万元,建筑1份,金额8万元,生产加工8份,金额10.72万元,安装1份,金额2.1万元。到1985年,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497份,总值3366.6万元,履约率95~97%,收取合同管理费0.641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7件,处理结案的23件,解决争议额73.4万元,直接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60万元。
1981年,工商局设立商标合同股,配备专职干部3名负责管理。由于业务量的增加,1984年,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长丰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积极宣传经济合同法和推行合同制,开展经济合同咨询活动,免费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服务,共接待咨询人员34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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