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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
1949年以前,县境旧制度量衡主要是尺、弓子、斗、升、秤等。
长度,以尺为单位,每尺约合35.5厘米(老尺);1950年后,改老尺为市尺,每市尺合33.33厘米。1952年,查田定产时,为方便丈量,大都使用量出长度的绳子,按6000平方市尺为一市亩。1959年,国务院发布统一全国计量制度的命令,以米为基本长度单位,米与市尺并用。
量器,量颗粒体的,1953年以前,有斗、升两种,以斗为单位,以升为辅助量具。十斗为一石,十升为一斗,十合为一升,十勺为一合,十撮为一勺。斗有方斗、圆斗之分,均为上小下大。以重量计,县北每斗大米约20市斤。县南略轻,故有“南秤北斗”之说。1953年后,粮食等统一以重量单位计算,斗升除私人自用外,不作交易量具。另有量液体的酒、油提子,又叫端子,有一斤、半斤、二两、一两之分,延用至今。医院、工厂化验室、学校实验室用的还有量斗、量杯等。
衡器,1949年,县境沿用杆秤和戥秤两种。杆秤,以斤为单位,十六两为一斤,十钱为一两,十分为一钱,分下尚有厘、毫、丝、忽等微量单位,每斤合596.82克(称为老秤)。1952年,改老秤为市秤,每市斤合500克。1959年,改16两制为10两制。1985年12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85)94号文件精神,召开全县秤工会议,贯彻杆秤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
戥秤,原为秤贵重及细小物品的衡器,在市场上不大通用。建国前,只在少数中药铺里见到。建国后,也仅在中医院、中药门市部及县级金融机构中使用。1977年国务院37号文件规定,从1979年1月1日起,一律采用公制计量,以“克”为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时,县境的戥秤被取消。
台秤(磅秤),解放后,初在供销、粮食部门使用。现在,农贸市场仍少见,以木杆秤为多。到1985年,全县共有15吨以上地中衡6台,500型台秤425台,1000型台秤250台,50型台秤63台。
天平,建国后在少数中学的实验室里使用。建县后,在各个工厂的化验室及县、区医院中应用较为普遍。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自1986年1月1日实施。目前,此项改革正在进行中。
现今主要度量衡器具有磅秤、天平、杆秤(钩秤、盘秤)、皮尺、竹尺、木尺、钢尺,酒、油提子和量斗、量杯等。
二、检定查验
1967年起,除木杆秤检定外,增加企业单位使用的磅秤,检定范围由衡器生产单位逐步扩大到全县所有使用度量衡器具的企业单位。
1977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1979年10月8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告》,规定:县计量管理部门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计量管理条例,进行周期检定。工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也应按照检定周期,由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全县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度量衡器均须接受按期检定。计量所实行的检定按使用单位情况,分最长周期为一年、一般半年检定一次,检定与修理同时进行。除正常的周期检定外,还开展突击性检定。1980年和1985年,县计量所组织所有干部、职工,对全县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系统及县城的工业等企业单位使用的各种台、案秤、地中衡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检定和修理。1980年检定400多台(件),受检率为70%;1985年检定500多台(件),受检率为97%。
建县后,市场度量衡器具的准确使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验。1979年以后,市场日趋繁荣,工商部门经常配合计量、物价等有关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全面检查,对克斤扣两者给以经济处罚,没收、销毁了失准、失灵的木杆秤。1980年至1985年,进行了三次衡器大检查,共检验木杆秤10519根,废止与销毁4000余根人为的失准、失灵秤,取缔无证制作木杆秤户9个。除检查外,还在各集贸市场和一些国营、集体商业单位的购销门市部设校秤、复尺处,实行群众监督,以保证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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