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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以前,机构长期归属未定,人员不齐,特别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此项工作一直开展不起来。
1984年,标准计量所对县内生产厂家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制定《长丰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长丰县1985年受检产品目录》。
长丰县1985年受检产品目录

续上表

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1984年8月,县标准计量所对乡镇企业的予制厂,按照有无标准图纸;有无计量器具;有无生产设备;有无技术力量;原材料在产前有无验收数据;生产过程中有无原始记录;有无质量检验人员等七个标准进行调查摸底。其结果是:无标准图纸,无技术力量,生产不计量,设备不全的占62.5%;无生产能力占25%。
1985年5—6月份,标准计量所又对岗集、水湖、朱巷、下塘、杨公等10个供销社经销的山西省太原北郊化肥厂、天津静海二肥厂等厂生产的化肥,进行抽样检验监督。计抽样品45个,按照GB3559—83标准检验,结果为:碳酸氢氨有13个样品不合格,合格率为50%;磷肥有3个样品不合格,合格率为83.4%。有的碳酸氢氨的含氮量与国家二级标准相比还低0.25%,而水份却高出4.79%。对于这些不合格的产品,都分别进行了处理:未销售的,降价销售,最低的每吨降价6.80元,最高的每吨降价41元;已销售的,没收其不符合质量的部分价款,共3423元。下半年对县产食品、红砖、水泥、蜂窝煤、棉纺织品等工业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与检验,其中水泥按照CB1344—85标准检验出厂合格率为78%;蜂窝煤灰份高达40.38%,超标,而热量仅有3890千卡/kg,不符合4400千卡/kg的规定标准;造甲乡砖瓦厂烧制的普通砖长度、宽度、厚度均不符标准规格。以上单位接到检验报告和通知后,分别采取短期整顿、确定专人检验,修改龙口尺寸等措施,提高了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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