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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销商业
1951年起逐步建立基层供销合作社,至1956年,供销合作社已成为农村商业的主体。供销社由农民入股,每股股金一至四元不等,实行股金分红制度,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公社化时,曾在杜集、兴隆、马厂等地,进行基层供销社改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试点工作,将其性质由集体转化为全民所有制。由于人员编制、职工身份和财务问题无法解决,未在全县推行。1961年6月,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简称《商业四十条》),明确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制度。
1965年建县时,由四县划入水湖、杨公、杨庙、下塘、岗集、双墩、杜集8个基层供销社,47个供销站,职工496人。入股社员户占全县总农户的39%。1968年冬,商业网点撤并权力下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1970年,供销商业再次由集体转为全民。1972年后,陆续在农村集镇增设供销站、组。1977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再次分立,供销商业职工共有1393人,流动资金2388.5万元,固定资金176.2万元。
1983年,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3月,15个基层社体改结束,明确供销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实行商品分工,城乡两条渠道。4月,召开县第一届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成立长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通过了联合社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供销社实行组织群众性,管理民主性,经营灵活性的体制。当年,新入股社员69490户、72849股,金额21.85万元,比1965年增长50%。社章规定,红利分配由各基层社按盈利情况决定,需付股金利息,股息不低于国家银行利率。从1984年起,实行股金保息,年息8%。是年,县供销社对社员股金分红进行清理,1963年至1978年共分配红利52293元,平均每一元股金分得红利0.51元。
1985年,全县供销系统有土产、农资、棉麻、畜产、废旧物资回收、信托5个专业公司,1个商场,16个基层供销社,28个乡供销社,13个供销站,共有采购供应、批发、零售网点432个,职工1793人。入股社员116634户,124047股,金额32万元,比1965年增加二倍;入股农户占全县总农户的77.3%,比1965年增长38.3%。拥有流动资金614.5万元,固定资产611.6万元。年商品零售额5941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49%。
二、合作商业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简称对私改造)时,下塘、吴山、岗集、柘塘、朱巷、水湖、庄墓等集镇,建立合作商店、合作饮食服务店(组)180多个。从业人员1180多人,资金19万元。水湖镇建立的3个合作商店,4个饮食店和2个服务点,共有从业人员51人。合作商店(组)资金由入店户折资入股,每股200—600元不等,起初每个商店有资金一二千元。合作商店均成立3~6人组成的店务管理委员会,归供销社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经营方式上,纯商业性质的店、组专为供销社代销,提取3%手续费,职工劳动报酬实行工资制。合作商店盈利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作为店内人员医疗、福利和店堂修缮等经费。
1956年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使合作商店呈下降趋势。1958年底,合作店、组并入供销社,在生产大队设采购供应站,人员口粮由大队供应。1963年调整国民经济,恢复合作店、组,撤销采购供应站。合作商店在水湖、下塘、吴山集镇略有发展,到1965年初,全县共有独立核算单位136个,店、组、门市部190个,从业人员1283人,资金23.1万元。建县后,县城合作商店由商业局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商业归供销社负责管理,并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县税务局、商业局、供销社对合作商店人员工资的列支和提取医疗、福利费作了统一规定:水湖、下塘、吴山三镇的纯商业职工,月平均计税工资34元,饮服业职工工资为33元和40元;农村大小集镇的合作商业职工工资为32元和36元。合作商店成员的医疗、福利费一般按基本工资总额的7.5%至10%提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合作商店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受到限制。1969至1971年,对合作商业进行整顿,县规定,集体商业的规模只能缩小,不能发展,全县下放合作店、组121个,人员974人,余下合作店组改由所在公社管理。为弥补商业网点不足,首先在杨庙公社大程大队试办亦商亦农供销店,到1973年,全县建立起亦商亦农供销店132个,有代销员238人。商业部门对亦商亦农供销店实行四定,即:定资金、定经营品种、定销售额、定费用。1975年,合作店组恢复归口管理。
1978年以后,明确规定合作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调整为“加强领导、积极扶持、统筹安排”。根据政策,县回收了下放合作店组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农村合作商业的经营方式由代销改为经销,扩大了经营自主权和经营范围,国营公司、供销社在货源上放手供应,允许自行采购小商品,以满足市场需要。这一政策的执行,使合作商业得到了稳定和发展。
从1980年起,为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根据中央“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自愿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方针,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开就业门路,帮助本单位待业人员开办了各种形式的集体商业,当年共兴办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商店组21个,安排待业知青和其他待业人员201人。知青商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辅以单位扶持和从银行贷款。1981年后,知青店逐年发展。
1985年,全县共有集体合作商业网点486个,从业人员1412人(包括知青商店)。年商品零售额1037万元,占全县商业零售额的8.6%。其中归供销社管理的合作商店184个,固定资金76万元,销售额642.6万元,利润19万元,上缴税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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