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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及民国时期,工资待遇高低悬殊很大。封建社会有“府尹之禄三千石,小民干活只管饭”之说。民国时期,县长的月薪为300元,主任秘书的月薪为200元,秘书月薪80元,科长、区长月薪70元,科员月薪50元,办事员月薪25至40元。在私人开办的工厂、商店中,工资差距更大。解放后,人民政府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制订了合理的工资政策,并随着各个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长情况进行不断修订,以适时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供给制
本县党政群团机关和企、事业的行政工作人员,解放初期继续实行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1950年6月之前,主要是供给实物,其标准是:每人每天大米1.5市斤,烧草3市斤,油、盐、菜折发现金,每人每年发给单衣两套,单帽一顶,草帽一顶,以及鞋袜等。棉衣两年一套,蚊帐5年一顶,香烟等日用品折发代金,县级干部每人每月2.2元左右(具体物品是:猪肉1市斤,毛巾1/6条,肥皂2/3条,牙刷1/6把,牙粉2/3包,理发米2市斤;香烟:县级干部每月10包,区级干部每月5包,勤杂人员黄烟8两)。1950年6月之后,本县工作人员分中灶和大灶供给待遇,中灶待遇主要是县级正、副职及有8年革命斗争历史并职务相当于县级的干部;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大灶待遇。其标准是:生活费,中灶每人每天0.64~0.69元,大灶每人每天0.45~0.5元。区以下略低,县级略高些。菜金、燃料费,中灶每人每月9元左右;大灶每人每月4.3元左右(注:每月的生活费及菜金、燃料费不固定,随市场物价涨落确定,以保证职工的生活不受物价波动影响)。据本县1951年2月供给人员报销册统计:当时有行政干部318人,勤杂84人;粮务人员111人,勤杂3人;税务人员88人,勤杂2人;党群系统194人,勤杂10人,警察14人,合计824人。
1952年3月,执行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统一增加供给制人员的包干费规定,即:①个人生活费:包括伙食、服装、蚊帐、被子等项在内,大灶人员每人每月70个工资分,其中伙食费每天1.3分;中灶人员每人每月95分,其中伙食费每天2分(本县无小灶待遇人员)。以上除应扣伙食费外,余皆发给个人。每1工资分含5种实物数量,即中熟米0.8市斤,白市布0.2市尺,食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木柴2.5市斤。由指定银行每月5日按市场零售价计算出一个工资分值,挂牌公布和向财政部门通知执行(本县在当时的一个工资分值多数月分是0.23元,下同)。②津贴费:共分十等、24个级别,本县是执行六等1级至十等1级的标准,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每个人的等级。具体等级标准金额如下:县级干部,六等1级28元,六等2级24元,六等3级20元;正、副科区级干部,七等1级15.6元,七等2级12.6元,七等3级9.6元,七等4级7.6元;科员、办事员,八等1级6.6元,八等2级5.6元;勤杂等人员,九等1级4.6元,十等1级4.1元。党派群团机关工作人员按职务比照执行。正县级干部,如享受中灶待遇,其生活费为95分,约值21.85元,加上六等1级的津贴费28元,其包干费合计为49.85元,依此类推。
1952年7月,执行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共分1至29级,以“工资分”统一计算供给和工资金额。本县从14级至29级,个别人员也可以达到13级(如中共县委书记是地委委员的可定13级),职级之间交叉使用。县级干部由14级至17级,科(区)级干部由17级至21级,勤杂人员(公务员、炊事员等)则执行27级至29级。为了确定各级机关每个成员的具体包干费和工资待遇,全县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全面评定级别。评定级别的标准是:“现任职务为主,结合德才,适当照顾资历”。从当年10月开始,至12月初结束。全县有区以上行政干部540人,勤杂74人,区以上党群系统干部256人,勤杂6人,合计876人,全部评定了级别。新的包干费标准较前等级的标准(指1952年3月执行的标准)一般约提高5%至9%。个别资历较长的人员则超过10%。其级别标准见下表:
行政工作人员工资制、包干制标准
表25—1

上表中:1952年和1954年的“工资标准”和“工资”两栏,是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包干制津贴”和“包干制:生活费”两栏,是供给制工作人员标准。
在供给制人员评定级别后,1953年对级职不相称或级别偏低的人员提高了级别待遇的有125人,占总人数的15%;1954年6月,又为级职不相称及原由部队转入地方级别定低的216人提高了级别待遇,占干部总人数的32%。
1954年6月,执行政务院(54)政财字第56号命令规定,对1952年7月实行的29个级别的包干制标准和工资制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便使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待遇逐步过渡到工资制,其标准较上一标准约增加7%左右。本县仍为14级至29级(详见表25—1),至1955年7月止。
供给制工作人员除本人所领的包干费外,还享受以下一些福利待遇:①夫妻双方工作,均是供给制待遇,所生小孩可享受保育费(1至2周岁者每人每月65个工资分,3至4周岁者为70分,5至7周岁者为75分,7周岁以上发生活费和零用钱81分,医药费2元);保姆费:雇佣一个保姆发70分,两个以上小孩按规定增加。②老年优待费:区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有5年工龄不满8年者每人每月发8个工资分,8年以上不满12年者发11分,12年以上者发给14分。③妇女生育费:大产发177个工资分,双生发238分,一胎3生再加61分,小产71分。④妇女干部每月发卫生费3分。并对病员发伙食补贴。家属发困难补助等。
二、补贴制
本县的乡镇干部在1955年前多属半脱离生产的性质,只给予生活补贴,称补贴制。其各个阶段的标准是:1950年以前,本县籍乡干部每人每月发大米45公斤,外籍乡镇干部每人每月发大米55公斤。1951年1月,改为不分当地与外来、城市与乡村,每人每月补贴大米55公斤(包括个人一切生活费用),原则上发给大米,也可以半数折发现金。当时全县有乡镇干部539人。1952年7月,规定镇干部每人每月发大米70公斤,乡干部每人每月发大米60公斤。1953年,镇干部改为每月80个工资分,乡干部改为每月70个工资分。1956年的工资改革中,镇、乡干部才评定了工资级别,在全县905名乡镇干部中评为24级74人,评为25级222人,评为26级386人,评为27级158人,评为28级16人,而22级和23级只评49人。但其工资仍从地方财政中支付,直至1962年才和区以上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三、工资制
党政机关1952年7月中央颁发了工资制标准之后,在党政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中,逐年均有一些人因家庭生活负担重和夫妻双方工作的人员因涉及到子女教育费等问题(如女方为薪金制则停发子女教育费),经过申请批准,由包干制改为工资制待遇。据统计:1952年有17人,1953年有33人,1954年较多,行政机关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20%;党群系统改为工资制的27人,约占总人数190人的14%;当年改工资制指标为187人,余52个指标。另有县公安民警12人在上述期间全部改为警察工资级别。1954年6月,政务院对原29个级别的工资标准进行了修订,除晋级增加工资外,新标准比原工资标准平均增长率为7%左右(详见表25—1)。1955年7月,全部改行货币工资制,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取消了供给制人员的老年优待金、家属招待费、病员伙食补贴、回家旅费、妇女干部的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儿童医疗费、一供一薪工作人员的子女教养补助费等。对住公家房屋、使用水电的均交租、纳费,但货币工资标准较前工资分标准也有所提高。(详见表25—2)
肥西县1955年7月起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表25—2单位:元

1956年7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重新颁发了30个级别的工资标准,平均提高14.5%,取消了物价津贴制度,并决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所制订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的工资改革前夕。(详见表25—3)
肥西县1956年4月起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表25—3单位:元

1985年10月,进行全面的工资改革,在工资的标准和结构上有较大的变化。新的标准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其中奖金不固定在工资表内,另行规定标准发给(行政干部每月10元)每一年工龄补贴分角。此次改革所实行的新标准,较原工资标准增加幅度很大,个人所得一般约增加30%左右。全县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改人数为4204人,工改前月工资总额为263474.75元,工人改后工资总额为349702.3元,月增工资额为80545.6元,增长30.57%。其中省、市管干部36人,县委常委管理的干部528人,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342人,办事员2224人,工人1074人。全县58个全民单位有5059名职工,231名合同制工人和303个集体企业的7306名职工进行了套级升级工作。经过核定,全民企业职工每人月工资增加18.44元,集体企业职工月工资每人平均增加17.3元。
1985年实行的县、区、乡(镇)国家机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五类工资区)
表25—4单位:元

教育系统1951年前,县城所在地公立小学教师月薪大米100公斤,乡村公立小学教师月薪大米90公斤,学校工友(城乡不分)月薪大米75公斤。1952年1月,县城上派镇和三河镇小学教师平均月薪大米120公斤;其中校长按班数确定,如开13至16个班,月薪大米145公斤,9至12个班140公斤,5至8个班135公斤,5个班以下的是125公斤。乡村小学13至16个班135公斤,6至12个班130公斤,5至8个班125公斤,5个班以下的120公斤,单班小学校长月薪为115公斤,教师为110公斤;乡村初级小学教师为105公斤;试用教师为85至95公斤;学校工友月薪为85至95公斤。对于中学教师和职员当时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1952年7月,中、小学教职员工实行35个级别工资标准,以工资分计算月薪金额。本县教师是从16级至32级评定,33~35级是工友的工资标准。教师的月薪比以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原小学教师月薪最高是120公斤大米,折合金额不到人民币24元,套级别工资标准可评为20级、165个工资分计算,月薪为38元。1956年改为货币工资标准,对中、小学教员和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分别制订了新的工资标准。教员:中学是1至10个工资级别;小学是1至11个工资级别。行政人员:中学1至15个工资级别,小学1至13个工资级别。经过评议套级,每人月工资平均增长40%多。如1956年全县有小学教师1602人(包括乡村初小),每人月薪平均为26.7元,改革后每人月薪平均为37.5元。1985年的工资改革,其标准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中学有14个级别,小学有12个级别(详见下表),奖金不含工资标准内,另行规定,按月随工资发给个人。教师还有教龄补贴,即:5至9年每月3元,10至14年每月5元,15至19年每月7元,20年以上每月10元。被评为“特级教师”的另增津贴,中学为30元,小学为20元。
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五类工资区)
表25—5单位:元

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五类工资区)
表25—6单位:元

卫生系统1950年建立县卫生院,配备人员不多,属供给制待遇。1952年7月,实行卫生技术人员26个工资级别,有少数人实行卫生技术级,至1953年县医院已有41人,其中实行薪金制的有28人,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尚有13人。实行薪金制的有医师1人,定为卫生技术级14级,月薪为290个工资分(约67元),医士2人定为15级、17级各1人,分别为270及230个工资分,其他评为18级(210分)、23级(130分)、24级(115分)等。1956年工资改革时,改行新的卫生技术人员21个级别的货币工资标准、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23个级别工资标准,卫生系统人员分别依据所担任的现行职务评定了级别。全县全民医务人员65名,原月工资总额为2459.6元,人平均月薪37.84元,改薪后每人月薪平均增加16.2元,合计为54元,其中最高的一名医师提为卫生技术10级,月薪97.5元(县级最高为10级),医士13级月薪为63.5元,药剂员定为15级月薪52元,他们的晋级增加工资不在平均增长数内。1985年,工资改革时,参照国家机关实行结构工资制。护士另行增加护士工龄津贴,即从事护士工作满5年不到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到15年的发5元,满15年不到20年的发7元,满20年以上的发10元。
财贸系统国营商业各公司:1952年前,有部分业务人员实行薪金制。当时是以“折实单位”(也称薪给分,每分含以下实物及数量:大米2市斤,小麦1市斤,木柴3市斤,土布1方市尺,油盐各5钱),每月由行署财委按所在地物价折合货币金额,每分约值0.46至0.5元(注:下同)。如月薪高的是70分,可拿人民币35元左右,一般工作不久的人员只拿45分,即22元左右。1953年1月,全部改行工资制,有21个级别。县级公司从9级至21级。以统一的工资分计算月薪金额。公司正、副经理9级至13级,股长(科员)13级至17级,组长和办事员14级至19级,勤杂人员19至21级。1956年改行货币工资制时,普遍提高了工资。国营商业行管人员160人,原工资金额为6275元,每人平均月薪为39.22元,执行新的级别工资后,工资总额增至7090.5元,每人月薪为44.32元,增长近13%。营业人员92人,原工资总额为3110元,人均月薪为33.8元,改行新工资级别后,工资总额为3679元,人均月薪近40元,增长18.3%。县食品公司吸收屠宰工227人,工资总额6129元,人均月薪27元,工改后工资总额为7003.5元,人均月薪近31元。商业局本身行管人员人均月薪为46.6元。
供销社:1954年前,一般是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待遇,少数人改为工资制。1955年全部改为工资制。1956年改行货币工资制时,有职工919人,人均月薪27元,其中县社103人,人均月薪39.3元,经过评为新工资级别后,县社人均月薪是46.6元,基层社人均月薪37.75元。
人民银行:1954年前,有部分工作人员是实行薪给分和工资分制结算薪金额。1955年7月全部改行工资制。1956年工资改革时,该行计有职工248人,工资总额为9785.7元,人均月薪39.5元,执行新工资标准后,工资总额增至10309.5元,人均月薪46.03元。
粮食部门:1954年前,业务人员是实行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是供给制。1955年7月全部改行工资制。1956年工资改革时,计有企业职工716人,人均月薪为36.55元,工改后人均月薪38.75元;县局本身人均月工资为48.3元。
农业系统1954年前,农业行政管理人员是实行供给制,技术人员基本上是实行工资制。当时有农业技术人员12人,定为农业技术一级助理员9人,每人月薪为195个工资分;二级技术助理员2人,月薪179分;只有一名二级助技保持供给制待遇108个工资分,若改工资制,月薪为179分。1955年7月全部改为工资制。1956年工资改革时,全县农业系统有职工61人(包括场、站),工资总额为1565元,人均月薪25.6元,工资改革后每人平均增加月薪15.64元,计为41.24元;行管人员19人(其中技术级10人),月工资总额为775元,人均月薪38.7元,工改后人均增加月薪7.7元,合计为46.4元。
工交系统1952年前,本县国营工厂职工50人,其中一般技术人员9人。当时除有少数人保留原工资待遇外(月薪约在100公斤至150公斤大米),一般都执行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交通系统当时有三河航运公司(21人)、轮船公司办事处(5人)、航运木船联运社(干部17人)以及上派汽车站等单位,其职工总数不到50人,他们的工资待遇与工厂职工大体相同。1956年工资改革时,工交系统计有15个单位,职工总数为906人,其中行管人员190人,一般是执行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人716人,分别执行10个级别和16个级别的工资标准。其中10个级别的标准是适用于汽车司机、印刷工、电工、厨师、炊事员、电话员、锅炉工等。本县最高定3级工月薪为65.5元,最低为10级,月薪25.5元,中等的定7级月薪38元和5级工月薪为51元之间。18个级别的工资标准适用于面粉、食品等轻工业,本县最高标准定11级月薪67元,最低的定18级月薪25.5元,一般的定14级月薪44.5元和16级月薪34元之间。1958年后,多数工厂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
1985年的工资改革,以上单位人数均列在党政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工改总数之内,企业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
四、其他工资形式
计件工资原在手工业行业实行,1956年在少数集体工厂和公私合营企业开展,即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规定生产任务,实行按件记工,多劳多得,1958年以后取消,70年代后期部分工厂、企业又继续实行。
计时工资计时工资分月工、日工两种,如本县的建筑工人在60年代日工资为0.95元,月工资为24.3元。一些工厂的技术工人,如水电安装工、白铁工、木工、漆工等人在外单位作业,其工资一般都是以日或小时计算。
计时工资加奖励1960年前后,在企业中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评奖条件一般是以产量、质量、劳动生产率、成本、节约、安全等,称综合性奖励制度。评奖时间有月评、季评,一般是月评季发或年终奖给个人,评奖面占职工总数的70%左右。奖金率根据各单位情况提取,一般在5%至9%提取。当时本县在工业、企业中多数执行八级工资制标准,邮电工人执行职务工资标准。1961年在贯彻中央“工业七十条”时,将综合奖加以改进,分为超额奖、节约奖、质量奖等项目,其奖金按实际效益分配。这一制度又在1965年的“四清”运动中被批判否定,并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按月随工资发给职工。70年代后,陆续恢复奖金制度,有月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内容。
学徒工待遇60年代的规定是:第一年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包括服装)18.66元;第二年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20.8元;第三年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22.86元。学徒期满,按技术熟练程度定为一级或二级工。1985年的标准是:第一年31元;第二年35元;第三年39元。期满转正定级为10级技工的为50.5元;9级为56.5元。
五、调级
1953年和1954年,在提高党政机关部分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同时,在企、事业单位也为一部分职级不相称和级别偏低的人员调高了工资级别,如县人民银行报请提级23人,经县政府核定10人。
1956年工资改革与调整工资级别同步进行,全县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工作人员752名,升级的290人,占总人数的38.5%强。其中科局以上干部184人,升级77人,占41.84%。区级以下工作人员568人,升级的213人,占总人数的37.5%。月平均增加工资费用1954.5元,较原工资额增加5.2%。升级工资从本年7月补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外,有一部分人也同时升了级。其增加的工资额见上述分系统记述。1959年给予一部分级别偏低的工作人员升了级。据报县人民委员会于1960年1月批复:县法院、公安局、卫生科、粮食局等14个单位18名职工各提一级,其原工资级别均是24级和25级,其升级增加的工资额从1959年10月补发。
1960年7月,根据省委规定,本县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部门的升级,应于八、九月完成,因开展迟缓未及时完成,即按中央通知停止。同时将本县17名17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的工资降低1%。1963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1个系统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18级以下干部升级面同工人一样为40%;14级至17级干部为25%;11级至13级干部不超过5%。全县在编实有人数为7430人,其中有2775人升了级,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704人,事业单位职工为1190人,企业职工881人,原月工资总额为428828元,调资后为595740元,人均增长7.2%。
1971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级别,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为调升工资待遇的对象。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级差进行,在五元以下的可增至五元。在全县11329名职工中,升级的3474人,占总人数的30%多。调整前月工资总额为422324元,调整后为446793元,人均月工资增长近7%。
1972年,在银行、商业、手工业、卫生、文化、交通、财税、广播、粮食、兽医院等10个系统421个单位进行工资调整工作,升级2517人,占总人数8445人的29.8%。调整前人均月薪为31元,调整后增至36元,工资增长率为16.1%。
1977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调级,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或工资等级相似的职工,凡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给予升级,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1%,缓调人员待1年后评定,升级职工的级差月增资大于7元的只增加到7元。全县有3055名职工升级,另有1404名职工靠级增加了工资,两项占职工总人数10746人的60%以上。调整后人均月工资增长6.9%。
1979年10月,全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调级,升级面原规定40%,实际达到42%,计有4364名职工升级。凡升级的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至5元。人均工资增长5.7%。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进行工资调整,在7584名职工中有2878人升了级,人均工资增长近6.6%。
1983年1月,全县国家机关、文教、卫生等102个部门的部分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对象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特别注意学历(中专以上)、工龄、职务三个因素,升级人数达3666人,调整面为83.4%,人均月工资增加7.14元。在核定调资时,冲销原附加工资额254元,抵销保留工资额163元。因病或其他原因未能升级的59人,暂缓升级的4人。对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兽医等部门属集体所有制312人中,有307人升了级,未升级的5人,人均月薪增加6.36元。
1983年12月,按照上级对企业部门职工调整工资的有关文件精神,全民企业参加工资调整的有60个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工资调整的有113个单位。调整面:全民企业职工应为74.4%,实际升级数为72.8%;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升级面为58.9%,实际升级人数不到22%,因亏损企业不予调整。计在全民企业的4663名职工中,有3395人升了级,人均月工资增加7.53元;不符合升级条件的73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4155名职工,升级的885人,不符合升级条件的1614人,升级的职工月工资增加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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