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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分别进行。人民银行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结算中心。
一、现金结算
以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为指导,其业务量一般只占银行业务的1/3,但系转帐结算的基础。它是直接用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适用于社会集团对个人的支付。1981年后,特别是1984年,现金结算比率上升,贸易双方直接用现金结算,货币流通量突增,且有相当大的部分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经县工商银行调查测算,1981年,全县仅小商贩就有320户携带现金576万元到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采购。有1位姓王的商贩,1次就携带现金1.8万元到河北省购买耕牛。
二、转帐结算
分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2类。有支票、汇兑、信用证、付款委托书、异地托收承付等共8种。1978年后,异地结算又相继推行县内城乡限额结算、3省1市(安徽、江苏、浙江、上海)限额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和票汇结算4种方式。
肥西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主要年份结算业务情况表(笔数)
表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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