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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管理
1980年,市区兴起舞会,并由自娱型转为自发的营业性舞会。按市政府颁发的《关于文化市场管理规定》,营业性舞会被禁止。1984年再度出现营业性舞会热,在干部和群众中引起强烈的反应,褒贬不一。1984年5月24日,市文管领导组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结论是:“对营业性舞会在未看准、未吃透的情况下,不宜表态,但有必要调查清楚。”据此,市文管办先后对省演出公司等单位举办的30处舞会进行调查(见附表),认为:从总的看来,各舞场比较文明,所演奏和播放的乐曲都是中外名曲、流行歌曲;舞式多以三步、四步、探戈舞步为主,未发现重大问题。舞风不正,舞者衣帽不整,甚至为争舞伴发生打架斗殴现象,仅属个别。
1984年8月9日,省委书记黄璜获悉上述调查情况,在地、市委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总的看,舞会是有组织的在开展,还是深受广大青年欢迎的……这样的好事情不能否定它,而要注意引导、管理,使它纳入正常轨道”。
1984年10月,市文管办根据中宣部、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和省、市负责人的意见,结合合肥市的实际,经研究确定以“积极引导,区别对待,经过整顿,搞活搞好”的原则,对各舞厅进行管理。批准12个单位在维持自身开支的前提下办实验性地经营舞会,并对经营性的舞场作出“七项规定”:1.定场(确有符合开办舞场条件的室内场地);2.定员(根据舞场大小限定入场人数);3.定价(规定统一的舞票售价标准);4.定时(确定每周举办的场次和每次开放的时间);5.定乐队乐曲(规定乐队演奏和播放的乐曲范围);6.定管理人员(确定每个舞场都要有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7.定治安措施。
通过加强领导、管理,全市12家舞场每晚平均有1200人参加娱乐活动,30岁以下的青年人约占70%,30~50岁的青壮年约占20%,5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占10%。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年龄群众的文化娱乐要求,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支持,从而为1985年全市大量发展歌舞厅提供了经验。
合肥市30家营业性歌舞厅调查情况一览表



民间剧团管理
合肥市民间剧团管理工作是在1979年提出来的。当时,合肥地区有48家业余庐剧团,这些剧团演出的剧目,多数无正式剧本,台词由演员即兴发挥,情节重复,内容拉杂。但这些剧团的演出门票价格低,剧情通俗易懂,又有一些为观众所熟悉的老演员,颇受一部分城郊居民的欢迎。
1980年4月,合肥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各业余剧团提出四点要求:1.提倡演现代戏或优秀传统剧目;2.提倡演本子戏,禁演“水词戏”;3.演员的报酬要适当控制;4.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台风。同年6月,市文化局发出《关于业余庐剧演出的几项规定》,重申禁演的剧目,要求各业余剧团演出的剧目必须有健康的思想内容,合理的故事情节,朴素的戏剧语言,净化的舞台形象。同年8月,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对民间剧团、流散艺人进行重新登记、重新审核、重新发证,规定了演出的原则、内容和范围,取缔无证演唱以及“吞蛇”、“吞剑”、“大卸八块”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表演。到1984年,合肥市区各业余庐剧团基本做到排戏有正规剧本,不演“水词戏”,不演禁演剧目。民间剧团的健康发展,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书刊市场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合肥租售图书、期刊、小人画的摊点(以下简称个体文化经营户)发展很快。1983年,仅市区内就有租书摊60个。1982年4月,市文化、工商管理部门对全市个体文化经营户进行了全面调查登记,实行有证、定点经营。同年7月,根据国家文化部等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严禁出租港澳台连环画等书刊的通知》,市文管部门多次对个体文化经营户进行检查,仅在1983年的一次检查中就收缴了各类非法出版物1.13万册。1985年,又对全市街头报刊摊点进行了检查和整顿,查处了30多种30万份(册)非法报刊。同时市政府批转了文管领导组制订的《关于加强对报刊、图书、出版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使图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保障守法摊贩的正常经营,市文管办配合工商部门给80多个租书专业户和184个报刊零售摊颁发了营业执照,规定了营业地点,既保证了个体文化经营户合法经营,方便群众租书买书,又加强了图书市场管理。
音像制品管理
1980年10月,合肥市转发国家文化部等五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加强对音像制品管理。1982年底,成立合肥市音像审核小组。1983年,市委、市政府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录像设备使用管理的意见报告》。同年7月,市广播电视局等四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禁止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通告》。1984年5月,市文管领导组对全市各录像放映点进行检查,控制录像片来源,规定统一录像放映票价,查禁无证经营,建立违章惩罚制度,使音像制品方面的问题有所减少。1985年5月,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省委5月20日电话会议精神,对全市录像放映进行了停业整顿,经调查,全市(包括市辖三县)128个录像放映队,审批手续完备的有36个队,占28%;虽经批准,但未办齐手续的有45个队,占35%;未经批准的有47个队,占37%;另外,在登记上报的4445部海外录像片中,准映片只有534部,占12%;禁映片445部,占10%;未审片3466部,占78%。根据这一情况,市政府于1985年6月,批转了市文管领导组《关于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简报》、《文化市场简报》及时印发《应予消磁的录像制品和目录》和《准映目录单》。在停业整顿期间,文管领导组在全市范围内先后组织9次大检查,严厉打击走私、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录像等犯罪活动,审批了19个放映点,吊销了不符合经营录像放映的集体和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并妥善处理了个体户的录像设备。到1985年底,全市录像放映市场情况已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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