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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社会救济事业由地方公益慈善团体经办,但因财力有限而时辍时作。民国17年,内政部规定各县设立救济院。翌年,行政院颁布《监督慈善团体法》。民国26年,合肥县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会。
抗日战争初期,合肥县城及部分地区沦陷,社会救济范围缩小。民国29年2月,县难民救济支会改组为县赈济会,经费列入预算。民国32年,赈济会裁撤,业务由县民政科接办。抗战胜利后,合肥设立县救济院。翌年元月,成立县战后农村救济协进会,推行农村合作社制,办理贷款。民国37年元月12日,县救济委员会成立。龚竞涤、邓竹如为正、副主任委员。3月,上海国际救济委员会合肥分会成立,柯普仁(基督医院院长)为主席,南格禄(天主教神父)为副主席。
合肥解放初期,救济对象主要是生活无依靠无来源的孤老残幼、贫民、无业游民、人口多劳力少的农民、灾民、失业人员等。民政部门采取收养、遣送、发动互助、救济粮款、组织生产、介绍就业等方法,解决其衣食困难。
1954年,市政府通知:各区社会救济必须结合生产,使发放救济的过程成为生产的过程。此后,困难户减少,救济经费大幅缩减。1958年后几年,由于受自然灾害和错误路线的干扰,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城乡救济对象激增。1975年8月,民政部门调查城镇社会困难户、烈军属困难户、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缺者、呆傻者、精神病人情况。11月,召开城镇社会救济会议,研讨街办企业方向,交流管理经验。会后,发动群众想方设法,组织部分救济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
1979年,市民政部门贯彻“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救济”的方针。1983年以后,执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救济扶持”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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