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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的封建制审判,皆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县令集司法、行政于一身。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实体法与程序法混为一谈。民国初期,合肥地方乃至安徽省的审判机构,仍然沿袭清制,审判权由地方官吏统揽,实体法主要援用清末的《现行刑律》。民国6年11月,合肥县知事奉安徽省长公署指令,查封前陕西省耀县知事贾春泽私有财产,并将其缉拿归案。贾春泽在任耀县知事期间,贪污平银825两4钱1厘,徭银517两1分2厘以及其他银两,共计1694两,离任后携赃银潜逃回乡。此案虽经合肥县知事竭力查办,最后却不了了之。
民国16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审级继承北洋政府的体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合肥县的审判工作由北洋政府的审判体制逐渐过渡到国民政府的审判体制。民国21年,合肥县法院改为合肥地方法院,设民事和刑事两庭。刑事庭负责审理一般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或裁定,可以向安徽省高等法院上诉或抗告。合肥地方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最主要的根据是民国1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加之其矛头是针对共产党,所以在具体运用中比较混乱,法官有时按照个人意愿审判。民国21年11月30日,合肥地方法院以杀人罪判处合肥西二镇挨户团团长王春熙、王子瑾极刑,但却被安徽省高等法院无罪释放。诉讼程序严格控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从而使罪犯逍遥法外。民国32年,合肥龙城乡居民开鲍氏的长女陈锦仙被开鲍氏的侄孙陈先文强奸,开鲍氏控告到合肥地方法院,法院以陈锦仙已出嫁,应由婆家告状为由,拒不受理。开鲍氏告状无门,只得诉诸报端。诉讼法也没有辩护制度,从而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政府在诉讼程序方面又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补充条例和特别条例,尽力扩大“军法案件”的范围,使军事、警察、行政机关更多地直接参与和干预诉讼和审判。
民国27年5月14日,日军侵占合肥,法院人员疏散,地方刑事审判由县长代管(县府设在肥西三河)。县长对刑事案件直接下判,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也可以上诉,上诉案件指定由邻县互相受理。民国29年,合肥县的上诉案件由庐江县受理,但这只不过是形式上的诉讼程序,实质上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已成为镇压爱国仁人志士的工具。沦陷期间,由于地方秩序混乱,一些地痞流氓、汉奸土匪等不法之徒趁机作案,明杀暗抢,有的甚至公然到村民家中烧杀抢掳,而受害者却告状无门。民国34年12月,合肥地方法院恢复,陆续受理了一些沦陷时期的刑事案件。
民国34年,安徽省高等法院恢复后在合肥设立审理汉奸临时分庭,由合肥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庭长。判处合肥县伪县长陈秀波、合肥县伪商会会长王平波、合肥伪印花税局局长郑细珊等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剥夺公权3年。
民国36年4月11日,对审理长达1年之久的前合肥县长隆武功贪污案最后判决。隆武功在收复合肥县城时,接报合肥地区要人高玉书有汉奸嫌疑,遂开会拘押高80余日,经合肥县银行经理丁利坤出面,向高玉书勒索黄金16两、白银1500两后,高被具保开释。合肥地方法院判处隆武功有期徒刑10年,剥夺公权20年,所得财产予以没收。同案犯丁利坤亦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公权5年。
民国36年5月9日,合肥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前寿县县长张作六杀人案。张作六于民国34年2月充任寿县县长。民国34年8月,县城“光复”,时有商人秦湘涛偕同若干人寓居“三民旅馆”,因张作六与秦湘涛曾有宿怨,即于8月26日午后在“三民旅馆”将其逮捕,翌晨派兵枪杀于民众教育馆前。张作六被合肥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公权8年。
民国37年春,国民政府为了稳定政局,钳制民意,颁布《特种法庭组织条例》及《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4月15日,合肥成立特种刑事法庭,对中国共产党人、进步人士及广大革命群众实行残酷的镇压和迫害。他们广施法外之刑,进行秘密审判和军法审判,完全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活动,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50年秋,合肥市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依法及时惩办了一批抗拒“土改”并进行破坏活动的土匪、恶霸、不法地主分子,严惩各种反革命分子。
1955年10月,合肥市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坚持反动立场的暗藏反革命分子。1950~195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31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65.9%。1957年,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但是由于“反右派”运动扩大了打击面,又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制度,普通刑事案件迅速上升。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法院紧跟“大跃进”形势,开展司法工作大跃进。公、检、法三机关只讲“联合”,不讲“制约”,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三长指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三员指公安局预审员、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实行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
1961年,人民法院开始纠正“左”的错误,逐步恢复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审判工作有了新的转折。1961~196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判各种刑事案件568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3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9.4%;严重刑事案件1789件,占31.5%;经济犯罪案件472件,占8.3%;其他刑事案件2885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公检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1967年8月,合肥市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刑事审判程序和制度被践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1973年4月,市、区(县)两级人民法院恢复。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法制建设出现转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断清除“左”的错误影响,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有法可依,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合肥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年初,贯彻城市治安会议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了一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等五类刑事犯罪分子。1980年共审理一审刑事案件289件,二审刑事案件78件,其中“五类”案件103件。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紧急部署,重点打击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1983~1985年共审判刑事案件3228件,其中严重刑事案件2599件,经济犯罪案件650件,其他刑事案件484件。
合肥市人民法院从1950年成立到1985年底,在一审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约占41.43%,普通刑事案件约占58.57%;在依法审理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中,给予刑事处分的约占95.6%,免予刑事处分的约占3.1%,宣告无罪的约占1.3%;在审理二审刑事案件中,维持原判的约占69.8%,发回再审的约占3.5%,改判的约占26.7%。
反革命案件审判
建国以来,以推翻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合肥地区从未停息过。建国初期,一批顽固与人民为敌的土匪、恶霸、特务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组织所谓“九路军”、“238师”、“马虎队”以及各种帮会,到处造谣惑众,杀人越货,放火投毒,抢劫枪支,刺探情报,组织暴动,妄图推翻新生的人民政权。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合肥市人民法院在中共合肥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公安、检察等部门,从1950年10月至1953年8月,重点惩办了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在这次镇反中,贯彻“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于反革命首要分子及解放后仍然坚持反动立场,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间谍、破坏分子,依法从重处罚。这次镇反运动共判处反革命分子729人,其中罪大恶极被判处死刑者87人。
1955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一部分混入内部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暗中搜集情报,杀人、放火、投毒、破坏生产,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建设。1955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合肥市自1955年10月至1956年8月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执行既严肃又谨慎的方针,按照正确、合法、及时的原则,重点打击那些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或在第一次镇反打击中漏网、有严重血债、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第二次镇反共判处反革命分子319人,其中对少数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刑。1950~1956年,全市共审判反革命案件1090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4%。经过这次“肃反”以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由于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人民内部矛盾被无限上纲。“文革”期间共审理所谓反革命案件292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9%。后经过复查,绝大部分予以平反昭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1980~1985年仅受理反革命案件4件,占同期刑事案件0.2%。
土匪和恶霸案件审判50年代初期,为配合剿匪、肃特、反霸运动,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土匪、恶霸等反革命分子。土匪中有政治土匪,以国民党军官、特务、警察及国民党地方武装为主;有惯匪,其主要成份是一些兵痞、流氓阿飞等社会渣滓。他们明火执杖,打家劫舍,烧杀抢掠,无恶不作。法院依靠人民深挖土匪、恶霸的历史罪恶,及时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就地办案。在审理中,注意区分政治土匪与一般的地痞流氓,惯匪与一般参与者,有无血债及血债大小,严惩政治土匪、惯匪、主犯、有血债等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
1951年1月26日,市人民法院在德胜门外(现安医附近)召开有4千余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对大恶霸邓兆升进行公审。邓兆升历任乡队副、乡长、伪大队副、伪五乡大队长、伪团长等职,人称“邓半天”、“邓合肥”。被其杀害或勒逼致死者达50余人,被其吊打、勒索、抢劫者不计其数。邓还强奸数名妇女,烧毁50间民房。法院依法判处邓兆升死刑,就地枪决。
不法地主案件审判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发动了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不法地主受到沉重打击,但是他们不甘心自己的失败,组织暴动,阴谋反攻倒算。人民法院依靠人民群众,一面镇压解放前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血债累累的不法地主,一面配合公安部门深挖进行现行犯罪的不法地主。
不法地主谢有英,解放前充任肥东县白龙乡伪乡长多年,在任职期间,时有农民交不起捐税被其毒打致死。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合肥地区又北撤后,谢有英率匪部还乡,捕杀我干部群众数十人,并写信给匪首牛登峰,密谋捕杀我干部2人。谢有英在被捕后抗拒交待,1952年3月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法地主张维宽,解放前称霸一方,烧杀奸淫,残害百姓,无故打死村民许修春,因逼租烧、抢数十家,烧死村民孙朝天。解放后张维宽参加匪“中国青年反共同盟总会”,任纵队参谋长,积极发展匪特组织,造谣惑众,并策动我乡干、民兵多人叛变,叛变中伤害我干部、群众多人。1951年1月29日,市人民法院判处张维宽死刑,立即执行。
不法地主毛桂煌,解放后勾结匪特,组织反动武装,充任匪大队长,并与匪徒多次密谋,企图夺取我二里街农会枪支,阴谋未遂,又策动我战士叛变为匪。毛桂煌还多方刺探我军事情报,伺机暴动。1951年3月8日,市人民法院判处毛桂煌死刑,立即执行。
反革命集团案件审判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与土匪、恶霸、不法地主相互勾结,组织各种反革命集团,进行暗杀、爆炸、纵火、刺探情报等犯罪活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有的反革命集团有组织、有计划、有纲领并据有大量武器弹药,因此,党和人民政府把反革命集团作为打击的重点。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这类罪犯既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惩处;又注意区分反革命集团与一般反革命罪犯的区别,反革命集团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区别,反革命集团之罪与非罪的区别和反革命集团中首犯与参与者的区别。对反革命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坚决镇压,以示法威。
反革命集团主犯朱盛道解放前一贯为匪,解放后纠合一些残余反革命分子组织反革命武装“九路军”。他自任大队长,带领一帮匪徒专事暗杀和抢掠。民兵孙明佑、郑国友2人不幸被他们俘去,朱盛道亲持菜刀割开2人的皮肤,在伤口内放入食盐,最后将两人杀害。“九路军”被围剿后,匪首朱盛道潜逃上海。1955年,朱盛道被我公安机关捕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特务和间谍案件审判50年代初期,特务、间谍案件占整个反革命案件的40%以上,主要成份是残存的国民党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分子以及国民党从台湾、香港等地派遣大陆的特务、间谍分子。他们伪装积极,混入革命阵营内,有的甚至窃据领导职务;暗地发展特务组织,刺探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情报,进行暗杀、爆炸、放火、投毒等破坏活动,严重地危害着新生的人民政权,扰乱了社会秩序。50年代初期,人民法院结合“镇反”审判了一大批特务、间谍案件。
王继发,民国39年投降日本侵略军,专为日军刺探我方情报,带领日军烧杀抢掠,在其手下死于非命者不计其数。民国31年7月,王继发带领日军数十人以寻找我党地下工作人员为名,到合肥市南门外将男女六、七十人赶于一院,欲纵火焚烧,村民包遵谋被刺重伤,一位7岁儿童被吓身亡。日军投降后,王继发加入军统特务组织,为国民党特务机关提供了我方大量情报。解放后,王继发潜入南昌市,继续为国民党反动派刺探我方情报。1951年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解回合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侯勘涛,曾任国民党部队旅参谋长,1949年5月为我军俘获,1950年潜逃香港。他先后参加“中委会六组”、“中国反共救国军安徽游击总司令部”、“苏浙皖赣边区游击司令部”、“自由中国运动”、“大陆工作处”等特务组织,任情报专员,副总司令,总司令等反动职务。潜回内地后,准备在安庆、蚌埠、合肥等地建立情报站,被我公安机关查获。1957年3月,市人民法院判处侯勘涛有期徒刑15年。
暗藏反革命案件审判1955年9月至1956年8月,合肥市开展第二次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市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对坚持反动立场,进行破坏活动的暗藏反革命分子和经过宽大处理后仍然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分子以及在第一次镇反运动中逃避、隐藏很深的有严重血债和民愤很大的反动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韩学蛟,解放前充当国民党特务,解放后混入革命队伍,任村农会主任。1950年,特务暴动时又参加特务组织,攻击肥西县牌坊、马集、三官等乡人民政府,致我公安区员李杰等7人牺牲,多人受伤。我军清剿时,韩学蛟畏罪潜逃芜湖,继续和特务分子保持联系,刺探我方情报。1958年被查获归案。韩学蛟在归案后能主动坦白,检举首要犯罪分子,交待隐藏的枪支,使特务组织迅速被破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韩学蛟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吴道福,解放前任日伪巢县政警队长。民国30年,吴道福带领几名匪徒将我一游击队员带至巢县卧牛山杀害。民国34年9月,我军北上时,我皖江行政公署主任吕惠生和参谋长王惠川以及随行20多人由长江经六合北上,船行至芜湖西梁山,被巡江匪船发现阻击,吕惠生等同志被捕,后转解当涂。11月某日夜,吴道福与匪徒6人在当涂六郎桥用刺刀将吕惠生、王惠川等人捅死。解放后,吴道福隐瞒历史罪恶,伪装积极,于1950年混入党内,窃取村长、人民代表等职务。1959年被我公安机关查获归案。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道福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严重刑事案件审判
1950年,结合宣传贯彻《婚姻法》,市人民法院对虐待杀害妇女的案件公开审理,就地办案,依法惩办了一批虐杀妇女的罪犯。50年代后期,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一些犯罪分子乘机杀人、抢劫、放火、破坏工农业生产。1950~1959年,人民法院共审判严重刑事案件1348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3.75%。60年代初期,社会秩序相对稳定。1960~1964年,人民法院共审判严重刑事案件468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9.06%。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混乱,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不断发生。此间,全市共判处刑事案件2678件,其中严重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2.7%。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安定团结的局面,但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遗毒以及在对外开放中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入,刑事犯罪一度上升。1981年初,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惩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使犯罪率在短期内略有下降。但为期不长,一些社会渣滓、流氓阿飞、不法分子更加猖狂地进行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1983年,严重刑事犯罪尤为突出,直接危害着社会安定、人民群众的财产及人身安全。8月,我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统一行动,“从重从快,一网打尽”,及时惩办了一批杀人、强奸、流氓、抢劫、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1983年,合肥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593件,比1979~1982年4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总和还要多。通过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并注意在审判中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进行法制教育,社会治安逐步好转。1984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160件,比1983年减少433件。1985年比1984年又略有下降。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不法资本家、国民党残余分子以及不法商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伪造证券、贩卖金银,破坏党的金融政策。1952年,中共中央及时开展“三反”、“五反”运动,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惩办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3年经济困难和左倾错误时期,审判了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主要以盗窃、贪污为主。3年经济困难时期后,经济犯罪比50年代下降了65.83%。70年代,经济犯罪仍呈下降趋势。
80年代,走私、贩毒、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公私财物等犯罪接连发生,且数额越来越大。犯罪手段越来越狡诈。合伙犯罪,集团犯罪越来越多。严重干扰了经济改革,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1981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运用法律武器保卫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区分一般的不正之风、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注意掌握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数额大小,集中精力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与法制宣传;注意追缴赃款、赃物,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有便宜。80年代后,盗窃案件猛增,盗窃工厂、机关、学校甚至银行等重大案件屡有发生,盗窃数额明显增大。1983年,盗窃案件占同期经济犯罪案的43%,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审判盗窃案件中,打击的重点是重大盗窃犯、流窜犯,对那些情节恶劣,数额巨大,又无退赃能力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注意赃款、赃物追缴,尽量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对归案后退赃积极的犯罪分子量刑从轻。1980~1985年审判的经济犯罪案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0.9%。
其他刑事案件审判
拐卖人口案件审判解放初期,拐卖人口案件偶有发生,70年代已基本绝迹。80年代初,拐卖人口案时有发生。1983年8月至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拐卖人口案169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5.9%。
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审判解放初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重婚、破坏军人婚姻等一类犯罪时有发生。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婚姻法》的宣传活动,依法审判了一批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类案件逐步下降并趋于平稳。80年代,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又有所回升,其中重婚案件居多。
诬告陷害案件审判诬告陷害案件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生较多。犯罪分子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由于司法机关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办案方法,致使一些人被错判。审判人员在抵制“左”倾错误中,也努力依法办案,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文革”中诬告陷害案时有发生,“文革”后相对减少。
冤假错案件复查
“三错”案件复查复查“三错”(错捕、错押、错判)案件,是根据1953年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的精神和毛泽东同志“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进行的。在复查“三错”案件的同时,结合新“三反”斗争,解决审判工作中官僚主义、主观臆断、刑讯逼供等问题。对1952年10月至1953年8月43件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存在“三错”的有4件,占0.93%,均予以纠正。
第二次镇反运动案件复查1956年8月,根据全国第三次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市人民法院成立检查镇反案件小组。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检查小组检查了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516件,处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364件,占检查总数70%;错判2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件,其他刑事案件13件),占总数3.9%;量刑不当的113件,占24%;草率结案的19件,占3.7%。
1955年10月某晚,基层干部谢勉之到单位开会,家中电线起火,烧毁周围群众房屋40余间,烧死6人,谢的妻、儿2人也被烧死。谢勉之在返回途中看到家中起火,迅速跑回,竭尽全力抢救国家财产。法院因迁就群众的愤恨情绪,考虑事故的严重后果,判处谢勉之有期徒刑6个月。案经复查,改判无罪。
灵璧县农民郭茂生在合肥火车站以帮旅客挑行李为生。1955年8月,郭偷旅客1个脸盆,1双布鞋,受派出所查处教育。10月,郭又在郊区三塘乡农民田里偷扒山芋吃被打,及被移送市法院以郭茂生1人在合肥社会漂流,对社会有危险性,判处郭有期徒刑2年(郭在劳改中病死)。1956年8月,市法院检查小组到郭的家乡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对郭予以平反。
“大跃进”时期案件复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在合肥市委政法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1962年5月至1963年12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合肥市公安局、检察院组成复查小组。主要复查1957~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对1957年以前处理确有冤错的案件,“个别发现个别处理”。共复查案件1257件,其中改变原判的641件,占51%(内有冤案127件,占10%;错案207件,占19.3%;量刑畸重的75件,占6%);原判正确和基本正确的616件,占49%。经复查,免予刑事处分232人,提前释放的130人。
复查结果表明,在“左”的思想支配下,人民法院在“司法大跃进”中办理了不少冤错案件。有的是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有的办案人员“左”的思想严重,办案中主观臆断,工作粗糙,以致造成冤假错案;有的在办案中不依照法律处罚,量刑畸轻畸重。
通过这次复查,纠正、平反了大量冤错案件以及处理不当的案件,使一些受冤屈的人得到平反昭雪,体现了党的政策,但仍有大量案件未得到复查,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到复查平反。
“文化大革命”期间案件复查1978年,合肥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面复查。复查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贯彻“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实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集中主要力量,复查纠正了“文革”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从1978年至1982年6月止,共计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244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经复查改判、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分的202件,部分错部分平、改变性质和减轻刑罚的有61件;普通刑事案件中改判、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101件,部分错部分平、改变性质和减轻刑罚55件。复查中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等同志遭诬陷鸣不平而判刑的95件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全部彻底平反。
市图书馆馆员吴新标,1968年1O月公开说“林彪不适合当接班人,是野心家,窃国大盗”,并在毛泽东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上批写“反马克思列宁主义代表作”,吴新标被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10年。1978年经复查宣告无罪。
1969年6月2日上午,年仅19岁的下放知识青年陆守柱,在合肥市四湾菜市场呼喊“打倒×××,保卫刘少奇”等口号,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陆守柱被关押后又乱写乱说。1970年2月12日,经省革命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陆守柱死刑,立即执行。省人保组1970年2月14日批准执行,陆守柱被枪决。1980年,陆守柱亲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复查认为:陆主要是由于下放农村后生活困难,产生对毛主席和文化大革命不满情绪,为刘少奇等同志鸣不平。原判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是受林彪、“四人帮”极“左”思想影响造成的一起错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检查小组撤销1970年对陆守柱的错误判决,宣告陆守柱无罪。1980年5月8日晚,法院在中市区向阳街召开大会,为陆守柱平反,恢复名誉。
合钢公司第二炼钢厂工人王洪安,1976年2月连续写信给中共安徽省委、厂党委,批评“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为邓小平同志受冤鸣不平。1976年5月3日,王洪安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77年5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查中为其平反昭雪。
“统战”案件复查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布署,自1985年开始,逐步对建国以来合肥市所判处的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案件进行复查。在复查的178件统战案件中,属于起义投诚的136人,其中宣告无罪的96人,占70.5%;免予刑事处分的17人,占12.5%;维持原判的23人,占17%。通过复查,平反、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进一步落实了党的统战政策,如操竹友反革命案。操竹友解放前任宁国县县长时,曾迫害过几位革命同志,196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缓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查中发现,操竹友在任职后期于民国36年与中共党组织有联系,保护中共地下党员及组织,对革命有一定贡献,解放后未发现新的犯罪。复查中将操竹友比照投诚起义人员对待,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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