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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警察事务所
辛亥革命后,合肥废府为县,改设警察事务所,由警务长主持,受县知事节制。民国5年,改称合肥警察署,下设警察分驻所,并先后成立保安队、侦缉队及警士教练所等。
合肥县公安局
民国16年,鉴于合肥地势冲要,人口稠密,为工商业繁盛地区,省府决定设立特别警察组织,即特种公安局。合肥县警察署改为公安局,直属省警务处。局内设秘书、督察两室及总务、行政、司法股。外部设警备队、侦缉队、巡逻队、临时卫生消防队。下设三河、梁园、长临河3个公安分局。民国20年,为“剿共”所需,将警备队改为警察队,系武装警察队伍,编制200人。民国21年6月,安徽省政府第七次会议决定整顿各县警察机关,裁局为科。合肥为全省重要县,继续保留公安局建制,编制240名。到民国23年统计,合肥县官警等人数为68人,其中官长8人、员警60人。民国26年初,根据国民政府通令,合肥县公安局改称合肥警察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侦缉股,还编练了警察队,直到民国27年合肥沦陷。
合肥警察局
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合肥光复。国民政府接管了合肥日伪政权的警察机构,加上随国民安徽省政府从立煌县(现金寨县)迁来的省会警察局,经统一整编后,重建合肥警察局。局内设督察处、行政科、司法科、秘书室、会计室。外部设保安警察大队、侦缉队。下设两个警察分局。
省会警察局
民国35年4月15日,合肥警察局更名为省会警察局,内部设2科(行政、司法科)、5室(秘书、人事、会计、训练、统计)、1处(督察处)。附属机构有省警察学会、省警察学术研究会。各科室的职责:秘书科掌管全局公文,人事室掌管人事,会计室掌管全局现金、出纳,训练室掌管训练工作,行政科掌管警察行政(包括户籍、治安、卫生、交通等),司法科掌管司法、案件的审理,督察处是督察一切,包括内勤。
省会警察局下设4个警察分局。各分局主要掌管全警区警察行政事务、市区户口等。各警察分局的编制为局长1人、局员2人、训练员1人、巡官3人、办事员2人、户籍员1人、警长9人。分局下设分驻所、派出所。第一分局设菜市附近。十字街以北为第一警区,在北门二郎庙设分驻所一处,北门四湾设一个派出所。第二分局设德胜门。回龙桥以西为第二警区,在城隍庙设分驻所一处,洗马塘设一个派出所。第三分局设小南门范氏祠。十字街口以南为第三警区,在范巷口设分驻所一处,慈云庵设一个派出所。第四分局设东门崇德街。以尚武街、坝上街为第四警区,在洋桥附近设分驻所一处,白云庵设一个派出所。省会警察局外部设保警大队(内设3个中队)以及刑警队、女警队、清道队、消防队、车警队等。保警大队掌管各中队以及驻防派遣、训练等。各中队负责警区内驻防、警卫、治安保卫。刑警队管刑事案件的侦查、缉捕。消防队主管城区消防。女警队协助各分局抽查户口以及各城门行人检查等。
合肥县警察局
民国37年3月,合肥县警察局成立。因合肥受省会警察局控制,县警察局迁至三河镇,同时撤销原三河镇警察所。全局有局长、督察长共4人,督察员、巡官各2人,警长4人以及8个班的长警。合肥城内只有1个督察员带2班长警,驻守县政府内听候调遣,其他员警从事乡村警察业务。12月,省会警察局随省府南撤至安庆,合肥仅设留守处。县警察局人员逃往乡间。
1949年1月21日,合肥解放,合肥县警察机构瓦解。
附:汪伪警察局
民国27年5月,合肥沦陷,成立县自治委员会。“自治会”设治安处。不久,设立伪合肥县政府,同时将治安处改为伪警察局。警额由沦陷前的60多人,扩充到170余人。同年10月,伪合肥县警察局内设的总务、行政、司法股改为课。督察股改为室,侦缉股改为队,另设警察中队。其中有8名女子警察。合肥城划为东南西北中5个区,各设警察分驻所。各城门及火车站,均设立检查所。桥头集、撮镇各设分驻所。警察局直接受日军宪兵队的控制。当时,警察与宪兵、特务结成三位一体的反动势力,专门镇压中国共产党和民主爱国运动。民国30年10月,伪省警务处核定合肥为二等警局,内设一、二、三课,每课设课长1人,课员若干人。第一课主要掌握人事、训育、文书、印信、装械、编纂、统计、会计及庶务事项等;第二课主要掌理侦缉、审讯、治安、交通、消防、卫生、户口调查以及司法、外事、政治警察事项;第三课主要掌理勤务、督察、检查及长官特交事项等。县警察局分设撮镇、城西、城东3个警察所,7个警察分驻所,6个派出所。全局共有员警308名。1945年3月,合肥县警察局实行整编,全县19个长警班,11名巡官,3名所长以及警长、警士等,总计官警夫役263名。经过整编,留用巡官10名,所长2名以及警长、警士等,总计官警夫役181名。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汪伪政权警察机构溃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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