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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所
民国20年元月,合肥县政府依据《区自治施行法》,划县境为10区,建立10个自治区公所。各区设区长1人,由省民政厅委派经过自治训练者充任。区长秉承县长之命,监督指挥保甲人员执行职务,每区配助理员2人,辅助区长办理本区自治事务。区长就职,首要任务是划分乡镇,筹组乡镇公所。是年6月,自治区公所裁撒,成立县地方自治协会。
自卫区公所
民国21年,合肥县撤销县地方自治协会,将原10个区改设10个自卫区公所。区公所设区长1人、区员2人。区长由县长遴选呈行政督察专员加委。区长秉承县长之命,办理地方自卫事宜,宣达应行之法令,调查报告本区情况,监督指挥保甲人员执行职务。民国24年,自卫区公所改为区行政公署。区行政公署
民国24年,合肥县政府遵照省府颁布的《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将县辖10个区改划为6个行政区,称第一、二、三、四、五、六区。原自卫区公所撤销。区署设正、副区长各1人、指导员2人、事务员1人、录事2人。区长秉承县长之命掌管区内保安、调查户口、训练民众、指导合作、清丈土地及农村水利建设、卫生、公安、交通、经济、财务等一切与管、教、养、卫有关之政务。民国28年,安徽实行“新政”,改编区、乡镇、保甲,确立乡、镇为县下一级政权。区署改为县政府督导机关。民国36年,区行政公署改组为联防区公署。
联防区公署
民国36年,县政府为了“戡乱”,将6个区行政公署改设为8个联防区公署。联防区署设治安等委员会。自治乡(镇)公所
民国20年,合肥划定326个乡、136个镇,并各自成立自治乡、镇公所。乡镇各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之下设邻、闾。5户为邻,5邻为闾。乡、镇自治事项分委办和自治两类。委办事项由县政府交办;自治事项包括户籍调查登记、基本教育和社会教育、卫生保健、交通、水利、农林牧渔、手工业及小手工业、财政捐税及粮食储备调节、地方自卫、公产、公益慈善事业及民中调解等。
民国21年秋,合肥县政府遵照《安徽省编查保甲户口暂行办法》,撤销自治乡、镇公所,各保直接隶属区公所(署)。
联保办公处
民国22年,因区辖保数过多,不便领导,故在区与保之间增设联保,并设联保办公处。合肥全县10个区,组成201个联保,共辖2151个保。民国24年,联保并为137个;民国26年,又并为80个。各联保设联保主任、书记各1人,保丁2人。联保主任地位与保长相同。民国28年1月,合肥县撤销联保办公处,建立乡、镇公所。
乡(镇)公所
民国28年1月,合肥县府遵照《安徽省战时施政纲领》,撤销联保办公处,建立92个乡公所、13个镇公所。翌年,增设22个乡公所,确立乡、镇公所为基层政权。乡、镇公所设正副乡、镇长、助理员各1人。民国30年初,合肥始行新县制。新县制规定乡、镇公所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各股设主任1人、干事2人。民国32年,为统一事权,暂裁撤副乡、镇长。次年7月,为适应战时需要,简化乡镇组织,将两乡、镇并为一乡、镇,乡镇公所4股并为2股,复设副乡镇长。第一股由副乡镇长兼主任,配干事3人,事务员1人,掌管民政、经济、文化事务;第二股设专职主任1人,兼任干事1人,掌管警卫事项。民国35年,全县恢复127个乡、镇。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人,并恢复设置4股。民政股由副乡镇长兼主任,文化股由中心国民学校校长兼主任,经济、警卫两股主任专任。各股配干事、事务员。翌年,再次撤并乡、镇。至1948年末,全县计有乡、镇公所7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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